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实施行为改变方案前的准备(1 / 1)

正式实施行为改变方案之前,还应做好以下两项准备工作:

(一)向受训者及其家长说明实施方案

在行为改变方案制订出来之后,还不能直接对受训练者实施。实施之前,应先将实施方案的目的、成就标准与强化分量之间的关系向受训练者及其家长交代清楚,使他们明确该行为改变方案的目标行为和终点行为各是什么,以及在实验的各个阶段受训练者需要达到何种要求。如果在家长和受训练者对行为改变方案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实施,势必会影响行为改变的效果,甚至会使行为改变方案难以进行。

(二)与受训者或家长订立明确、公平而可信的契约

契约的制定有利于明确训练者和受训者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也有利于强化行为训练者与受训者之间的关系。

在一套行为改变方案中,最好能经由教师(或父母)与学生(或子女)双方的同意,商定一份明确、公平而可信的契约。我们都知道,在行为改变过程中,训练者与受训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就是一项有力的社会强化物,而这一种人际关系必须建立在一份明确而有信用的契约上。

明确的契约是指在训练方案中所要求的受训者的行为成就标准与相等的增强分量要交代清楚,这样可使训练者明确各训练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受训者也可提供具体的行为目标。

公平的契约是指训练为受训者安排的行为标准及强化分量,务必适合受训者的条件。虽然这一种受训者的条件,较不容易有客观的标准,但经验丰富的训练者,经过一段观察后,是可以订出相当公平的标准的。如果所订的标准太高,或是强化分量与受训者的努力不相称,这份行为契约将形同虚设,不会发生太大的作用。

一份有信用的契约是指训练者要依照契约内所规定的条件履行其职责,受训者也可以按照契约内所规定的条件获取应得的增强物及某些特权。契约上的条件,有一部分有明确的完成行为效果的期限,有一部分则没有明确的期限,只依照受训者的行为后果来给予强化。如果训练者不能信守契约上的条件,以后的训练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