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自我”的生命形态(1 / 1)

生命是个体道德的源头,道德自我生成于对生命意义的追寻中。道德自我的形成,使人自觉地进行对肉身欲望的调节和改造,实现对自我存在事实的超越和提升。生命是道德自我的本性,道德自我表现出解放性、独立性、时间性的生命形态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整合性认识。

(一)道德自我的生命本性

1.生命的意蕴

人是什么?人的本性是什么?对教育和从事教育活动而言,无疑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对人性的不同看法,必然对我们做什么和怎样做,得出不同的结论。”[1]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理解,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是从实际生活,为我们把握人的内涵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视野和考察方法,“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活动的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2]因此,我们对于生命的理解,正是理解作为真实生活着的人的生命,而不是作为抽象符号、作为理念的人的生命。同时要把人的真实生命的考察置于自然—社会—历史—实践的多维视角之中,去理解人的生命的独特内涵和其丰富的规定性。

首先,人的生命既是物质的存在,又是精神的存在。

生命是一种物质实体,是物质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实体的物质存在,是人的一切生命活动的基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3]人直接地作为自然存在物必然要参加自然界的生活,同自然界发生对象性的关系,而人也只有作为这样的自然存在物,才能成为有生命的肉体组织的主体;只有作为有生命的肉体组织的主体,才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人并作为人而从事一切属人的活动,从而成为从事一切属人的活动的主体。但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又不是一般的存在物,他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亦即人的有生命的肉体组织作为感性实体还负载着一个由各种复杂的意识因素构成的内部精神世界。人的意识发生在人的生命活动之中,人的生命活动又在人的意识之中。动物与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无法自觉地加以区别,“人则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4]人是芸芸众生中唯一的精神主体。不断拓展的人的意识照亮并提升了人的生命的存在,提升人的生命存在的高度和品质,使人从本能的生存状态中超越出来,不再是生命本能的奴隶,而是生命活动的主宰者。可见,人作为有意识的自然存在物,既具有物质属性,又具有精神属性,是物质和精神的完美结合。

其次,人的生命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社会性。

人作为独立的个体生存在世界中,指涉每个人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生命价值和每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关切。“人作为一个整体就像世界作为一个整体一样,是不能成为探索的对象的。每当他被认识时,是他的某些外观被认识,而不是他本身。”[5]与此同时,人又并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生存在世界中,人总是以与他人“共在”的方式生存着,每个人的生命都与他人的生命密切关联,“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6]。人生活在人与人的世界中,人生活在属人的社会之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一种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7]“我们必须从‘我’,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出发,不是为了像施蒂纳那样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人’。”[8]强调生命的个体性并不是把人归结为孤立的原子式的实体,旨在把人作为人,作为社会中独立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活生生的主体来把握。“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

最后,人的生命存在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

一方面,人作为肉身的自然存在在世界中,人的生命存在总是有限的,人是一种有限性的存在。这种有限性体现在人性的有限性和时间的有限性。从人性的有限性上说,人是依赖性的而非自足性的存在,是不完善的而非完善的存在。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物,人来源于自然,依赖于自然,并受制于自然。人的现实能力也总是不完善的,在其现实性上,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从来都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总是非至上的;从时间的有限性上说,人的生命进程是有限的。在永恒的宇宙中,人的生命犹如流星,在夜空中一闪而逝,它偶然地产生,却将必然地死亡,即死亡对于生命来说具有必然性和本己性。对于活着的人来说,人们可能会感到死亡对于自己是遥远的,但是从他人的死亡之中,我们却能直接真切地体验到生存与死亡的迫切性,从而也会深深地感叹自身存在的渺小、短暂和有限。另一方面,人的生命又有其无限的一面,这就是人的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向度。人生在世,不仅仅是为了一己之生命而存在,也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现实生活中肉体生命的享受而活着。人之为人,要追求生命的意义,要寻求生命的超越,要实现生命的升华,而最后得以超越有限走向无限、走向神圣,使自己的生命具有永恒的价值。

2.道德自我生成于个体生命世界之中

道德不是遗传的产物,不是肉身的机能,也不是“天性的惠赐”,而是在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中历史地生成,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构成了人的一切道德产生的源泉和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道德的产生直接源于人们的生命活动,领悟天地化育之奥妙,不仅贯穿着人的生命活动之始终,而且其生命实践活动也正是这种化‘道’为‘德’的内化与外显的过程。”[10]正是生命交往的社会过程中,道德应运而生。人既能够按照美的规律活动,更能够按照道德意志而活动。道德构成了生活的规则,提升了生活的品质,并在生活中生成着人的德性。人的生命形式在道德中得以展现,富有德性的生活使人的生命充满魅力,在伦理世界中自由和充分地生长,成为具有主宰能力的自我。

个体的道德意识,肯定要受到前人道德生活的经验和意识的影响,但任何个体的道德意识又并非完全来自继承,这是因为“前人或他人既成的道德意识,不过是他们那时所处的生活经历的总结和概括,是他们的生命本能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两种趋向(或限制或发挥)与外部环境条件相互作用的主观反映和主观自觉。然而,前人和他人的生命本能和生活条件与本人当下的生命本能尤其是生活条件是有差异的,进而必然要在前人和他人的道德意识和本人的道德意识之间产生其历史性变异和间隔性变异”,“教育或者说前人和他人道德意识的历史惯性作用和社会交互作用,是而且仅仅是人们生成当下道德意识的一个来源、一种成分。”[11]因此,任何道德意识的形成,都离不开个体自身的生活经历,是个体在生命过程的经验、感受、体验中不断生成。

古希腊有言:“健康的灵魂,寓于健康的身体”。没有健康的生命,崇高的道德精神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意味着对德性的追求离不开个体生命的基本需要的满足。个体健康的体魄、积极的生命状态,正是个体积极的道德生活的基本保障。道德以个体生命的存在为基础,又进一步去整合个体的生命,使个体的生命升华为德性的存在。正是在生命的灵动和创造中,个体获得了道德的觉悟,道德自我在活泼的生命意识之中产生,成为生命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而言,自我是意识和生命的统一,而究其更深层的本质,自我是自我意识中深层次的道德自我(意识)与在其支配下的生命自我(包含肉体生命和一般的意识活动)的有机统一。在自我的整体状态中,道德与生命意识时刻发生着一种客观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甚或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关系。”[12]个体对生命的感悟,形成对道德的深刻认知、趋同和觉解,达成了对社会道德伦理的理解与分享。同时,也推动了个体向至善方向前进,不断追求自我升华,自我完善。

(二)道德自我的“解放性”形态

1.“解放性”的解释

“解放”[13]一词在英语中与“自由”有着十分相近的意义。源于拉丁语liberalis的英语词liberal,及其衍生词liberate、liberation、liberty等,既有人译为“自由”,也有人译为“解放”。不过一般而言,自由的外延比解放大,自由就是不受束缚的意思,指身心的自由。而解放是把人从束缚中解救出来,可以偏向某一方面;自由一般偏向精神和思想,而解放则偏向政治和实践的含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意思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而是混在一起使用的。李大钊曾在《真正的解放》中对“解放”的含义进行了论述,他说:“真正的解放,不是央求人家‘网开三面’,把我们解放出来,是要靠自己的力量,抗拒冲决,使他们不得不任我们自己解放自己;不是依赖那权威的恩典,给我们把头上的铁锁解开,是要靠自己的努力,把他打破,从那黑暗的牢狱中,打出一道光明来。”[14]陈独秀也说:“解放就是压制的反面,也就是自由的别名。近代历史完全是解放的历史,人民对于君主、贵族,奴隶对于主人,劳动者对于资本家,女子对于男子,新思想对于旧思想,新宗教对于旧宗教,一方面还正在压制,一方面要求自己、要求解放,实事求是是这样,何必要说得好听,男子也是如此,并非专门辱没妇女。况且解放重在自动,不只是被动的意思,个人主观上有了觉悟,自己从种种束缚的不正当的思想、个人习惯、迷信中解放出来,不受束缚,不甘压制,要求客观上的解放,才能收到解放的圆满效果。自动的解放,正是解放的第一义。”[15]李大钊和陈独秀论述的解放是一种个性解放,与欧洲的启蒙运动有着相似和相近的意思。

在这里,本书之所以选择“解放”一词,主要是针对当前中国学校德育存在的弊端而言。在我们这样一个集体取向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传统中,个体意义是被忽略的。规范型、权威型学校教育,使德育变成了一种对人的支配、主宰力量,扭曲着人的心灵和控制人的精神世界。因此,教育就意味着要解放,自由也就是解放。

人类的自由进程实际上就是一种解放的进程。就人类主体性的挺立而言,可以把解放的教育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由教育。所谓“自由教育”的字面意思是,把人从局限、褊狭和蔽见中解放出来,使人获得自由的教育。在中国,陶行知先生很早就提出,要把儿童从教育中解放出来,这一解放是对儿童身心、时空的解放,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六大解放”之说:一是解放学生的头脑,就是要鼓励学生敢想、善想,敢于动脑,善于动脑;二是解放学生的双手,就是要鼓励学生敢干、善干,敢于动手,善于动手;三是解放学生的眼睛,就是鼓励学生敢于观察、善于观察,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四是解放学生嘴巴,就是鼓励学生敢说、善说,敢于提问;五是解放学生的空间,就是要扩大学生的活动领域,不把他们局限在狭小的课堂里,也不局限在学校中;六是解放学生的时间,就是要保证学生有时间去独立学习、活动和创造,不要把课程排得满满的,也不要让课外作业多得做不完。

就我国学校德育的现实来看,道德教育的使命习惯上就是“约束”,以契合教育支配性力量的运作方式。人的生命成了纯然被规定、控制、压抑的对象,道德教育的威权性使个体道德权利、道德理性自觉失去生成的空间,生命本身存在的价值与尊严完全没有了彰显的可能。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道德地位本身的式微,“约束”已经变得苍白无力,这种支配性形态已经无法继续生存,“解放”必然要将其取而代之。

后现代理论提出,“储蓄单是现代生活的缩影,那么,信用卡就是后现代生活的典型象征”。储蓄单受制于各地储蓄所,储蓄所在个体消费前实际行使了权力机构的功能,而信用卡消解了这一权力,个体消费可以自由地实现。而与此同时,信用卡也将个体信誉、诚信等考核责任交到了用户手中。“代理权力回归当事人,这种选择明显交给了道德个人自己的策略去决定。伴随着选择而来的是责任。如果选择不可避免,那么责任也是不可避免的”[16]。因此,“解放个体”并不是解除道德对个体的武装,而是要释放处于道德教育中被压抑的自由生命,给予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

“道德自我”的解放形态,就是要使道德彻底地回归人自身,彻底地依靠道德主体,信赖道德主体。道德教育的主动权掌握在了个体自己手中,个体不只获得道德规范,更获得了对规范的发展和超越。道德教育不再被孤立地抽取出来,外在地强加于个体的发展之中,而是个体全面发展的一个方面、一个不可分离的发展要素之一,成为个体解放、超越自己的一个作用因素或途径。

2.道德自我“解放性”形态之自我意识基础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进行认识时所产生的反省意识,它是人对自己区别于他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与他物关系的一种自觉。作为人的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有机组成部分,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的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的。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同环境对象的关系形成了不同于动物与其环境关系的主客体关系,是以意识到自身的存在,意识到自身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为前提,即以自我意识的形成为前提的。因为自然本身并无意识,主体和客体的分化只能通过主体自觉地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来实现。人通过实践活动把自己从客体中提升出来形成真正主体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关于自身主体性的意识。每个个体对自己属性、状态、需要、能力、职责都有一定的认识,人对自己区别于他物的特殊本质、主导地位、创造能力的这种认识就属于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像黑暗里的一盏明灯照亮了个体朦胧、迷茫的精神生活,使个体意识到自己的社会本质、社会特性,为主体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心理基础。主体意识的萌发,激发出个体内在的道德潜能,由此进入了具有主体意义的全新的世界,使道德自我在个体生命意志中产生。

“人作为社会的应当的和可能的主体要转化为现实的和实际的主体,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即主体人的自我意识。就是说,人在社会历史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实际确立和有效实现,是以人对自身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地位、职责、使命和任务及实现途径等的足够清醒的自觉意识为前提条件的。”[17]一个人对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对客体对自身的价值、对自己需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明确的意识,他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才会形成自觉的动机和目的,进行执著的追求;反之如果对于自己活动的方式、步骤、后果以及活动于其中的环境缺乏明确的意识,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恰当而有效的导向和调控,获得活动的成功。人对自己的这种自觉意识,不仅影响着认识和实践活动,也影响着主体自身的道德发展。缺乏清楚的自我意识,个体不可能产生明确的道德意识和自觉的道德需要,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自觉的道德行为和稳定的道德品质。不同个体的意识水平各有不同,但都有一套关于自我的观念系统,总是涉及“我是怎样的?我应当怎样?我能怎样?”诸如此类的一些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清楚的意识,作出怎样的回答,决定了人对其自身的认识,直接影响人如何看待自己和将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看待自己周围的人和如何与他们相互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渗透于个体自我意识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独特的自我道德的导向、调节、控制,推动着个体的道德活动过程。

道德自我的发展,也就是一个自我意识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自我意识的来源最初是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即“人看我”,也就是库利的“镜中之我”,把别人作为镜子来认识自我。其次是自己对别人评价的评价,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我看人看我”。在别人对自己的反映和自己对别人反映的认识的基础上,自己如何评价自己,就开始了自我意识的产生,也即形成对自己心理和行为活动的分析评判。自我意识的形成,构成了个体的内心世界,调节着个体的道德行为。个体的行为是在道德意识的支配下产生出来的,一旦其作用于外部客体,便会在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中引起一种反应,这种反应的信息反馈回个体,必然会引起个体对自己及自己与行为对象关系的道德评价、道德反思。当个体的行为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肯定时,他就会产生积极的自我认识,充满某种充实感、自豪感、高尚感,处在愉快、自信的心境中,在今后的行为中继续坚持这种行为。相反,当其行为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否定时,他就会产生出消极的自我认识,就有惭愧、内疚、悔恨的心理,促使他进行自我批评、自我改正。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作用,个体的自我意识就在这样一个别人对自己的反映和自己对别人反映的认识的过程中形成和不断完善。个体不良的行为不断弱化、抑制以至消失,良好的道德行为不断得到巩固,形成习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个体产生了一种追求道德善性的力量和信心。

在自我意识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个体在观念上把自我分为主体我(主我)和客体我(客我),“前者是道德认识的主体,后者是道德认识的客体(即我的道德行为和思想),这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有距离’的联系。因为‘主体的我’在看待‘客体的我’时,往往有预先设定的宏观参照系(我的理想或‘理想的我’)和微观参照系(行为规范)。宏观参照系使‘主体的我’借以确定自己在外部世界的方位;微观参照系则作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评价的标准,作为观照自己应对外部世界的应然活动状况而存在于自身。正是这两种参照系的存在,使‘主体的我’可以衡量‘客体的我’是否达到自我预定的要求。”[18]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个体才有可能检查自己,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自我要求、自我监督、自我控制,以“理想自我”所包含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去约束、规范和控制“现实自我”的思想和言行,自觉地朝着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及个体道德需要的方向发展。

3.道德自我“解放性”形态之意志自由基础

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19]自由是个体道德自我的前提,道德自我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我的意志是自由的,我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没有意志自由,个体不是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地选择,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正因为有自由意志,人才有了行为上应当、正当与失当的绝对格位。而对自然生灵来说,万物各就其位,不存在自由意志的问题,它们没有能力越出其赋得的天位,因而也就无所谓应当与不应当。作为人活动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历史条件提供给人既得的外在自由,也包括人独立按自己的意愿在外在可能性中自决能力的内在自由。尤其是内在自由对人的活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它使人在任何事物面前都要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并赋予自我肯定的内在力量。无论是外在的客观自由,还是内在的意志自由,都是通过人的活动才得以实现。在道德实践中,意志自由就表现为道德主体有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

自由包含两层含义[20]:一是与强制相对而言的自由,意味着摆脱某种拘束和羁绊,而不受他人意志或环境的强迫而去做自己不情愿的事,这是“消极的自由”:一是与必然相对而言的自由,意味着不受强迫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实现预期目的,达到支配外界事物和自我,这是“积极的自由”。体现在道德自我中的意志自由,是与必然性相对的自由,也是“积极的自由”。它以人的生活实践为基础,以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为价值取向,遵照客观必然性,理性而自主地择定目标,排除障碍,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以达成个体自我实现的过程。意志自由一方面以道德理性为基础,既表现为道德人格意志的自由表达,也表现为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的自由创造和自我实现;意志自由另一方面又与道德责任相连,那种毫无责任意识的自由只是意志的放任,而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自由意味着责任和承担,当自我在某种行为领域具有自由度和自主性时,他便必须对相关的行为负责。

与意志自由相对的是意志强制,它表现为外在权威对道德主体的强权意志的控制。从政治学角度看,意志是一种权力资源,社会集团或个人都力图占有其支配地位,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社会中,往往优势权力集团或个人能比较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志。但是如果道德主体只是受制于意志强制,被迫服从于道德权威,道德自我就无法产生。道德实践是道德主体在认识道德规范必然性基础上的一系列自由选择的实现,它既使道德意识得以对象化,又使道德主体的人格理想现实化。道德主体具有意志自由,才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力,贯穿道德实践的始终。而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又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切都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道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意志自由使道德主体不仅对规范必然性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而且生发出对道德必然性约束的自愿接受,以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来有效地规范行为实践,自由的主体与责任的主体在道德自我及其实践过程中合而为一。

(三)道德自我的“独立性”形态

长期以规训为基本理论的德育模式,会使人习惯于被动、服从,缺少主动创造、开拓进取的伦理品质,造就奴性意识,形成依附性的道德人格。但是,“简单的抑制不足以维持一个人的美德感和优越感”[21],道德是人的主体性质素,每个人都不是先行被规定的伦理对象,而是个人道德生活的主体。

伦理道德的产生本身就标示着人对自身的主体性的觉悟,在此意义上,道德自我的形成标示着人的主体性的不断上升。它使个体的主体意识逐步觉醒,个体生命不再纯然作为被规训的对象、被填充的价值符号,而成为活生生的现实主体,成为个体自身价值的创造者。于是,个体生命的独立性、个体生命完整性凸显出来,人以自身生命的独立自主的存在为目的,开始寻求自身的积极展现。

1.道德自我的独立性是个体生命需要的内在诉求

“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22]“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23]。需要是行为和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活动的积极性根源于个体生命的需要,需要越强烈,引起的活动也就越有力。个体道德行为的激发机制,不仅存在于认知、情感、意志、信念、理想方面,尤其更存在于“需要”的满足及其“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过程中。需要的层次越高,就越趋向于精神,越具有道德的意义。在需要的发展过程中人产生了特有的精神需要,而在丰富的精神需要中,道德需要是其核心部分。

所谓道德需要,就是个体生命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自觉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践履一定的道德要求的心理倾向。道德需要是个体生命的一种高级精神需要,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是自觉的而非强加的。这种自觉性源于人的自我意识,它是人意识到并心甘情愿、积极主动地去实现的一种要求。它和义务感、责任感是密切相关的,表现为人通过对义务和责任的履行从而获得内心的愉悦,达到内心的道德满足感。其二,它是内在的而非外部的。它是个人的内在要求,具有主体意识,依靠内心信念来满足的一种需要。它推动着人根据自己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对社会道德要求进行主动的选择并用自己的方式进行积极的加工。道德需要激发出道德动机,使人产生“我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内心诉求。道德自我的形成,就是个体生命的道德需要体现出的对内在自我完善的追求。

当实际行为有着做出现实努力的道德要求,甚至需要放弃部分的个人利益时,缺乏道德需要的支撑,道德行为就会出现动摇和犹豫不前,随外在条件变化而变化。但是个体生命有着内在强烈的道德需要的支撑时,就会因感到精神上有所欠缺而处于一种焦虑状态,这种状态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激发他的道德动机,并推动他去进行道德活动以实现目的,以满足需要、平息焦虑,继而产生新的道德需要。这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道德需要在其中发挥着促使道德活动持续进行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道德主体能动性的内在激励机制,把具有导向作用的道德要求化作了个体内心深处的自发生长,进而不断地推动自我教育活动的开展,使自我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个体自我的道德激励,在道德需要的激发下促成。个体在没有追求自我需要实现时,道德状态可能是静态的,为其他类型的需要所压抑,使道德积极性处于一种潜在状态。但是,当道德需要在个体生命中变得强烈,变得日益迫切时,道德积极性就会逐渐地被激发出来,自我成为了道德的主体,自我教育愿望接连不断地出现。而道德需要的每次实现,不但不会使个体松懈自己的追求,反而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道德需要,引导个体朝更高的道德层次攀升,不断追求道德境界的内在升华。

2.道德自我的独立性通过个体的自我评价进行调控

自我的发展并非必然循着一个好的方向,如果方向选择正确了,会给个体发展带来无比巨大的好的效果,促进个体道德的进步和完善。反之,如果方向出现错误,不但不会有利于个体道德的发展,反而还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害人害己。因此,这就需要把握好方向,善于进行修正,这种调控的机制就是自我评价。正确的自我评价对提高自我认识的准确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使个体道德的发展及时得到调整,保证道德自我独立性有着正确的发展方向。

道德上自我的评价,是个体对自己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出的道德判断。通过自我评价,可以使个体正确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从而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个体在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时总要以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形成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对照的标准,这种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原则规范体系告诉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道德上的自我评价,就是个体把自己的某些道德行为同这些原则规范相对照。这种导向性的道德评价,有助于提高个体自我认识、自我调节、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能力,促使个体的道德意识观念向道德践行的转化。

自我评价使个体在自我意识保持着自我关注,将自我与社会文化及群体规范要求进行对比后形成的一种较为抽象化的“理想自我”。个体借助“理想”化的我确立自己在外部世界的方位,现实中的我成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评价和审视的标准和依据。正是这两个参照系的存在使个体能够衡量现实中的我是否达到了自我设定的要求,从而不断地监督与鉴定自我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并且按照反馈原则不断地对我进行认识和辨析,不断地发出信息,帮助和指导“现实中的我”越来越接近预定目标的要求。一旦这种“理想”化的自我在个体思想意识里成为必须,就会不断地唤起自我的责任心和义务感,推动个体主动地去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当现实中的我偏离目标期待的要求时,个体便会感到内疚、羞耻,受到良心的谴责,使现实中的我改弦更张,朝着既定目标的要求前进,以达到道德上的自我和谐。

(四)道德自我的“时间性”形态

时间,绝非仅仅是一个容器、一种流程,对人而言尤其如此。人在时间中成长,在时间中成熟,也在时间中衰老,应该说,它实属于人的内在性质。法国哲学家柏格森把实践问题带进了哲学之中,他认为生命是一条奔流不息的意识之流,维持生命本质上是一种绵延(duration),其实就是时间。“生命与其说是一种空间的存在,不如说是一种时间的存在,它不是位置,而是变化;它不是数量,而是质量;它不仅仅是物质与运动的重新分布,而且是流动的、执著的创造,是绵延。”[24]19世纪后期生命哲学兴起,哲学开始讨论“change”和“becoming”问题,讨论具体的、活生生的生命和创造性的生命过程。20世纪哲学大师海德格尔的名著《存在与时间》更是极其深刻地把“时间”引入到了对存在结构的分析之中,开创了一代潮流。哲学中对时间问题的逐渐重视,也意味着对真实的人的生命的回归。

相对于科学、哲学上乃至历史学等意义上的时间理解,教育学意义上对时间的理解[25]有其自身独特的内涵和意指,它更集中到个体生命的发展之中。首先,它是以上所有意义的时间理解在具体个人身上的“全息式”的反映。其次,教育学意义上的时间是具体性时间和个人性的时间。教育面对的是每一个丰富、独特、具体的个体生命,每一个生命自己所拥有的时间构成体验是最真实的、最有质感和最具体的内容。最后,人的生长的时间是跟个体的发展意向、过程与质量相联系的,因此教育学意义上的时间还与发展有着内在的关联。时间给人的变异,在平日感觉不甚明显,每逢年节便会产生强烈意识。年节时时间的节奏,往往构成人生进程的转折点,人都愿望新的一年会给自己带来新的希望,带来更加美好的生活,对年节怀有特殊期盼乃是情理中事。在人的生命发展中,作为“关键期”“最佳发展期”“转折年段”等的时间,同样是个体生命发展历程中的节点,对于个体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教育就应该寻找和创造具有更佳发展效应和价值的“发展时间”,来主动地推动、提升和实现个体更高质量的发展。

从教育学意义上去理解,道德自我显然内在地具有时间性形态,这种时间性形态包括生成性构成和超越性构成。

1.道德自我“时间性”形态之生成性构成

动物的本质是先天规定、不可改变的,它们作为一类生物出生,便只能以自然的方式生存,它们的一切都已被确定,生命对它们来说只是有限的存在和无尽的重复。人类却并非如此,人的生命不仅是有限的存在,同时还是无限的生成。人的生命从本质上来说,不是给定的,而是后天不断生成的。人首先是生成自己,自然生命的诞生并不表示一个人的出世,婴儿还需要生成为真正的“人”。现实中具体的人是独特的,这是个人自我生成的结果,“生成来源于历史的积聚和自身不断重复努力。人的生成似乎是于不知不觉的无意识之中达到的,但这无意识曾是在困境中以清醒意识从事某事的结果”[26]个人的形成自然不可能脱离他所处的时代环境,但是更主要的还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人通过后天自我的不断生成和建构,生命永远向未来开放,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人的生命成为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一个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一个不断超越的升华过程。

人的生命的超越本质使人不断超越自身的有限性,超越自身的本质,追求价值的世界,追求生命意义的无限性。生命如何来超越自身?超越的向度何在?道德就是人的生命超越的基本依凭和价值向度。在某种意义上,人正是凭借道德成为人。道德自我的存在,表达的正是个体生命存在的价值诉求,它使道德不仅仅会停留于个体生命的存在事实,而要不断超越自然肉身存在成为德性的价值存在。道德自我作为个体超越其自然人存在的自然性、有限性而进入个体生命的价值存在的一种形式,为个体生命提供了精神的安顿之所,为个体生命的充盈提供“浩然之气”,使个体的生命存在得以超越和提升,使个体的生命意义得以充实和彰显。

道德自我不是封闭的存在,而是意味着开放的、不断展开的需求。这种需求以整体人生为对象,是逐渐发展的伦理建设过程。《学会生存》一书正确地指出:“人是一个未完成的动物,并且只有通过经常地学习,才能完善他自己。”[27]又说“人永远不会变成一个成人,他的生存是一个无止境的完善过程和学习过程。……事实上,他总是不停地‘进入生活’,不停地变成一个人。”[28]这里的“成人”,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完善,人在完善自我的过程中是没有止境的。道德自我的形成,就是一个永无终止、持续一生的修养过程。道德自我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是处于不断生成之中的,而不是预先规定好了的。

“人的世界绝不是现成给予的,而是永远处于开放和生成之中的……人拒绝接受既定‘事实’,他总是生活在‘远方’,生活在‘未在之乡’、生活在‘未来’的牵引之中。正是这种对理想世界的绝对指向性,变成了人类超越自身的强大动力,引导人走上了不断解放自身的历程。没有这种超越现存世界的对价值理想的追求精神,人类就失去了希望的召唤,而这一切的丧失,将是人性的彻底沦丧。”[29]理想世界是一个随着前进的步伐不断向未来延伸的地平线,理想世界本身也在生成之中,而不是一个有待实现的预成结构。道德自我的发展也是这个道理,它是一个持续终生而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人在整个一生中不断地去追求,去充实、拓展和提升。

2.道德自我“时间性”形态之超越性构成

以人的方式来认识生命的发展,发展以生物体的自然成熟为基础或物质载体,但发展绝不等于自然生命机能的成熟。发展的过程是生命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过程,它是生命不断地否定“实然”,走向“应然”的无终极过程。支配生命发展的不是生物体的成熟,而是人的自我意识。动物也有自然机体的成熟,但无自我意识,因此不存在自我超越的发展。人有自我意识、反思能力,所以能够认识到现实的不完美,然后凭借自我的实践能力改造自然、改造自己,不断实现生命的价值,不断追求生命的圆满,不断创造生命的辉煌,使现实向着理想的状态发展。于是,生命的发展成为一个不断超越的过程,“应然”不断地成为“实然”,又在自我意识的驱使下,产生新的“应然”。

人的这种不断超越自我的“较高的能力”来自于人的精神,人的精神以思维、语言、文字为活动方式和表现形式,因此,精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实,独立、自由地活动,这就决定了精神所指向对象的多种可能性和无限性。同样,道德自我作为个体的一种高级的精神能量,一种高度自觉的自我意识,使人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我,并能反思自我,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生命的有限性和当下道德的不完美性时,主动地支配自己的道德活动,使道德从不自觉导向自觉,从不完美引向完美。正因如此,人的生命才可以不断地、最大限度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

超越性是人的生命特有的发展方式,意味着生命发展的动力不在于外,而在于内。同样的道理,道德的发展只能在于个体自身,体认道德规范及其效用、建设自身的德性,都属于道德当事人自身。因此,道德自我的超越性使个体认识到自己的缺陷和不完美性,所以才会不断地突破、超越自我,尝试着将不完美的自己打造得更完美。“人的应然性存在说明人内在的具有自我发展的动因,表现为他对当下自我发展状况的不满与否定,对更高水平、更完善发展状态的企望与追求,以及实现这种种企望之‘自我筹划’等等。”[30]通过实践道德自我,人才会不断地思考生命的意义,对自己生命不断地超越,来显现自己人生的意义,使自己不只是一个动物性的存在,更是一个价值存在。

(五)“道德自我”生命形态的整合性认识

以上对道德自我生命形态的解放性、独立性、时间性的认识,有以下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生命·实践立场下的“道德自我”绝不是背离人的存在建构起来的先在的、外在的决定人存在的、绝对的、终极的理性命令,它源于人的生命意志,源于人的实践性的本质规定。它是在关于道德教育的批判与反思中探寻人之德性发展之可能,是在人的生命超越、人的自我完善中追求人的向善的良知的自觉显现。它的着眼点是人的生命自觉,而不是道德知识水平的提高。它把目光投向人的实践的、自由的本性,而不是远离人的存在和生活世界的抽象理性的规范体系;它的宗旨是使人整体的精神是道德的,道德自我成为人格的核心,自觉成为一个追求美德而成长的人。

第二,道德自我的这些生命形态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里把它们分开主要是为了论述的方便,并不意味着它们本身是截然分开、互不相干的。换句话说,道德自我的生命形态在理论上虽可分辨,但在事实上却不可分割开来。实际上,这些生命形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渗透的,有些要素之间甚至存在一定的重合关系。

第三,这里对道德自我只是从总体上、方向性地提出了一个大体概貌,远远谈不上全面和完整,更不敢妄称定论。实际上要从教育学对道德自我得出非常全面而完整的认识是很困难的,德国教育哲学家博尔诺夫说过:“教育永远不能安抚自己最终会获得人的‘完整’形象,否则会妨碍自己自由地展望未来。它必须对不断产生的、根本无法预见的新发现持开放的态度,因为这些发现会使人认识迄今未曾注意过的新的方方面面,对人的整体形象做出新的阐述,并尽可能促使自己对过去显得很自然的见解作更深刻的修正。……许多今天看来还是永远合适的事物,明天却会被证实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教育人类学的存在意义在于对其研究对象的这种奉献精神,在于这种以发现新的、重要的现象为乐的精神,在于为阐明人的本质而进行的坚持不懈的、但永远不可能取得最终结论的努力。”[31]不仅教育人类学如此,道德教育同样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因此,本书对道德自我生命形态的这些探索并不是绝对的,其目的只是旨在于转变道德教育与道德自我的建构相分离的趋势,使道德教育真正发挥出对人的道德品质形成的价值引导作用。

[1] [英]莱斯利·史蒂文森:《人性七论》,袁贵生、张蕖生译,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 《马克思经典著作选读》,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 同上书,5页。

[4] 《184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5] [德]雅斯贝尔斯:《雅斯贝尔斯哲学自传》,2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5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 《马克思经典著作选读》,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易连云:《传统道德中的生命意义解读——论“生命·实践”道德体系的构建》,载《教育学报》,2005(5)。

[11] 胡承槐:《论道德的生成及对当前道德精神困惑现象的透视》,载《教学与研究》,2005(10)。

[12] 朱康有:《试论道德与生命的关系》,载《哈尔滨师专学报》,2000(3)。

[13] 彭正梅:《解放与教育:德国批判教育学研究》,24~25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14] 《李大钊文集》,下册,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5] 《陈独秀文章选编》,中卷,47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16] [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6~7页,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17] 高清海:《哲学体系改革》,276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18] 彭柏林:《从规律的视角看道德内化》,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

[1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50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0] 何怀宏:《生命与自由——法国存在哲学研究》,215页,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

[21] [德]埃里希·诺依曼:《深度心理学与新道德》,高宪田、黄水乞译,前言,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3] 同上书,514页。

[24] [美]威尔·杜兰特:《探索的思想》,朱安等译,460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

[25] 李伟:《培育个体生命自觉——作为一种教育目的之追求的理论初探》,(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142~143页,华东师范大学教科院,2008。

[26] [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邹进译,1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2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180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28] 同上书,196~197页。

[29] 贺来:《现实生活世界——乌托邦精神的真实根基》,13页,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30] 鲁洁:《超越与创新》,383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31] [德]博尔诺夫:《教育人类学》,李其龙译,133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