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学”层次的决策结构(1 / 1)

2004年法国审计法院在一项对法国教育体系总体的评估报告中这样写道:“只有当大学能够自己确立自己的身份,建立强而有力的管理机制,能够依托一项真正的财务政策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时,大学的自治才能真正实现。”[1]审计法院进而解释说这个强有力的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以大学校长和校行政委员会为中心的组织架构之上的。下文就从“大学”层次的组织结构出发,来看其决策机制与自治的关系。

图1 法国大学组织架构图[2]

一、校委员会

1968年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大学机构改革,新的机构设置是以“参与、自治和多学科”为原则的,同时也为这一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法律设置“大学委员会”(Conseil universitaire)为法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大学发展战略政策、审定预算、审核预算执行及财务状况、审批校长签署的合同、分配教师及研究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并规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80人。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其他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员组成。其中,教授和副教授代表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学生代表人数;除经过全国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的同意并由教育部长特批的情况,教授和副教授应占教师和研究人员代表总数的至少60%。学生代表中,大一年级的人数不能超过学生代表总数的1/5。校外人员代表总数应超过校委会总人数的1/6并不超过1/3。校外人士是指学校所在地各级行政部门的代表、经济界企业代表、各类科学文化团体代表、主要公共服务部门的代表或者可以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代表。各类人员代表由各自选举团队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为5年。

法律同时规定大学内部设立“科研委员会”(Conseils Scientifiques),负责学校研究计划的制定及相关经费的分配。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讲师、相应级别的研究人员及证明具备科研能力的人员组成[3]。

1984年“高等教育法”将“大学委员会”改称为“行政委员会”(conseil d'administration),并授予其对大学贷款、参与活动、设立分校、接受捐赠与遗产、不动产投资等事务的审议权。法律规定大学行政委员会成员数为30~60人,具体人数由各大学在章程中确立,其中教授和副教授的代表缩减为40%~45%,学生代表为20%~25%,校外人士代表为20%~30%,工程师行政和其他服务类人员占10%~15%。

1984年法律还设立了“大学学习及生活委员会”(CEVU),与之前的“科研委员会”同为大学重要的行政咨询机构。大学学习及生活委员会负责就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相关事务,包括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图书馆及其他校园资料的使用、开设新专业的计划、学分制度的制定等内容提供咨询并向校行政委员会提出建议,另外,该委员会还负有保证学生社团独立性的职责。委员会成员人数为20~40人,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占75%~80%,两类人员的席位相等,学生代表包含参加继续教育的学生,行政技术及服务人员代表占10%~15%,其他代表则为校外人员。科研委员会仍负责就学校的科研计划、科研合同、继续教育、学位课程、聘用教师—研究人员及研究人员的资格要求、博士生培养等事宜提供咨询并向校委员会提出建议。法律规定科研委员会人数为20~40人,本校在职员工占60%~80%,其中一半席位分配给教授、副教授或其他具有指导科研资格的人员,1/6的席位分为不属于上述人员但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至少1/12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且其中一半至少为大学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博士阶段的学生代表占7.5%~12.5%,其他代表则为校外人员(这里的校外人员可以是其他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人员)。

2007年“大学自治法”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赋予校行政委员会和校长更多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大学行政委员会享有设立教学与研究单位、就教职员工晋升等事务提出建议、分配教职员工工作的职权;行政委员会的人数由30~60人缩减为20~30人,并特别增加了包括地方政府(尤其是大区)代表、社会经济及企业界代表在内的校外人员代表人数[4]。这一做法改变了长期以来大学行政委员会人员冗杂的状况(相对于过去法国行政委员会最多60人,德国大学同等机构人数最多为20人)。巴黎行政学院现任院长德古安(Richard Decoing)就指出,在保证各方主体参与的前提下缩减核心决策人员的数量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行政委员会可以将部分职权转交给大学校长,在委员会审议决议过程中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时则由校长做出最后决定。“大学自治法”对科学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做出了小的调整,主要是增加了在读博士生的代表数量(10%~15%全职或在职博士生,10%~15%的校外人员代表)。而随着行政委员会权力的增加,科研委员会和大学学习及生活委员会则更加突出咨询的功能。

从“富尔法”到“萨瓦里法”再到“贝克莱斯法”,随着政府对教育权力的逐渐下放,大学委员会,特别是行政委员会的权力出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可以说,委员会在大学中扮演着“议会”的角色并成为大学自治的制度保障。从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教授和副教授仍然掌握着大学决策的重要话语权;校外人员比例的增加有利于大学了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取更多的外部资源和发展动力,体现了大学开放化的趋势;而教育消费者比例的微妙变化则常常成为政治斗争的结果。

二、委员会“选举团”

1985年1月18日法国选举法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法国科学、文化及职业性质的公共机构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要求。在大学,不管是校委员会成员还是“教学与研究单位”/学部委员会成员,都通过选举团(Collèges électoraux)选举产生。法令将大学各类人员分为A、B、C、D、E、F、G七类选举团。

A类选举团包含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比如公共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负责人;B类选举团包括具有博士文凭且具有指导研究工作资格,且不属于A类选举团的人员;C类选举团包括具有大学之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博士文凭且不属于上述两类选举团的人员;D类选举团则包括不具备博士文凭的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E类选举团由大学工程师和技术员组成;F类选举团包括不属于上述各类选举团的其他人员;G类选举团由博士生组成。各选举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排序的候选人名单并附有候选人介绍及动机宣言。法律建议A、B、C、D类选举团的候选人应尽量体现不同学科,E类选举团的候选人应尽量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民主。目前在法国大学内部,不同学科代表的席位分配一般有比例代表制和名单投票制两种。比例代表制就是说,某一类选举团的席位是按照各院系人数比例进行分配的;而名单投票制则是指选举团推荐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投票并选取获得票数多数者。

三个委员会的成员均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出,除学生代表选举外,其他委员的选举均采取混合圈选方式进行,任期为4年,学生选举代表不用混合圈选,也不用排出优先次序,任期为2年。任何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校委员会委员[5]。

“教学与研究单位”/学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同大学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一致。

尽管从选举程序上看,大学中的不同群体、不同学科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然而现实中大部分委员会席位仍然掌握在大型院系的手中(这些院系不仅在人数占优,而且其候选人本身在大学中的影响力更大)。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改革后大学行政委员会中教授和讲师的席位不到一半,因此校长选举或其他重要决策中,反而可能由少数具有影响力的行政人员或学生代表掌握局势。

三、校长

在法语中,大学校长是“président”而不是某些国家中的“recteur”(在法国,“recteur”指的是学区区长)。曾经在中世纪大学,校长就是行会的真正首脑(caput studii),享有特殊的荣誉和优先权。那个时期,校长的权力范围相当广泛:“在民族团的协助下,他管理大学的财政;他是大学章程的守卫者;对于大学成员,他具有民事司法权;他召集和主持大学全会;对于外部权力部门,他是大学的正式代表,有资格以其名义协商或介入司法。但校长的实际权力又十分有限,不仅其任期短暂(在巴黎大学,最初为一个月,后为三个月,在波伦亚大学为一年);还要接受大学全会的经常监控。”[6]后来,代表学科势力的学院不断膨胀,使“校长”一度成为“学院共和国”中的行政傀儡。

20世纪后,不管60年代的“富尔法”还是1984年的“萨瓦里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大学校长的职责和权力,并承认校长的功能是实现大学自治的重要基础。校长领导大学,根据国家法令和方针制定本校的教学原则和大纲、代表大学承担民事责任,领导校委员会并主持校委员会会议,负责制定预算并提交大学委员会审批,管理大学不动产,实施行政委员会通过的决议、负责大学内部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校长可以将其签字权交与首要副校长、秘书长,或者在涉及学院的事务时交予院长。

长期以来,只有本国、本校的教授且具有校委会委员的身份才有资格成为大学校长的候选人。1968年,富尔出任教育部长,他个人认为:“优秀的工程师或研究人员,即使没有做过大学教授或者未来也不会成为大学教授,也可能出任大学的校长,为大学的现代化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不理解为什么没有大学教师资格就不能够担任大学校长。”[7]他还强调了校长权力的重要性,并将大学校长比作公司的“董事长”[8]。“五月风暴”之后议会通过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认可了校长候选人未必一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但同时议会也指出成为校长候选人必须获得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CNESER)的批准并获得2/3教育部投票人的通过。而现实中,“即使在制度上有所松动,非教授人员担任大学校长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这说明法国大学界的传统心态即使在非常时期也不允许采取其他国家可以实行的校长任职制度。”[9]1984年“萨瓦里法”基本上延续了“富尔法”中有关大学校长候选人资格的规定。而对这一规定迈出实质性突破的一步则要等到2007年“大学自治法”,校长资格不再有国籍或本校的限制,但仍必须是教授、研究员、讲师或身份相当。

大学校长的任期问题,1968年高教法草案的第一版第一条中曾提出2~4年的建议。在当时的改革者看来,2年是一位新校长能够适应其岗位并按其理念开展工作的最短必要时间,而4年的期限又不会让校长脱离自己本职教学或科研工作太久。而法国文化事务委员会让·卡佩尔(Jean Capelle)根据自己在大学中的工作经验认为5年应该是一名校长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治校理念的期限,时任议员德斯坦(Olivier Giscard d'Estaing)则认为与其确立一种“弹性”的任期不如直接将大学校长任期确定为5年。议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在1968年最终法律中将大学校长的任期定为5年,并规定校长不得兼任“教学与研究单位”、学校或学院的领导职务及其他公共科学、文化、职业机构的领导职务;大学校长、首要副校长可以不承担教学工作,除非其本人强烈要求承担或部分承担教学工作。事实上,由于校长所处的特殊地位(校长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位:他既是一名教师同时也是行政人员的最高领导[10])及其承担的大大小小的责任,大部分的校长也难能承担日常的教学研究工作。

另外,大学校长不能够兼任学区区长,由于后者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表负有监管大学的责任,因此虽然这条限制没有写入任何条文,但却早被约定俗成。当然,这两种职务也并非完全没有关联,事实上,法国不少学区区长在之前都曾经担任过大学校长。

1978年曾有议员菲利普·塞甘(Philippe Seguin)向国会提交报告提出校长可以连任的建议,但直到1984年“萨瓦里法”校长任期仍为5年并且不得连任,但5年后可以再次参加选举。大学校长任期出现较大变动是在2007年,“大学自治法”将校长任期缩短为4年,并规定可以连任一届。法国政治学家皮埃尔·马丁(Pierre Martin)认为,“任期的长短是一个选举体系是否民主的标志之一。任期越短,职位更迭就越频繁,体现出选举者的权力就越大。”[11]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领导者的任期大都为4年。

自1968年高教法确立大学委员会为大学决策机构以来,大学校长都是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校长一旦就职,校委会则无权撤销其职位,国家教育部也无权解除其职责。1984年12月17日高等教育修正法修改了校长遴选的部分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扩大了校长选举团,要求学校的三个校委员会共同组成大会(Assemblée)按照国家法令及学校章程的规定以绝对多数的结果选出校长。而2007年的法律中又将校长选举权交给了校行政委员会。

长期以来,选举团(校委员会)中各方代表所占席位的多少成为学校内部政治斗争的焦点,“各方都希望能够(在选举团中)增强自己的实力”[12]。这种“间接选举”的方式在“学院共和国”时期甚至造就了几个实力强大的学院“轮流坐庄”(présidence-tournante)的局面。“轮流坐庄”的情况在今天亦不少见,但大多数情况是在大学不同校区间“轮流”。吉莫内(Antoine Gimenez)曾经列举雷恩一大为例,该校的校长选举基本上就是在医学院学区、本校校区以及波流校区(Campus Baulieu)之间“轮流”[13]。1960年法国学者莫里斯·杜瓦杰(Maurice Duverger)在研究法国政治体系时也曾对“间接选举”的投票方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这种选举方式中地方上流占据了绝对优势,由此选出的总统也因此很少有机会滥用职权,换句话说,总统的个人色彩要少得多。“我们看到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时期爱丽舍宫的掌权人常常是同一类型的。”[14]杜瓦杰的结论同样适用于大学校长的选举。

法律没有规定校长遴选的具体细节,因此各学校的选举程序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与市政委员会选举市长的过程相似。校长选举应在上任校长任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吉莫内在与校长访谈中发现,大多数校长都认为过早地确认下任校长人选,有可能会影响现任校长的工作或权威[15]。选举校长的投票过程是不公开的,只有获得选举团绝大多数选票,候选人才能当选。如果在五轮投票中都不能够获得绝大多数赞成票,选举团应在一周之后重新组织新一轮的投票。

如上文所分析的,法国的“大学”长期受制于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和“学者行会”的学院体制,虽然1968年法律确立了“自治、参与、多学科”的原则,然而这种“双重集权”模式仍未被打破。1984年“萨瓦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概念引入高等教育领域,很快这种方式就从单纯的科研发展合同扩大到大学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逐渐发展成为规范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稳定制度。“大学”第一次以自主的形象与政府实现定期的对话,而能够代表“大学”的正是校长,换句话说,校长第一次成为大学真正的管理者。穆斯兰认为,合同政策是大学与政府关系出现转变的触媒,它加强了大学校长在学校中的权威,促成了大学一级的学术权力战胜学院一级的学术权力。

2007年“大学自治法”颁布之后,大学校长被赋予更多的权力,他享有人事决定权(包括教职员工转正、调动、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有权可以调整教职人员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并决定教职员工的奖金和津贴。在招聘非教师人员时,大学校长可以选择与其签订有限期合同(CDD)或无限期合同(CDI)。然而校长权力的增加引起了各方的争议,教师工会普遍认为将大学的管理交到一个人手中,可能会造成主观主义和裙带关系的泛滥;而“大学校长会议”主席科莱特(Lionel Collet)则认为此种做法有利于提高大学管理效率,教师们不应该感到任何威胁。

学者杨东平曾把体现大学精神的制度概括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通才教育、学生自治”,多方的“参与”体现了决策的民主,然而大学作为一个有机的组织,其理念的实现和决策效率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这就是校长,只不过在法国教育传统中,校长治校仍然略显突兀。

四、其他行政职位及机构

除了校长和校委员会之外,大学的日常行政运转及自我管理的实现还离不开下列重要机构和岗位:

1.校长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的说法最早出现在1984年高等教育法中,该法规定“校长办公室”的职责就是协助校长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由大学章程确立。

副校长进入“校长办公室”是法国大学不成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所大学可能设立5~10名副校长,排名靠前的2~3名为首要副校长,其余副校长则分管大学不同的具体事务。首要副校长的选举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学科实力相对平均的大学中,首要副校长常常来自三个校委员会,同时他们还各自担任所在委员会的副主席,如巴黎十一大;另一种则是在学科实力差别较大的大学,首要副校长通常代表实力强大的学科,并由校委员会共同选举学科推荐的候选人,如巴黎六大。在校长缺席的情况下,首要副校长可以代表校长行使管理大学的权力。副校长任期自校长上任后30天算起,校长任期结束自行结束。也就是说,每一次校长选举之后就会重新选举“校长办公室”人员。虽然法律规定副校长是由三个校委员会组成“大会”共同选举产生,然而副校长的候选人却是由校长提名产生的。如果候选人在最终一轮投票中不能够获得绝对多数选票,校长需要另外提名一名候选人。由此可见,校长对于“校长办公室”及其权力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政治学家玛丽-弗朗斯·托奈(Marie-France Toinet)认为,法国大学的“校长办公室”基本是一个执行机构,校长的意志在日常决策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使七票赞成,一票反对,最终占上风的仍可能是校长的那一反对票[16]。

2.技术对等委员会(Comité Techinique Paritaire)

1946年法国政治体制改革时期首次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了对等管理制度,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雇主和雇员由数量相等的代表组成共同管理机制,其性质为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其人员最少为6人,最多不超过30人。1999年政府公报建议在各级公共机构内部设立技术对等委员会(如部委、地方政府等)。2007年11月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决定在大学设立技术对等委员会以配合大学自治改革,其功能是对大学所有行政组织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就大学工作方法及技术现代化计划、人员管理、性别平等、卫生安全等问题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大学技术对等委员会一般为20人,10名行政人员代表和10名教师和研究人员代表,行政人员代表由校长指定,教师及研究人员代表由工会指定,代表的任期均为3年。

3.秘书长(secrétaire général)

1984年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大学秘书长由大学校长提名并由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长/国民教育部高等教育负责人任命,属于国家A级公务员。秘书长的职责就是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大学,保证大学的行政、教学、研究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来讲,秘书长辅助校长执行学校各项行政政策并向校长提供咨询,他可以参加学校行政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他统管大学各个行政和技术部门——包括人事、财政、后勤等部门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汇总与学校政策相关的各种法律及技术文件,协调校内外关系[17]。巴黎七大原秘书长奥贾德(Huguette Haugades)将大学秘书长的工作形象地比作“交响乐团的指挥家”:他要负责指挥演奏校长和委员会谱好的曲目,然而演奏中他必定会倾注自己的感情,发挥自己的水平[18]。1970年1970—1094号政令及2001年2001—283号政令对大学秘书长任职条件及晋升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职位只对具有法国国籍或欧盟、欧共体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员开放;候选人应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或与政府机关订立劳动合同具有类似公务员身份;候选人应具有至少四年工作经验,且在一所大学的供职时间最长为十年。

根据法律,校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高等教育部长提出自己的秘书长人选,然而由于大学校长换届而更换秘书长的情况似乎也不常见。吉莫内在跟法国大学校长访谈时发现,大多数校长都认为秘书长能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保持学校行政的稳定,而且他们在上任之初也需要秘书长引导他们尽快熟悉业务。“我们应该避免二十五年里一直使用一位秘书长,因为这个期限可能会让秘书长成为真正的权力所有人,然而频繁地更换秘书长也不利于机构的工作。”[19]

4.大学会计总长(详见第四章)

[1] http://www.autonomiedesuniversites.com/spip.php?article27.[2011-03-01]

[2] 其中公共服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文献及资料管理、继续教育服务、学生接待就业及信息服务、保洁卫生防疫、体育文化服务、工商业投资开发等。总体服务部门是1995年5月法令最早提出成立大学总体服务部门,后又写入高教法的。总体服务部门的职能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卫生医疗服务、社会文化服务等。事实上,总体服务部门就是以校长为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总称,所以有的时候也被称作“中心服务部门”,包括大学行政委员会、学生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等。

[3] Loi Faure.http://guilde.jeunes-chercheurs.org/Textes/Txtfond/L68-978.html.[2010-09-01]

[4] 法律规定校外人员代表至少应有一名企业负责人,至少一名社会经济界代表,2~3名地方政府代表。

[5] Loi 1984.

[6] 雅克·维尔热,王晓辉译.中世纪大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5.

[7] Journal offciel Assemblee generale,10 novembre 1968,p.317.

[8] Extrait des déclarations d'Edgar Faure à I'Assemblée Nationale et au Sénat(JORF,Assemble nationale,débat arlementaires,juedi 3 octobre 1968,p.3000;JOFR,Sénat,débats parlementaires,mercredi 23 octobre 1968,940),cité par Gimenez(1999).

[9] 王晓辉.双重集权体制下的法国大学自治[J].比较教育研究,2009(9).

[10] René Rémond,la conférnce des présidents d'Université[C].Les cahiers de I'INAS,Insititut national de I'Administration et Universitaire,1975,p.79.

[11] P.Martin,Les systèmes électoraux et les modes de scrutin[M].Montchrestien,Coll.Clefs,1994.p.153.

[12] Ibid.p.15.

[13] Antoine Gimenez,Les présidents d'universités en France[D].Paris,Mémoire de I'Université Panthéon-Assas,1999.p.23.

[14] Maurice Duverger,Institutions politiques et droit constitutionel[M].Paris,PUF,coll,Thémis,5eme édition,1960,pp.523~524.

[15] Les présidents d'université en France,Antoine Gimenez[D].Paris,Université Panthéon-Assas,1999.p.35.

[16] Marie-France Toinet,la présidence américaine[M].Montchrestien,coll.Clefs,1996.p.38.

[17] http://media.enseignementsup-recherche.gouv.fr/file/12/3/7123.pdf.

[18] Antoine Gimenez,les présidents d'université en France[D].Paris,Université Panthéon-Assas,1999.p.64.

[19] Antoine Gimenez,les présidents d'université en France[D].Paris,Université Panthéon-Assas,1999.p.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