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国大学人员的职业特征及岗位编制(1 / 1)

中世纪大学的教师首先是或者被看作是教士。那个时候,各地教会掌控着大学教师资格的颁发与吊销,“教师行会”为此时常与教会针锋相对。13世纪初,在大学教师的抗争下,教皇下令巴黎主教未经其许可不得开除教师,随即教皇还承认了大学教师享有的罢课权及推荐选拔教师候选人的权利。宗教改革后,脱离教皇的各个教派觊觎对大学的掌控,世俗王权的政治势力亦逐渐介入大学。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政府开始按照君主制国家官吏的标准对大学教师进行了等级划分,到拿破仑时期,“帝国大学”将所有教师都纳入国家官员的系统,法国公务员制度初现雏形。与同时期德国洪堡模式下的教师职能不同(洪堡模式中的大学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研究两项主要职责),法国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学与考试。1896年法国政府曾试图将洪堡模式引入自己的高教体系,虽然改革最终归于失败,不过法令所确立的大学教师等级却一直保留下来:教授自然位于这一等级划分的最顶端[1],教授之下是副教授(ma?tre de conférence),虽然两者承担的教学职能基本一致,但政治地位却有所不同,副教授无权进入学院委员会;此外,当时的某些学院还设有其他几个级别相同的教师头衔,如助教(assistant)、任课教师(enseignant chargé de cours)。

20世纪上半叶,伴随政府职能的扩大,公务员立法在法国逐渐展开,有关大学教师的许多规定亦散见其中,如1905年4月法令规定了对教师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1913年12月有关大学教师职务调动的规定、1924年4月对大学教师退休制度的修订。战后,法国政府致力于旧官吏制度的改革,1946年10月议会在1941年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59年修订),这也成为法国第一部对包括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界定的法律。受到战后生育高峰和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影响,法国高等教育入学率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急速增长,为了应对这一状况,1962—1968年除医学院之外法国大学的学院陆续增加了讲师(ma?tre assistant)这一职称,大量招聘年轻教师。80年代初,法国政府推行地方分权,1983—1984年出台的公务员总法将地方公务员囊括其中,《教师章程》是总法的其中一章,详尽地规定了大学“教师—研究人员”[2]的录用、晋升、工资待遇及职称标准。

那么,大学教师究竟包含哪些人群呢?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指出,在隶属于国家教育部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中承担教学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教师及与这些机构订立合同的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就是享有公务员正式编制的教师。1978年“教育修正法”又将“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证明在相关职业领域从事重要工作的校外人员或高年级学生”扩大到教学队伍中来,同时外籍教师在符合行政法院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公务员法的例外情况被聘用为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从此法国大学教师招聘开始面向全世界,另外为了吸引人才,被聘任为大学教授的外国人才还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法国国籍。1982年,萨瓦里提出大学教师应承担起高等教育的全部使命,特别是在教学之余开展研究工作。虽然并非所有人都赞同这一建议,比如学者弗朗索瓦·路谢尔(Francois Luchaire)就认为:“如果说研究人员并不一定要成为大学教师,而所有的大学教师一定要成为研究人员,这种说法岂不是荒谬的同义迭用。”[3]当然,萨瓦里的提议很快就在“高等教育法”(1984)中被确定下来,法国大学的教师队伍被明确为“教师—研究人员、具有公务员资格的其他教师、合作教师、外聘兼职教师”(见表2)。

表2 法国大学教师队伍的组成

大学教师中最重要的群体就是教师—研究人员,有关其职称定级及晋升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校内外政治斗争的焦点。虽然法律赋予大学自治权,然而如此要害的事务却一直长期掌控在政府与学科大教授的手中。1973年7月,时任教育部长的冯塔奈(Fontanet)委任国会议员弗朗西斯·德·巴克(Francis de Baecque)就高等教育人员现状及管理拟定一份报告[4],该报告成为法国最早关注“大学人员”的官方报告。10月,继任部长索瓦松(Jean-Pierre Soisson)对外公布了这份报告,其中有关大学只保留教授和讲师职称(且讲师中将有一般人员为“实验课负责人”)并在大学引入流动制度的提议引起了众多大学教师,特别是青年助教的强烈不满,直到1975年教师工会(SNESup、Sgen-CFDT、ANASEJEP)与政府交涉,后者同意与大学助教签订“工作保障协议”,紧张的局势才得以缓和。1977年政治立场强硬的索尼埃-赛伊特出任教育部长,推出政策限制助教和讲师在大学行政机构中的比例并减少了大学青年教师的编制、解聘临时雇佣人员(1976年法国大学共有2000多名临时聘用人员,其收入仅为课时费)。索尼埃-赛伊特在其《第一线,从公社到大学》(1982)一书中解释说,设立过多的助教和讲师是对大学学术发展的威胁,1968年法律赋予他们过多的权力,致使他们侵占了本应属于教授和副教授的地位[5]。这些政策在1976—1980年间逐渐落实,法国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自治会中的教授罗兰·德拉贡(Roland Drago)和皮埃尔·德尔沃维德(Pierre Delvolvé)是措施落实的重要执行人。1977年8月政府第77—963号法令确立了学科“专家委员会”(CSE)的成立,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分为若干个组,与法国“大学咨询委员会”(CCU)的内部分组情况相对应,其主要职责就是就大学教师的职称定级提出建议,学校的教授和副教授是委员会的自然法定成员,而讲师则要通过选举成为委员会成员,且其总数不能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40%。1979年“大学咨询委员会”更名为“大学人员高级委员会”(CSCU),负责在学校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下就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的职称进行提名并递交教育部,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一项有关高级职称的法令,将大学教授分为三个等级(二等、一等和特等),以前的教席教授被划分到一等和特等教授中,无教席教授和部分副教授和课程负责人被划为二等教授。次年,政府接纳了国民议会议员卢夫纳什(Philipp Rufenatch)提出的将选举大学校长的权力交与学校的教授和副教授的建议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自此,1968年法律所确立的“参与”原则基本被消解殆尽了。

1981年左派上台,格勒诺布尔二大政治学教授让-路易·盖尔莫纳(Jean-Louis Quermonne)受命就“大学教职人员现状带来的问题”进行调研,调研报告于次年呈递给教育部长萨瓦里。这份报告可以说是德·巴克报告的续篇,报告再次提出取消助教,只保留教授和副教授两级职称等级,并提议将大学教师的课时量定为150小时/年(也就是每周5小时),同时鼓励教师开展研究工作。报告一经公布即遭到大学中不少左派人士的反对,一些独立的工会组织抵制与政府进行谈判并组织了一系列抗议活动,教师职称资格成为悬而未决的议题。在大的变革实现之前,政府在“增量主义”的原则下做出了一些小的改革决议,包括设立大学临时高级委员会(CSPU)(1982年8月第82—738号政令)、缩减教师课时量[6](1983年9月)以及准许教师—研究人员每六年享有最多一年的带薪假期,用于研究和进修,教师—研究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休假或分时段休假(1984年6月6日法令)。

1987年,瓦拉德(Jacques Valade)在希拉克政府中出任教育部长代表,负责高等教育与研究。他委任巴黎二大的民法学教授乔治·杜里(Georges Durry)就高等教育人力资源问题撰写调研报告。报告比较了1966年和1976年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发现近十多年来大学教师的晋升出现了减缓的趋势,而且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大学教师的奖金和津贴均相对较低,报告提议能够重新规范教师等级晋升的标准和程序,设立特殊讲师,同时为教师增加基本工资25%的奖金并根据教师科研教学的成绩增加地方政府对教师的奖励。只可惜,由于政治原因,报告尚未被公开即石沉大海。1988年左派重掌政坛,杜里的建议得以重见天日并通过了议会的审议;同年,法国政府设立了新的讲师职称(这些讲师将不再有机会晋升到高级职称);大学辅导员的工作时间被计入讲师工龄;而就教师奖金问题,法国政府指出,在教师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教师的奖励可以通过减少课时量的方式实现(这样相对不会给政府财政造成压力)。

法国大学中有一部分具有公务员资格的教师聘用自中等教育。为了应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中师资短缺和预算紧张的问题,一些欧洲国家会聘用校外研究人员从事教学工作。法国在这个方面有一些特色之举,比如允许合格的中学教师在高校承担基础课程的教学。一方面,法国中等教师与大学教师同为国家公务员,且有些中学教师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与大学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相同;另一方面,有些中学教师,特别是一些“大学校预备班”的教师完全具备在大学授课的能力。这种弹性的人员聘用制度不仅保障了高校的师资需求,同时有利于大学和中学在授课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交流和衔接,有助于提高法国大学本科的学业成功率。这一做法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普及开来,并在1993年的法令(93—461)中得以确认。目前,中学教师在大学教师中的比例约为17%,其中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PRAG)的占55%,具有中学授课资格证书(PRCE)的占35%。引入最多中学教师授课的专业为人文社会学科(33%),同样在这些专业中,教授的比例是最低的(19.4%)。

另外,法国教师队伍中还有教学与研究临时专员(ATER[7])、外语外教、辅导员(allocataire-moniteur[8])等。近些年,把博士生看作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一部分已成为不少欧洲国家中一个普遍趋势,如2005年欧洲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研究人员欧洲章程及研究人员录用程序法》[9],文件的法语版本用“培训中的研究人员”(chercheur en formation)替代了博士生(étudiants en thèse)的称呼,同时文件还特别注明:“所有致力于研究的人员都应当被看作是专业的研究人员并享有相应的待遇,这种认可应该始于他们职业生涯的起始阶段,也就是说博士生阶段。”[10]

“大学人员”除教师和研究人员之外,还包括为辅助大学完成高等教育使命的工程师、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服务人员。在这些人员中,有国家公务员,如大学行政技术人员和工人(ATOS-ASU),研究和培训工程师及技术人员(ITRF)、卫生医疗人员、公共科研单位的工程师、技术和行政人员(ITA-EPST),这类人员也各自有自己的等级职称(见附录,2000年法国大学非教学人员编制及人数)[11]。此外,这类人员中也包括合同制的非公务员。

[1] 那个时候,教授内部还分出了教席教授(professeur avec titulaire)、个人身份教授(professeur à titre personnel)和无教席教授(professeur non-titulaire)三级,无教席教授不能担任院长职务。

[2] 1984年6月6日政府法令中首次使用“教师—研究人员”指称大学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助教的问题避而不谈),虽然1988年希拉克政府曾经将这一称呼改为“大学教授高级职称及讲师职称人员”,但出于习惯,官方及非官方文件中仍使用教师—研究人员,这一称呼一直并沿用至今。

[3] Francois Luchaire,réglement et management des universités fran?aises,Dalloz,1984,pp.593~600.

[4] La situation des personnels enseignants des universités,éléments de réflexion pour une réforme[M].Paris,La Documentation fran?aise,1974.

[5] Alice Saunier-Seite,En premiere ligne,De la communale aux universites[R].Paris,PLON.1982,p.12.

[6] 教师的年课时量缩减为128小时/年(或192个指导课时或288个实践课时),或按照不同课时进行换算后符合要求的。其中128小时主要课程主要是对本科生进行基础理论和知识的教学,上课人数一般为50~100人,所以也称为“讲授课”(cours magistral)。指导课是小班练习课,一般有十几个人到三十个人不等,主要是复习、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实践课的目的是让学生练习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一般教授会亲自授课。

[7] ATER是指1988年政府设立的与大学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教学和研究人员,他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在这类人员中又分为四类,最多的是在准备博士论文的博士生(60%+),其次是刚刚毕业的博士,他们作为ATER被雇佣的年限为1年,最多只能延期1年;另外还包括正在准备博士论文的中等教育机构中的教师(15%)或者外国教师(1.5%),其劳动合同最长为3年,最多可以延期1年。

[8] Allocateur-moniteur是与政府签订三年合同的博士生,他们承诺在完成博士论文的同时接受30天的教师培训并在学校承担64小时的课程。

[9] Charte européenne du chercheur et le Code de conduit pour le recrutement des chercheurs.http://www.eurosfaire.prd.fr/mobility/index-charte-europeenne.html#code.[2010-03-15]

[10] Charte européenne du chercheur et le Code de conduit pour le recrutement des chercheurs.http://www.eurosfaire.prd.fr/mobility/index-charte-europeenne.html#code.[2010-03-15],p.17.

[11] www.enseignementsup-recherche.gouv.fr.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