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亲情的自然性与道义性(1 / 1)

亲情,简单地说,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存在的自然感情。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已经升华并超越了爱情的夫妻之间的感情,这些都是亲情。亲情具有自然性,它不以身份、地位、贫富、贵贱等为转移。亲情不是单方面的,具有相互性。母爱是亲情,爱母也是亲情。具有立体性,亲情不是专指母女情,也不是专指父子情。实际上,如父子(父女)情、母子(母女)情、手足情(兄弟姐妹)、祖孙情(祖辈与孙辈),甚至达到相当亲密程度的朋友之情,都是亲情。

一、亲情的自然性

亲情的自然性,根本的是指亲情的血缘性。就最直接的意义而言,亲情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缘关系是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包括直系血缘和旁系血缘构成的宗族关系。比较重要的血缘关系有:家庭关系、家族关系、宗族关系、氏族关系、种族关系。血缘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从个体生命角度来说,血缘关系是自己无法选择的“自然”关系。这种自然性表现在:第一,不可选择性。一个人与谁有血缘关系,不是由他自己选择的,自己是一出生就被放置于一些特定的血缘关系中的。第二,不可逃避性。血缘关系不仅具有先天的不可选择性,而且还具有后天的不可逃避性。换言之,你不可能将自己已经具有的某种血缘关系排除掉。血缘关系一旦与你的生命关联,它就将与你的生命融为一体,你的生命存在,那份关系就存在。第三,不可中断性。血缘关系是与一个人的生命始终共存的,一个人不可能在一个阶段拥有某种血缘关系,而在另一个阶段却不具有这种血缘关系了。第四,历史传承性。血缘关系不会随着某一具体的生命个体的消亡而直接消亡,除非与这一血缘关系相关的所有生命个体都消亡。

血缘关系的存在不仅具有自然性,而且这个自然而然的血缘关系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生命中很多重要的内容。如与哪些人具有亲情关系、与哪些人不能通婚,以及自己的自然生命特质,甚至性格气质等。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中,血缘关系之所以都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是因为人只能活在关系中,而血缘关系又是个人生命直接接受的第一重社会关系。个人生命直接就生活在天然的血缘关系中,并由这种关系塑造。通过这种最初展开的生命活动,个体生命建构起了自己现实生活中最直接、最自然、最纯粹的情感道义关系,即亲情关系。血缘是亲情的内在核心。

二、亲情的道义性

亲情的道义性,是指基于血缘关系而存在和塑造的亲情,不只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具有特定伦理内涵和伦理要求的人伦关系,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

(一)亲情的道义基础

动物界有血缘,但是很难说动物界有亲情。在动物界,尽管也有母亲对子女的照顾和爱惜,也有如“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的子女对母亲的“回报”。但是,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基于生物本能的自然展现,而不是基于某种规则的伦理反应。

在人类社会,由血缘关系奠基和塑造的亲情关系中,或许父母对子女的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本能性;其他亲情关系,比如子女对父母的爱,兄弟之间的爱,祖孙之间的爱,甚至夫妻之间的爱,都很难用本能加以解释,而是一种独特的伦理建构。这种伦理建构的基础,即人的报恩意识。

“报恩”是中国传统的说法,西方更多使用“感恩”一词。中国人所说的报恩,一方面是要报在先的人对现在的我的恩德,此即为“还报”;另一方面又不只限于我对那些于我有恩者的“还报”,而且还包括,我总是会将恩德转而施与此外和此后的其他人,此即为“转报”。比如,我受父母的恩德,不仅以孝敬父母的方式“还报”父母,而且以教养子女、成就事业、安身立命等方式“转报”父母。又比如,教师教学生是恩德,而学生则以教学生来报师恩。通过“还报”与“转报”,尤其是“转报”,人类得以代代相续,完成文化历史的传承。同时,这种报恩也恰恰是一切继往开来、承先启后的事业的根本所在,也是情义人生展开的起点。

(二)中国人的报恩意识

在中国人文传统中,报恩精神有多重表现。其中最基本的表现是报父母之恩。在中国人的理解中,报恩,最初是报其所能直接感受到的他人对自己的恩德。因此,报恩必然以报父母之恩为起始点。而且,父母之恩对人来说也最为亲切。

在中国最古老的诗歌《诗经》中,有一首表达这种亲切情感的诗歌《诗经·谷风》:

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蓼蓼者莪,匪莪伊蔚。哀哀父母,生我劳瘁!

瓶之罄矣,维罍之耻。鲜民之生,不如死之久矣。

无父何怙?无母何恃?出则衔恤,入则靡至。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

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南山烈烈,飘风发发。民莫不穀,我独何害!

南山律律,飘风弗弗。民莫不穀,我独不卒!

这首诗所表达的对父母恩德的报答之情,直接而明确,在中国历史上传诵数千年。人感念父母的辛劳,进而希望报答,这是直接感受父母的恩德而希望直接加以回报。这种直接的感受是没有极限的,因而回报也可以是无穷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报恩精神,除表现在尽孝以外,也表现在夫妇之伦理中。比如,中国人对于夫妇之间的爱情关系,不只是说“爱”,而是同时说“恩爱”“恩义”“恩情”。

人的报恩精神是由内而发出的。报恩精神能由内发出的关键在于人能够“回头反省”其生活、生命中所拥有的一切,将自己获得的一切比喻为水,明白一切都有其源泉,而且懂得一切都是此源泉对于当下生命生活的一种“施与”,并真切感受到这种“施与”;进而兴发一种“还报”或者“转报”的内在真实情感。在这一“回头反省”的过程中,“源泉”到底是什么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对于每一个个体生命的现实生活来说,“源泉”自有多种多样,甚至也不限于父子、师友、夫妇之间的恩义。最重要的是对此“源泉”有真切的感受,并形成“还报”或“转报”的内在情感。

(三)报恩意识的自觉建构

亲情关系的道义性,是亲情关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的基础和本质。要真正领悟、体会亲情关系的价值,一个人必须首先自觉树立这种报恩意识。我们可以将自己想象为一朵鲜艳、美丽、富贵的牡丹花,通过类似现象学还原的方法来逐层反思,以让感恩、报恩之心自觉化。

第一步,“牡丹虽好,也须绿叶扶持”。每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都无不有所享用、有所受用,否则,人便不可能有其现有的生活和现下的生命。只要一个人暂时停下自己向外追求的贪欲,对自己生活中已经享用和受用的一切加以“自觉反观”,问问这些东西从何而来,那么,他就能够做到饮水思源。进而,对现实生活中所享有和受用的一切,滴滴归源。当一个人念及自己所享有和受用的一切都是自己以外的他人、社会、天地的“施与”时,他便自然知道应该感恩、报恩。这是人的天性,虽然可以“泯没”,但不能“断绝”。如果此天性不泯没,每个人对自己生活中所享用、受用的一切精神上、物质上的事物都能够反观而自觉其形成根源,那么,即使他最初认为这一切事物都是“自己努力”所得,他马上也会想到:父母、师友以及相识不相识的其他人,至少也是自己获得这些东西的助力,是“绿叶”,并因而对“绿叶”有知恩图报之心。

第二步,“美丽花瓣,也是春风化雨所成”。当我们进一步反思,即使我们是靠自己努力获得了现在的一切,我们仍然可以问,我们这种“自力”,无外乎自己的体力、知识、技能等,而这些我们以为是纯粹自力的东西,其内容最初也是来自他人的教育、社会的陶冶与训练。由此我们便会发现,我们赖以自信自立的“自力”,其实也是春风化雨才成就的。

第三步,“自生芳香的花蕊,也是父母或上天赐予”。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还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人们既不依靠外在助力,也不依靠后天形成的自力,而是完全依靠自己的天赋秉性,获得自己所拥有的一切,犹如自生芳香的花蕊。对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即使真有天赋的聪明或天才,也仍然是父母所生,或“天”所赋予。既然名曰“天才”,当然不是出于“自己”,而是出于“天”。由此,我们便可以升起对赐予我们此种天赋的“天”和父母的报恩心。

通过层层自觉追问与反思,我们便可以发现,牡丹之美艳与花香亦有其源头。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我们生命、生活中所有的一切,无不是父母、人类社会与天地的恩赐。人如果真能够做到时时饮水,处处思源,将自己享有的一切归源于父母、他人、圣贤、天地的恩泽,并在“一无所有”之中,更求对此恩泽有所报答,这便是一个人生命的真实归宿所在。由此,亲情的道义性便可以自觉建构起来,并为整个情义人生打开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