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在他的自然主义教育体系中,提出一种“自然后果律”的教育方法,即让儿童亲身体验自己的错误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从中受到教育,并改正错误。这种教育方法是与“消退法”紧密联系的。卢梭认为凡是合乎自然、顺应儿童天性的,就准许儿童去做,反之就应予以制止。对于儿童的需求满足也要适可而止,控制在自然所容纳的范围之内,否则儿童会得寸进尺。儿童对于一些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表现出大哭大闹,这已经是非自然状态,家长和老师应采取坚定、不妥协、不予理会的态度,若稍有放松痕迹,或因疼惜而心软,那就一发不可收拾。
儿童的若干不良行为(如哭叫、攻击倾向等),往往是受到父母无意中的“社会强化”(如注意他、过分关切他)所促成的。因为有些儿童,能力有限,平常很难采取正常手段(如参加学业竞赛、艺能比赛等)以引起教师与同学们的注意和赞许。因此,反而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故意推击邻座儿童、装鬼脸、敲打桌椅及发出怪声等)引人注意。由于每当他用这些不正当手段时,教师立即喊他的姓名,同时把眼光投射到他身上,全班同学的眼光也集中于他,甚至教学活动也因此停顿片刻,使他受到了社会关注。所以,周围的这些反应,不但无法纠正他的不良行为,而且易使其变本加厉。老师点名、同学的目光就是强化物。要减少这种问题行为,首先就应消除强化物,即老师和同学不去关注。
因此,消退原理一般常用于教育中的儿童问题行为的减少和治疗多种行为障碍、情绪障碍、神经性呕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