第二节 大学财务预算管理(1 / 1)

一、大学逐渐享有财务管理自治权

在1968年之前,法国大学不享有任何财政预算的权力。“富尔法”赋予了法国大学梦寐以求的财政预算自主权,法律规定大学除享有国家提供的经费之外,还可以有其他收入,主要是来自馈送、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费及各种补助。但事实上,大学真正享有的“自治”却非常有限。首先,大学的经费来源并未如法律所预期的实现多样化,其来源基本上还是国家拨款,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来自私人捐赠;其次,大学用于购买设备和基建维修的费用仍由教育部/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控制,后者对大学如何使用这笔费用,以及大学以何种形式与企业社会合作都事无巨细地做了规定;另外,国家对于各级各类教育的收费都有具体要求,对此大学没有任何自主权。这种状况到20世纪80年代逐渐出现转变。

先是1983年政府开始与大学订立四年科研合同,并以此为依据向大学拨发科研经费,尽管一开始“合同制”经费在国家拨款中的比例并不高(1989年这项经费占国家高教预算的比例仅为5%,2003年涨到18%)。随着地方分权运动的发展,第二年出台的“萨瓦里法”重申大学在拥有国家提供的拨款、学生注册费用、“遗产、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基金、雇主为雇员的初步职业技术教育提供的经费,以及补助的经费”之外,还可以得到地区、省、市镇以及其联合提供的设备或经费,由此即形成了法国大学经费来源的结构(至少法律规定上如此)。1989年国家又将设施维修转交给大学,但仍控制基建费用。荷兰学者范富格特在评述战后法国高等教育政策时简要地列举了1989年法国高校的经费来源情况(见表10)。

表10 1989年大学院校资源的构成[1](%)

90年代起,大学与国家订立四年合同的模式逐渐得以推广,合同的领域已由最初的科研、教学扩大到包括国际合作在内的大学生活的方方面面。1998年教育部5—22号政令再次重申合同制政策,并要求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合同的订立和其他协调性工作。下表列举了1991—1999年法国大学经费来源的平均情况(见表11)。

表11 法国大学经费来源情况(1991—1999年平均值)

通过两个表的比较可以看出,大学经费中自筹资金的比例得到明显的提升,但是进入21世纪之后,自筹资金比例则基本保持不变(平均为37%),这与国家增加了对高等教育与研究的投入有关。2007年法国颁布了“大学自治法”,法律在承认自治大学百分百享有预算支配权力的同时还赋予了大学设立基金会的权限,鼓励大学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寻求国家预算经费之外的资金。2008年6月克莱蒙一大(Clermont Ⅰ)成立了法国第一个大学基金会,首期投资230万欧元,用以支持和促进研究、改善学生就业、帮助创业、增强大学的国际吸引力。

二、法国大学内部财会管理

1.大学会计总长

同其他公共事业机构一样,法国大学严格地执行审计授权官(coordinateurs)与会计师(comptables)分开的原则。

大学审计授权官分等级,最重要的自然是校长,第二级审计授权官是院长。审计授权官员的职责是制定大学的预算方案及实施方案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的组织法”(LOLF)阐述大学的预期收支情况、下达预算执行的指令以及根据大学校行政委员会的决议签订各类合同和协议。

大学会计总长(agent comptable)同时是国家公共会计师(comptable public),其职责是为大学校长就大学预算和财务事宜提供咨询,同时在大学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校的预算和财务及其现代化建设。具体说来,会计总长需要登记收入、付讫支出、维护大学的资产及附加值、掌管资产流动方向、保存相关法律文本财产清单等、负责账务核算、监管大学的收支平衡,监管大学的预算执行情况,另外,同大学秘书长一样,会计总长也可以参加校行政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机构会议。这里使用了“会计总长”而没用使用“会计师”一词,是因为在1984年“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大学的“会计师”同时也是大学财务事务的负责人。

根据法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法国大学会计总长由校长提名,国民教育与国家预算部长共同签署任命,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同时为了杜绝渎职现象的出现,一个会计总长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十年,同一单位的会计总长与(国家预算)拨款审核员不能为同一人,不能有夫妻关系,总之,从原则上讲只有会计总长才有职权处理公共资产(兑现、付讫等)。根据各大学总预算的不同,大学会计总长分为三等[2],年薪从26992~44662欧元不等。

对于大学会计总长的工作,巴黎七大会计总长,法国大学会计总长理事会会长科莱特·夏德罗(Colette Chadelot)女士曾经这样描述,会计总长的工作既危险又让人兴奋。危险是因为大学财务生活远远不是“静静的顿河”,会计总长常常要扮演法律责任人、人员管理者、培训师、心腹人、诉讼人等各种角色,总之,会计总长常常是要在各个战场冲锋在前……但同时它的职位的重要性又让人感到兴奋,特别是当他看到他的工作可以让大学这样的公共机构平稳地运行时[3]。巴黎一大会计总长乔治·瓦鲁在接受访谈时这样总结他的工作:“我的工作首先是要带领并协调一个60多人的大学财务管理团队,这个团队工作的内容非常宽泛,从准备政府采购到制定财务报表,从预算到投资,各不相同。然而所有这些工作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确保大学的财务事务管理,保证大学很好地完成自己教学和研究的使命。会计总长应该让自己的团队充满动力、讲求效率、踏实稳定,各司其职。”

2.大学预算的制定

大学预算管理分为三个级别,首先“大学”机构(budget d'établissement)一级的预算,大学校长在会计总长的帮助下负责起草下一年度预算,预算中应该明确指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发展政策和预期财务状况且包含了下面各个学部或学院的预算情况。预算草稿交由校行政委员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并公开后,校长负责预算的执行工作;第二级是“预算单位”(UB),单独的“教学与研究单位”或者学院或者几个单位的联合都可以成为一个“预算单位”;第三个层级是设立在“预算单位”内部的“责任中心”(CR),比如系所或研究小组,“责任中心”负责执行分配给本单位的预算经费。

大学预算分为自然预算和管理预算。法国所有公立科学、文化、职业机构的自然预算都要经过审议通过,至少包含运营部分和资本运作两部分(两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定原则相同)。下表为大学自然预算的内容。

1994年1月法国第94—39号政令对大学预算和财务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除加强了校行政委员会对大学预算的监管之外,在传统预算之外还增加了管理预算。管理预算旨在将大学的未来发展重点通过制定管理预算体现出来,并且与大学与政府签订的四年合同挂钩。自2006年1月1日LOLF实行之后,法国大学必须根据国家高等教育预算中的13项部际间计划提交管理预算。表12列举了巴黎六大的管理预算模板:

表12 法国公立科学、文化、职业机构的年度预算模板

表13 大学管理预算结构表

大学预算的制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5 法国大学内部预算制定流程

根据法国国家1994年1月第94—39号政令,大学的校行政委员会对校长起草的预算进行投票表决,并且参加投票人员应达到校委员会的多数(一半以上)。如果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通过最终预算,则下一年大学将按照上年预算的80%预算金额实行临时预算,如果在N+1年的3月1日前仍然没有公布最终预算,预算则由学区区长、大学副校长根据大体的收支情况确定年度预算。

科学地制定和管理预算对于大学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财务预算改革的推进,大学越来越需要科学规划的能力,而同时又不能够采取单纯的商业运作模式。过去政府对高校财务做出细致的规定,高校只需要据以执行,而在政府职能逐渐实现转换、大学获得财务预算自治权之后,如何管理国家一次性拨款及大量外来资金则成为众多高校面临的问题,正如范富格特曾经预言的那样,未来许多院校会逐渐发展这方面的知识,如果高等教育沿着减少控制的趋势走下去,复杂的财务管理必将成为许多院校的头等大事。

3.大学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执行就是指财务授权官员可以进行各种预期的收支操作(抵押承诺、结算、签发付款通知、开局发票、拨款等),会计总长则可以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支付、核算等)。具体见表14。

表14 法国大学预算执行流程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大学校长被赋予预算修改决定权,即大学校长在校行政委员会的建议下根据前期预算执行情况可以调整预算运营部分和资本运营部分之间的比例,调整人力资源支出与日常运营部分之间的分配等。大学接受捐赠应该经过校行政委员会的批准,校长在签订有关收购、交换或转让的合同时应得到大学委员会的批准。

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大学的采购。作为公共事业单位,大学采购应符合法国国家的“公共市场法”(code des marchés publiques,即政府采购法规)。最近的修改版本为2010年10月版。首先政府采购需要遵守的几条原则是:1.对投标人公平无歧视原则;2.竞标自由平等原则;3.过程透明原则;4.结果公开和外部监管使用原则。根据法令,中央的特别提款权金额为13.5万欧元,地方的特别提款权金额为21万欧元,工程特别提款权金额为527万欧元,区域运营商的特别提款权金额为42万欧元,上述金额均不含税[4]。另外,大学的资产一般由国库托管,但在负责预算的部门(教育部/高等教育与研究部、财务部、审计部)的批准下,大学资产可以由法国银行或者由授权的财务部门托管。

预算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大学要做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由大学会计总长起草并签字,经过校行政委员会审议最迟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八个月前呈递财务总督(国库会计师)。财务总督负责审计大学的财务运行状况。大学财务结算报告的内容包含账务的最终平衡状况,预算的收支、执行结果、总结以及附加的税务文本。

[1] [荷]弗兰斯·F.范富格特.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145.

[2] 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21867980&dateTexte=&categorieLien=id.[2010-12-20]

[3] Daniel Mallet,Pierre Richard.Réglementation et management des universités francaises[M].Paris,Berger-Levrault,2002.p.333.

[4] http://djo.journal-officiel.gouv.fr/MarchesPublics.[201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