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目标行为和终点行为(1 / 1)

目标行为和终点行为的准确界定对于行为改变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非常重要,因为界定是否客观准确,是否全面而又有针对性,该行为是否可观察、可测量等,都会影响到下一步对目标行为的观测,影响到行为基线的建立以及行为改变策略的选择等。

(一)确定目标行为

目标行为是指行为改变过程中要处理的某项特定行为。比如,打人、上课迟到、在课堂内乱发怪声等行为,都可以叫做目标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目标行为时不可贪多,原则上每次只能选择一项具体的问题行为来处理。但是如果需要改变的问题行为较多,或是属于同一类型问题的不同方面的表现,且又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问题行为作为目标行为,同时进行处理或训练。比如,一个学生存在着上课打闹、不交作业、破坏公物、欺负弱小同学等问题,就可选出两到三个目标行为同时处理。

(二)确定终点行为

个体的目标行为经过行为改变者的行为处理后,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或是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这是行为改变者在制定行为改变方案时所要估计的。这就是所谓终点行为。简言之,终点行为就是指一种在行为处理前所制定的问题行为经过处理后的预期表现。比如,对于一个害羞的青年,确定其目标行为是不敢与除亲属外的任何女性说一句话,那么,预期经过行为处理后的终点行为可以确定为敢和同学或教师等认识的女性说一两句话。终点行为实际上就相当于一个航标,确定了终点行为,则所有的行为改变策略或措施都向这一标准努力。

终点行为与目标行为紧密相关。目标行为是行为改变者所要处理的行为,而终点行为则是目标行为经过处理后行为改变者期望达到的行为。也就是说,终点行为要根据目标行为来确定。例如,“帮助小雄在每天抽检四十分钟的观察时间里,打人的次数从往常的8次降低到2次以下”。就此例来说,“打人”是教师要处理的“目标行为”,处理后预期达到的“终点行为”则是“每天由打人8次降低到打人2次以下”。教师或家长通常选为“目标行为”或是“终点行为”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学业行为,也就是在学业上所需增进的行为,如读出几个字、做几道一位数的加法计算题,背几段诗歌、写几个字等;二是在“行动上”需要矫正的行为,如打架、过分吵闹、不合作、吮大拇指、咬指甲及不整洁习惯等。终点行为的列举必须很具体,其主要特征必须是可以观察、可以评量的,同时还有开头与结尾。只有具备这些特征,这一种行为的改变情形才有比较的可能。

在列举“终点行为”时,应少用一些意义空洞的字眼,如“知道”“了解”“真正地了解”“欣赏”“享受”“相信”“确信”等;而多用一些意义较为确定的字眼,如“写出”“区别”“读出”“背出”“列出”“列举”“造句”“比较”“对照”等。下面就介绍几则较为具体而确切的“终点行为”或“教学目标”。

例1:使智能不足儿童从五种不同颜色的方块(如红、黄、绿、蓝、白等色)中,百分之九十以上能正确地检出红色与绿色的方块。

例2:指导智能不足儿童能够对各种具体物体(如钢笔、木块及钱币等),完全正确地比较大小或长短。

例3:帮助智能不足儿童能够完全正确地写出1~20的阿拉伯数字。

例4:训练自闭症儿童在一个月的训练期间里,每分钟撞头的次数自20次降低到5次。

例5:帮助一位情绪困扰儿童在每天抽检一节课的观察期间内,擅自离开座位的次数从往常的10次降低到5次以下。

从分析以上5项终点行为的实例中可以得知:终点行为的叙述应包括以下三个要素:①明确指出并命名全部的行为;②注明这项行为的改变方向,如例1到例3是增进该项行为,例4和例5是减弱该项行为;③确定成功的标准,如百分之九十正确或完全正确等。

这些行为训练方案中的“终点行为”,叙述越明确而具体,该项训练的重点也就越明显;重点越明显,则越容易遵循,训练结果自然也就越容易收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