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学的行政体制一直十分薄弱,很长时间里大学一直沿袭着拿破仑确立的“学院”(faculté)建制[1]。学院具有法人身份,由教授同行选举出的院长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学院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威信,他掌管着预算的制定、分配和执行,掌握了教学组织和人员录用的实权,日常事务中只设立了两名助理和一个秘书处辅助其工作,其角色远远比大学校长更为重要,因此穆斯兰将这段时期称为“学院共和国”时期。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以及大学功能的扩展,这种结构逐渐暴露出弱点。1966年教育部长富凯曾试图将专业细化并从国家层面对每个专业(如历史、社会学)的课时标准、考试方式和时间、学分做出具体规定,而当时学院的管理能力却无力贯彻类似改革。
1968年“富尔法”取消了学院,建立了“授课与研究单位”,取消了其法人身份,并在“授课与研究单位”中也设立了与大学行政委员会类似的“民主且有代表性”的学院委员会。1984年“萨瓦里法”将“授课与研究单位”改为“教学与研究单位”[2]。
除“教学与研究单位”之外,法国大学的下级组成单位还有学院(Institut)和“学校”(Ecole)。“学院”常常是后来被并入大学的专科研究院。比如巴黎城市化学院(IUP),该机构成立于1919年,是法国城市化和城市规划的研究中心,也进行博士生培养,1972年被并入巴黎十二大。类似的学院还有巴黎八大的女性主义与性别研究中心(CEFEG)。“学校”一般是指设立在大学中的“工程师学校”,这些“学校”多建于20世纪80年代,旨在满足国家发展对于大量工程师人才的需求,同高等工程师“大学校”相同,大学工程师“学校”文凭的发放也要经过法国工程师学衔委员会(CTI)的授权。下表是对大学“教学与研究单位”和大学“学院”“学校”的行政结构对比。
表1 大学组成单位的行政结构对比
本研究关注的对象是“教学与研究单位”。
最早在“富尔法”中,“授课与研究单位”的设立需要通过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CNESR)的审议并经过法令公布。1984年的“高教法”中虽然规定“教学与研究单位”的设立仍要经过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与研究部的批准,并由部长公布;然而大学系、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设立则可以在大学科研委员会的建议下,大学行政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确立。2007年“大学自治法”颁布,大学的自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科研委员会的建议,通过校行政委员会的审议后自主设立或取消“教学与研究单位”、系、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各级组成部分。
“教学与研究单位”不享有法律和预算自主权,但其在通过校行政委员会的审批之后,可以自主确立自己的章程和内部结构(1984年法)。2007年“大学自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大学各级学术单位在大学教学与科研教学发展战略框架下享有自主制订教学与研究计划的权力。
[1] 拿破仑的“学院”建制事实上是重建了中世纪大学的“学院”,他保留了“医学院”和“法学院”(在当时被称作“医学校”和“法学校”),将“艺学院”和“神学院”分为“文学院”(包括文学、哲学、历史、地理、古代语言和现代语言)、“理学院”(包括数学、物理,后来又增加了生物)和“神学院”。各个学院相对独立。在19—20世纪,大学又在法学院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学院”,后来又有了“政治学院”,在“艺学院”的基础上又分出了“药学院”和“体育学院”。
[2] 理论和实践医学有单独的医学教学与研究单位,因为其教学与研究活动必须与医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