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
1.实践的界说[1]
“实践”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普罗泰哥拉最早使用“实践”一词。他指出:“‘应当运用自然的禀赋和实践’去成为有教养的人。”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申辩中曾说过“实践”这个词,他说:“只要一息尚存,我永远不停止哲学的实践……”亚里士多德曾提到:“在实践上,经验似乎并不低于技术。”这里的实践有从行动上来理解的意思。希腊文πραγμα,就有行动、实践的意思。古希腊文献中把实践理解为一切有生命东西的行动,它与人类的经验密切相关,因为经验纯粹出于“实践的关怀”。“经验”是与“理性”相对的哲学概念,经验是在尝试、试错、探究过程中习得的,而理性则是按照逻辑符号或语言符号体系——“逻格斯”进行的精神运动。由此看出,古希腊时期理性比富含实践与行动意蕴的经验获得了更优越的地位,而这时期的“实践”“行动”“经验”具有更多的理性实践取向。
据此,古希腊哲学中的实践概念代表了西方哲学初始阶段上对实践活动的理解:实践是哲人、奴隶主贵族的行为,虽然把实践视为高贵的,但其高贵之处不在于它为整个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而在于它是“高贵人物”的智慧行为。这是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分离出来的理论体现。渗透、融合和散发着那个时代的气息。
从公元5世纪开始,特别是中世纪中期以后,“实践”成了宗教神学活动的代名词。托马斯·阿奎那把神学分为两部分,一是思辨的神学,一是实践的神学。他提出,作为实践的神学,高于“一般实践科学”。“一般实践科学”的高贵在于它是否引向一个更高的目的。而神学的目的,就其实践方面说,则在于永恒的幸福。而这种永恒的幸福是一切实践科学作为最后目的而趋向的目的。他所说的“实践”,包括“一般实践科学”的实践,都是为神学服务的。神学实践是统帅一切实践的至高无上的实践。
文艺复兴时期,哲学上使用的实践概念代表着欧洲的新兴市民阶层反对教会教条和僵死的经院哲学的倾向。这一时期的“实践”主要指科学实验或工艺技术活动,或者是泛指改造自然的活动。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德国古典哲学时期,无论是唯物主义哲学家还是唯心主义哲学家,都常常使用“实践”这个词。康德通过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批判与反思,企图重建古希腊实践哲学的道德精神,即道德实践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实践——“技术—实践”与“道德—实践”,并认为“道德—实践”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在康德看来,“技术—实践”是一种具体的生产实践活动,它主要同“科学用于事物有关”,这也就是在近代“认识论转折”中人们所理解的科学理论的应用实践,这种实践的具体活动不是他考察的对象。康德主要是从实践形而上学层面来考察实践的基础和本质问题,即他考察的是“道德—实践”的本性及其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活动,力图构建的是一种出自纯粹实践理性本身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费希特所讲的“实践”,包含两个角度。一个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的,大体上相当于“外化”这个概念。费希特的哲学以主体意识的基点来解释世界的唯心主义,他把一切知识和一切实在的共同根源叫做“自我”,因而提出了“自我设定自我本身”和“自我设定非我”的命题。但他认为“自我”与“非我”是互相限制的。自我限制非我是主体作用于客体,要求客体符合自己的理想。这就等于自我部分地把自己的能动性外化或转化给非我,这就是实践活动。自我受非我限制是指主体需要外化而形成相应于客体的表象、概念等,这就是认识活动。另一个是从社会历史领域来说的,他所指的实践是符合于自我本性的行动。费希特所说的实践始终是自我意识范围抽象的意识活动。
谢林把实践的范畴和历史哲学联系起来,认为实践是自我意识为起点的最终直观到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绝对同一性”的一个阶段或一个环节。他认为有意识的创造过程从自我意识开始,经过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最后上升到理智直观,才最终突然直观到主客观事物的“绝对同一性”。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解释为有意识的理智的实践过程。
黑格尔所讲的实践,指的是精神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运动,它是绝对理念自身运动的一个环节。黑格尔对于实践概念的贡献突出体现在他提出“实践意识”这个词。他把实践意识理解为“对于行为的意谓或揣度”的那个精神,并认为这个精神是作为内在与行为自身作为外在都统一在实践这个范围内的。同时,他又明确地肯定:“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为;在行为里,个体性是现实的……”
费尔巴哈心目中的实践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低下卑污的行动,利己主义的活动,贪图个人眼前实惠的活动。实际是泛指社会底层劳动群众的生产活动。其二,是高贵尊严的活动,指哲学家和科学家等为解决理论难题的实际活动。
无论是康德的“实践理性”还是黑格尔的“实践意识”,无论是费希特的“自我限制非我”的实践活动还是谢林的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的“绝对同一性”环节,实践的结果都是抽象的纯粹主观精神,其哲学与生活世界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宽大的裂隙。对于这种“宽大的裂隙”,后现代哲学家们做出各自的缝合努力[2]:胡塞尔提出了“生活世界”理论;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将“言语行动”与“生活形式”紧密联系;海德格尔从生存论上强调了“此在”“亲在”和“缘在”等概念。在马克斯·韦伯那里,实践——行为是其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的最大问题是人们不能真实地交往,其交往——行动理论的旨趣就在于增进人们交往的真实化与合理性,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最终实现社会合理化;在伽达默尔那里,人的实践行为最根本的是一种理解行动,而人类的这种理解行动是人们的基本生存方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伽达默尔指出:“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3]
与此可以看出,在西方自普罗泰哥拉提出“实践”这一概念以来,经历了两千多年。在这期间,无论是哲学先驱、宗教人士还是后现代哲学家都热衷于分析并运用“实践”这个概念来解释并构建自己的理论。从中,我们足以窥出“实践”对于人类生存的巨大意义。
2.马克思主义实践论
实践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自己的哲学所作的明确规定。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了理解现实世界的三种不同方式:“一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二是唯心主义从意识的能动方面、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但却‘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它同样‘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三是马克思把事物、现实、感性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4]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但是,时间上的先在,不是逻辑上的起点,作为理论形态的哲学,其逻辑起点,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恰恰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即人的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实践,人的感觉和思维及其形式,都是人的实践的产物。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产生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才会有以研究这种关系为主题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出发点并以实践为归宿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把实践作为哲学最基本的范畴,从而扬弃了抽象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极对立,在实践基础上去把握人和物(外部世界)的关系,去理解人和物的统一,实现了对旧哲学的超越。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不是从抽象的实践概念出发去构造理论体系,相反地,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出发去把握自己生活的现实世界及其运动规律,去争取自身的解放。马克思指出,实践,首先是劳动生产实践,这是人发挥自然力去改变外部自然界的活动,因为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就必须首先解决衣、食、住等问题,“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在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时候,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有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只要它哪怕只停顿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就没有了。”[6]“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7]在谈论生产活动并强调“劳动创造人”的时候,马克思从来都是与人以及人的生活方式相联系,因此,生产活动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并不仅仅是一种理性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人类的生产必须借助工具,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具构成了人的生产方式或生活方式,从而这种工具与工具活动本身便与人的本质密切关联在一起。
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实践,一方面要“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另一方面又要“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所谓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就是要把实践活动看做人的目的性活动。所谓目的就是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先行存在于劳动者头脑之中并实际地支配行动的观念。目的作为观念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否定。实践不同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活动,它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即人以主体的身份同自然界相对立,不仅在劳动生产之前即规定好自己的目的,并且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实现这一预定的目的。实践活动不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就不能真正把握它的有别于自然过程的本质规定性。所谓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就是说实践是人作为主体主动与外部世界(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界和人化的自然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活动。这种活动过程是有形的,是凭人的感官可以真实地感觉到的客观过程。因此,实践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又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这种活动是自由自觉的、全面的而且是美的,所以也是构成人类本质的活动。
实践作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感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改造着大自然已有的东西,同时也创造着自然界中并不现成地存在的东西;它不仅改造着客体的自然,而且也改造着主体的自然;不仅改造着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而且改造着人类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以及实践能够发挥其职能的任何其他对象,从而为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促进了人类认识及历史的发展。马克思说:“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8]。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这由他们的活动来决定,而活动则受活动的方式和组织性所达到的水平制约,马克思把人的实践活动理解为社会活动。
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能动性。马克思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人在实践活动中接触外界事物时对信息的接受加工有选择性,都要经过过滤和筛选。马克思指出,人们“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人和野兽也就学会‘从理论上’把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同一切其他的外界物区别开来。”[10]主观世界并不是客观世界自动分化的结果,也不是对客观世界“直观”的结果,更不是由各种“先天范畴”构成思维之网。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实践是主观世界最直接的基础,在实践活动中,物质世界被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并内化为主观世界。
(二)道德的实践本性
1.道德在社会的实践协作中形成
道德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不是人先天就固有的,而是人在社会实践中历史地生成的,与人类实践有着难以割断的不解之缘。道德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外在到内化,由盲目到服从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从道德起源的历史来看,道德的发生,除了人类社会对它的渴求而外,再没有更合理的理由。
人类道德的需要,来自于人类自身维持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共同秩序的需要。人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由单个人活动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人必然地要依靠集体合作与互助,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才能更好地生存和生活。起初,人靠本能、天然的秩序和彼此间的习惯性行为,就足以调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并因此而产生对他人之爱和帮助他人的意愿倾向,并不需要有意识的道德规范来补充。但是,当生产进一步发展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纷繁时,天然的秩序已无法适应生产关系发展的进一步需要时,这时就需要相互间确立一系列的对自然、对劳动、劳动合作关系、劳动成果分配诸方面的一系列意识规范和行为规范,并随着劳动手段和劳动方式的改进而调整这些意识规范和行为规范。可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是人自觉的内在的需要,道德只能在人类的生产实践中产生,应其生存境况而产生,为了生活的秩序而存在。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不过是人类生活共同行为的概括和表现,是对人类生活秩序的一种规定和要求。
不仅作为种族的人类之道德意识和规范是来自道德实践,而且个人的道德观念也是从他在与周围的人和社会组织形式的道德实践中学会了解并履行自己的伦理角色的。皮亚杰[11]以儿童的道德认识发生为模型,来研究道德观念的形成问题。他把儿童的游戏看做一个社会体系,儿童玩耍的游戏包括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则系统,有它本身的一套法则和一套裁判规程。
通过观察,皮亚杰发现儿童遵守的大多数规则是他从成人那里接收来的,他是在这些规则已经充分完备之后才接受它们的,而这些规则的精细制定往往并不是和儿童有关联的,而是早期成人世世代代连续不断的活动结果。儿童并不是自己需要这些规则,而是因为游戏,就得把这些保证游戏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的规则接受下来。但是儿童通过规则的实践而形成了规则的意识,并且当规则不再外在于儿童而只依赖他们自由的集体意志时,这个规则内化为自己认为是“理当如此”的观念部分,自觉地加以遵守。儿童们熟练掌握以后,还可以为了方便或为了增加游戏的难度而修改规则,这更是一个质的变化,这是继早期的老人统治之后变成一个自立者和立法者。这时儿童便认识到法则存在的理由了。皮亚杰由游戏实践推到道德说: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变化,这种他律的道德规则便逐渐发展成自主的规则,即逐渐发展成为自律了。
由此,皮亚杰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约束只是一代人对另一代人所施加的压力,而协作乃是最深刻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是道德的唯一源泉。儿童的公正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服从(外来者)到平等(一员,参与),从平等而进至公道的发展过程(公道是其认识感受,已是伦理含义的),其原因就是协作。协作既应是理智的,又应是道德的。[12]
在社会道德现象中,道德是以现实道德关系范围内发生某种改变为结果的,意味着人们行为中有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动机的实现。道德实践是显性的,其他无论是意识观念也好,原则规范也罢,尚都是思想范围中的事,是隐性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倘若总是止于道德意识和规范层面而没有相应的道德实践,那么这些意识和规范只能是形式的、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不真实的。道德的发展也是在实践中被推动的,固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关系的改善是道德进步的基础,但直接促动道德现状的,还是非道德实践莫属,所谓“践履”“知行合一”,都是这个道理,强调要把道德品质付诸行动。
2.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内蕴含着两个含义:第一,作为规范手段,它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第二,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这两种含义一是在工具意义上的,是手段;另一是精神层面上的,是目的。”[13]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调节是道德的特征,而道德的本质则不仅是规范手段,更是一种实践的精神。
在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中,将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哲学是理论的,为自身而被追求的;诗学是创制的,为创造和制造的;而伦理学则是实践的,是为行动的,其价值就在于指向行动,不是为了知识而是为了行动,是一种实践精神。道德是一种价值理想,是主体为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道德主体不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也不去寻找德行与恶行的抽象标准,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幸福和达到至善。作为一种主体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实践精神是以践履意向为特征的,“它不同于理论意识、科学学说,不是以反映客观实在、重现自然或社会的图景为使命,不是以公式、公理来逻辑地再造现实世界,体现为真理或谬误;也不同于艺术以想象力的形式直观地把握世界,体现为美或丑;不同于宗教以幻想的、超人间的方式来理解世界,体现为信仰与否;实践精神是一种行动的冲动,是以指向行为为目的、要与人的行为方式相拥抱的精神活动,体现为善或恶。这是理论不满足于自身,要冲出自身的静观局限,解开自茧的束缚,投入到行动实现的腾冲一跃,这是理性的天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趋向,也是把潜能、应当化为现实转变为实在的冲动。”[14]道德的实践精神特征,不仅蕴含了道德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精神的,还说明了道德之付诸实践,要有其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努力,它体现的是一种向往德性、践履美德的强烈意志倾向。
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结成的一种实践精神规定。它不仅来源于实践,而且又要回归于实践,指导和支配人的行为实践。道德的实践精神,并不是纯然作为内在的品性存留在个人的精神世界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行动的理念,活生生地彰显在人的广泛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它既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形成的,又充当人们的社会生活准则,为个体生命的积极行动,以冀协调、稳固和发展社会生活实践,保障其顺利进行,最终达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达至人的完善。
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不仅是个体超越其肉身存在的自然性、有限性进而于个体生命之价值存在的一种形式,也是个体超越其自身个体性存在,进而于社会、历史、人类的存在,进而于与历史、现实的他人“共在”的一种形式。“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个体生命置身于人与人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而获得的社会意识,道德的意义正在于以个体从人类历史、文化、传统中所习得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理念来协调个体的社会行为,协调个体与他人、社会、自然共在的方式。”[15]“价值呈现于关系,呈现于(我)与宇宙中其他在者的关系”[16],而“人不能持有关系,人只能实践它,践行它,于人生中践行它。”[17]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使个体对生命与世界关系的发现、认可,通过生命的自我实现,充实、彰显、确证自身的本质,实现自身在世界中的存在。
人生活在世界中,其中所蕴含的正是个体生命与世界的价值关涉。人作为道德的存在,总是意味着个体生命与世界之关系的不断敞亮,道德意识的拓展正是人与宇宙中其他在者关系、人与世界关系的拓展。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给个体在世界中的实践提供方向和动力,促进个体生命在与世界交往中的积极展现,调节个体的生命情态,使个体在世界中的行动成为有意义的行动,将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深深融贯于个体生命实践之中。
(三)具有实践品性的道德自我
1.道德自我的实践性内涵
对于人而言,是不能也不允许自己停留或者下降到本能层面生活的,如果将自己下降到本能的层面来生活,那无异于行尸走肉。人要超越动物性,就不能全凭本能的意志行动而要同时按照道德命令行事。但是,接受道德规则仅仅是人活下去的前提,人不但是要活着,还希望有尊严地活着。人还有“尊贵地活”的理想追求,故而,需要一种精神的力量或约束人类本能的自由发挥,或引导人的本能朝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方向发展。道德自我便是这种精神力量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一个能够尊贵地存在的人,必定是具有良好的道德自我的人。“人之所以需要道德,根本上是使人成为人,使人类的自由本性得以高扬,使每个人的独立人格得以确立,使自主、自觉、自尊等成为自我肯定的人格属性得以涌现。”[18]因此,人是永远不会止于肉身存在的自然事实,总是在不断的自我认识的历程中进于个体生命之价值存在,并努力通过实践去超越和提升个体生命的存在事实。人总是处于生成的过程之中,通过自己的活动创造和生成自己的历史,又在自己创造历史的活动中追求新的规定性,不断向着“应是”行进。道德构成人的“应是”追求,“道德所反映的不是实是而是应是。它不是人们显示行为的写照,而是把这种现实行为放到可能的、应是的、理想的世界中去加以审视,用应是、理想的标准来对它作出善、恶的评价,并以此来引导人的行为。这种实是与应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的道德活动,不断推动人类向至善方向前进,也使每个个体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升华。”[19]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导向对可能世界的一种追求,而道德自我则以“完成”为导引不断引导个体实现自我的提升,对“完成”的渴望成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永恒主题。
道德自我的实践性,意味着它不能停留在自我幻想、想象的世界之中,而是以践行道德规范并产生正面的生活体验为生存形态。一切真知源于直接经验,道德自我是在实践中形成,最终又要回归到实践接受检验。马克思曾把人的实践活动看成“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0]活动,实践是人的有目的、有价值取向的活动,在实践中不仅可以让人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而且还可以让人改造自我、发展自我和提高自我。“实践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它既是充分暴露客体现象与本质的过程,也是主体本质的表现、暴露、确证和实现的过程,人从中认识客体,也能认识主体。如果说,物的本质只有在被变革的时候暴露出来,那么,人的本质只有在变革他物的过程中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人总得顽强地表现自己,其首要的根本途径是实践。实践体现着人的需要、目的、愿望和追求,体现着人的智慧和力量,体现着人的情感和意志,并把它凝聚在活动的成果上。”[21]在实践过程中才能生成一个人的道德自我,而一个人有没有良好的道德自我,在实践中也可以清楚得到体现。正因为如此,在道德养成的过程中,实践才是最关键的一环。为什么理性主义和知识中心主义影响下的知性道德教育无法取得教育的成功,根源就在于它把道德教育等同于知识教育,脱离了实践的基础,使道德沉溺在了空虚的世界。结果这种教育可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关于道德的知识,但是却无法让学生获得切身的体验和感受,引起道德的感悟和共鸣,将学到的道德知识内化到内心世界中。
道德自我具有实践特征,是人在实践中通过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并以他人为镜子认识自身,在他人与社会的态度的基础上,自我追求理想状态发展的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2]。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脱离开现实的社会关系,个体的人就无法以人的方式生存下去。因此,个体的人注定要受到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制约。既存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包括影响人的行为动机。显然,道德自我不是在冥思苦想中形成,其基础是现实的实践活动。个体在实践中通过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不仅可以在与他人的对比中更好地把握自己,而且可以借助他人对自己的反映、情感和态度,帮助自己清醒地、全面地认识自身。以他人为镜子,个体可以从别人那里发现自己的道德状况。没有实践,没有社会交往,也就没有“镜子”,难以认识自我。一个从事较少实践的人,必定是一个较少有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的人,道德自我是难以得到发展的:他既不能清醒把握自我,又不能很好地认识群体和类,对自身的认识就是盲目的,从而自我就很可能处于迷失状态。
2.实践过程中道德自我的生成
人是凭借道德成为人,人的生命依凭道德性的逐渐获致而使人不断超越其自然肉身存在面而成为德性的价值存在,人的生命与道德相伴相随。道德如何超越?超越的向度何在?实践就是人实现生命发展和道德超越的基本依凭和价值向度。“人不是天生为人,他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而生成为人。人类从来不是完成了的存在形态,人类仍然在生成过程之中。人首先必须‘做’(doing),才能‘生成’(becoming),在‘生成’中才能‘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做什么就是什么,人做某种事情越多、越大,他的人格、身份和同一性就越是与这种事情联系在一起。对于人来说,不做事,就不存在。”[23]人正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在实现着有限的生命价值的同时,也蕴含着无限的精神超越。“自由自觉的实践所具有的超越本性不是人的活动可有可无的特征,而是人的存在的永恒的、不可或缺的本质维度,因为人的存在和人的历史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在这一不断生成的过程中,人不仅要用自己的对象化活动扬弃自然存在物的给定性,而且要不断超越和扬弃人的造物及人的活动的异化。”[24]实践是人的生命和道德存在的根本特征,人的道德自我正是在人的不断实践中得到生成和发展。
一切真知源于实践经验。对道德生活的认识和揭示只有通过亲自去实践道德生活才能认识道德生活,甚至道德生活只有通过它自身才能得以显现,人的理性的语言和条块的分割是永远也揭示不出道德生活的本来面貌的。作为道德自我内在构成的意识和认识成分要确保正确,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形成,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比如,人与社会、自然、人生价值是人生的三个基本问题,要让学生寻求与社会的和谐、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在道德教育中就唯有凭借道德践行,通过直接的生活体验才能达至。要学会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和改造社会,就必须让学生走出封闭的自我,走向社会和他人,亲身感受到“人对人的关爱”“人对人的依恋”“人对人的支持”“人对人的伤害”等,他们才有可能真正了解“规则为什么必须”,人为什么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什么“人希望得到别人怎样的对待,就应当怎样去对待别人”,从而自觉遵从社会伦理;要学会按照自然的规律认识和改造自然,就必须让学生走进大自然,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母亲河的变迁、沙漠化的危害、生物灭绝的速度、资源日益枯竭的严酷现实,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依赖程度有多深、了解今天的文明是建立在多么脆弱的基础上,用自己的绿色环保行动去尝试修复和改变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自然环境,这样他们才有可能真正理解什么是循环经济、节约型社会、科学发展观,将来才有可能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自觉遵从自然伦理;要让学生按照生命本身的发展规律把握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就必须让他们通过观察他人生命价值的实现方式,研究他人生命过程的辉煌与失落,探究属于自己的短暂人生的永恒意义,这样他们才能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我”,并学会规划自己的生涯,以超越的态度塑造一个理想的自我。
在一定的意义上讲,道德也是历史的产物,是前人生活经验和道德意识的传承。尽管前人和他人的道德意识和本人的道德意识之间已经产生了历史性变异和间隔性变异,教育仍然常常还在教人们前人和他人是以怎样的道德态度、道德行为来处理道德现象。但是,主体具有自己的生命本能,主体具有自己驾驭外部自然的手段、能力,进而就诱发行为主体去尝试构建和实践前人或他人的道德观念和实际行动。这种实践的尝试将帮助个体建立起自我的道德意识。换言之,个体虽然主要通过教育的途径接受传统的或通行的道德规则,但是人的生命本能则作为一种原初动力时刻要求释放自己,而一旦外部条件允许,个体便有可能主动去实施这种尝试,体验和经历这一意志活动。一旦尝试成功,那么个体从教育中获得的道德习惯、道德规则、道德意识将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会形成自己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
道德自我要建立,个体必须能够自觉地认识自己,并善于从实践和人的对象化中认识自身,形成科学的自我意识。这就需要道德实践的发展和道德认识能力的提高,特别是需要善于进行道德反思。反思作为自我认识的特殊能力与方法,也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人最先总是着眼于外界事物,与自然、他人和社会打交道,很少关心和注意自己;只有随着自身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同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挫折,才把视线转向自身。实践的经验教训以及无数人的对象化的事实为自我反思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使个体按照社会上其他人的道德要求判断自己行为并构建自己的行为模式。道德反思是实践逼迫出来的,又是能动的、积极的,是正确的自我意识的必要条件;没有道德反思或反省,就没有正确的自我意识。道德反思的水平或程度,则影响了人的道德意识的水平,也影响了人的道德成熟和发展的程度。
[1] 刘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论纲》(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7~9页,辽宁师范大学教科院,2007。
[2] 尧新瑜:《学校道德课程理解论》(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108页,华东师大教科院,2004。
[3] [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4] 高清海、孙利天:《马克思的哲学观变革及其当代意义》,载《天津社会科学》,2001(5)。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 同上书,50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1] 高国希:《道德哲学》,7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12] [瑞士]让·皮亚杰:《儿童的道德批判》,傅统先、陆有诠译,135页,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8。
[13] 高国希:《道德哲学》,102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14] 同上书,101页。
[15] 刘铁芳:《生命与教化——现代性道德教化问题审理》,25页,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16] [德]马丁·布伯:《我与你》,陈维纲译,1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17] 同上书,57页。
[18] 鲁洁:《转型时期中国道德教育面临的选择》,载《高等教育研究》,2000(5)。
[19] 鲁洁:《道德教育:一种超越》,载《中国教育学刊》,1994(6)。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 吴炳海:《论实践的自我认识功能》,载《浙江大学学报》,1997(4)。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3] 韩震:《生成的存在:人类实践本体论》,载《江海学刊》,2002(4)。
[24] 衣俊卿:《人之存在与哲学本体论范式》,载《江海学刊》,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