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研究离不开观察法,行为改变技术的研究也是如此。行为改变技术强调特定的行为改变,因此,只有在对特定行为进行全面具体的观察的基础上,才能对特定行为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最佳的行为改变方案。
(一)观察前的准备工作
在行为改变技术中,进行观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目标行为的定义
目标行为是指行为改变过程中所要处理的某项特定行为。目标行为既可以是希望个体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可以是希望个体培养的行为。例如,老师减少儿童课堂上擅自离开座位的行为,家长培养孩子学会自己穿鞋子,老师和家长降低儿童乱发脾气的发生次数,减少自闭儿童的攻击性行为等,这些都可以成为行为改变过程中所要处理的问题行为,也就是行为改变计划中的目标行为。对目标行为的精确定义或描述,有利于观察者把目标行为的发生和其他非目标行为区别开来,有利于观察者更准确地观察与记录目标行为,有利于不同的观察者对同一行为的观察得出相同的结果,从而有利于对行为矫正治疗方案的确定。那么,如何定义目标行为呢?
第一,用可观测的词句来描述。如要对“小明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的行为定义,就可用“随意离开座位”“手玩弄铅笔”“眼睛看着窗外”等词句来描述。“离开”“玩弄”“看着”等动词都是既可观察到,又可被测量的行为动词。一节课离开座位多少次,玩铅笔玩了多久,看着窗外持续了多长时间,都是可测量的。但诸如“生气”“沉思”“想象”等虽是动词,却无法被其他人观测到。因此,一般不能用这样的词来描述目标行为。如果要了解个体的内心状态对其行为的影响,就要观察各种内心状态下的具体的行为反应。
第二,对目标行为的表述一定要客观、具体而明确,不能过于笼统。如“小明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的行为定义,就不可笼统地定义为:“上课不专心听老师讲课,不认真、东张西望。”一般说来,对目标行为的动作描述越具体,越明确越好,就越不容易产生观测误差。同时,要尽量做到客观,尽量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
第三,不要把行为定义与类别名称混为一谈。说到行为,人们常把行为定义与类别名称混为一谈。如说某个小孩子有爱发脾气的行为、有口吃的行为。这当中的“发脾气”“口吃”等常被认为是某一行为的定义。其实不然,这些词只是这些行为的类别名称,而不是这些行为的定义。
类别名称是用于对某种行为的一般称呼。类别名称不能用来定义行为,因为类别不能确定个体的行为。但类别名称也有其应用价值,如当提及某个目标行为时,它可以被用于方便地速记。如观察者在观察某个学生的违纪情况时,当他看到被观察者有事先在行为定义中所描述的情况发生时,就可用类别名称“违纪”记录,而用不着通过详细描述行为表现来记录。表3-1列出了一些常见目标行为的行为定义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类别名称。
表3-1 常见问题行为的类别名称与行为定义
综上所述,行为定义是使用主动动词对某一个体所展示的特定行为进行描述,是可观测、客观、具体而明确且有别于类别名称的。如表3-1中对“发脾气”等行为的定义。如果不同的人可以观察到同一行为,并且同意这个行为正在发生,那就说明这个行为定义是准确的。
2.确定观察者
在对目标行为进行定义之后,就应确认由谁来观察和记录这个行为。在行为改变计划中,一般是由表现出目标行为的人以外的个体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如专业人员(比如,心理学家)或在被观察者所处的自然环境中与被观察者具有固定关联的个体(比如,教师、父母、同事或主管)。有时候观察者可以是被观察者本人,因为有些行为是不可能由其他观察者对目标行为进行记录的(例如,在目标行为并不经常出现的情况下,或者当目标行为发生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就只能是表现目标行为的人,也就是表现目标行为的人自己观察和记录自己的目标行为,这也叫自我监视。自我监视的结果要想更具有价值,最好应与另一个观察者进行的直接观察相结合,相互印证,以达到对目标行为的准确把握。
要真正成为一个研究中的观察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观察者必须经过培训。观察者无论是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还是在被观察者所处的自然环境中与被观察者具有固定关联的个体(如教师、父母、同事或主管),或是被观察者本人,都必须经过培训,学会辨别出目标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目标行为发生时及时记录下来。培训的内容包括,先学习目标行为的定义,然后在研究者的监督下对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当观察者能可靠地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时(在他们与研究者取得了很好的观察者信度之后),就可以在实际的观察阶段中记录目标行为了。
第二,观察者必须有时间观察和记录目标行为,并且愿意充当观察者的角色。例如,一位教师可能被要求观察和记录他的一位学生的目标行为,但他可能不同意这样做,因为他的教学工作可能让他无法抽出时间充当观察者。而在大多数案例中,让观察者在对正常工作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对被观测者的目标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是完全可能的。
3.观察地点与时间的选择
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所处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智障儿童的自伤行为,当有大人在场,特别是父母或老师在场时,就比在独处时严重。有些行为在改变过程中也需要全面观察才能更清楚地了解其改变的效果。比如,训练有自闭倾向的儿童听从指令,研究者就应在不同环境下进行观察:在一对一个别训练中观察其对教师指令的反应,在游戏活动中观察其听从指令的表现,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观察其对父母指令的反应等。对行为的观察和记录地点一般分为两种,即自然环境或人为环境。自然环境由一些发生目标行为的典型场所组成,人为环境一般是指观察者易控制和操作的环境。如在教室中观察和记录一位学生的目标行为就是使用自然环境的一个例子,而在诊所的游戏室里对这个学生进行观察就是使用了人为环境,因为待在游戏室里通常并不是这个孩子日常活动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在自然环境中的观察可能提供目标行为的更具代表性的例子;而在人为环境中,目标行为可能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对目标行为的观察所提供的例子可能并不代表正常情形下该行为的情况。然而,人为环境中的观察也有好处:它不但比自然环境更容易控制,而且影响行为的变量也更容易操作。
大多数行为出现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行为并不是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特别是问题行为,如精神分裂患者的分裂行为。另外,即使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随时随地跟踪观察,况且也没有必要。比如,一位口吃患者,可能一天中要发生几百次口吃,观察者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每次口吃情况都观察记录下来。因此,根据被观察者的情况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段来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就很有必要。观察阶段就是观察者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中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观察阶段一般选择在目标行为最可能发生的时段。例如,如果医院的报告显示一位精神病患者最有可能在用餐前后出现分裂性的行为(定义为尖叫、踱步和辱骂其他病人等),那么观察阶段就会被确定在用餐时间。可以通过从与被观察者的面谈中或其他人那里得到一些间接的评估信息来确定观察阶段最合适的时间。观察阶段的时间还取决于被观察者的活动和偏好、对观察的限制情况以及当时观察人员的可用性。但自我监视不受观察阶段的约束。
(二)进行观察应注意的问题
观察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记录及将来结果的比较,间接影响行为改变方案的实施,因此要应尽量避免那些影响观察结果的不良因素。
1.避免观察中出现的反应
有时行为观察和记录过程中会引起被观察行为的改变,这种改变甚至有可能在治疗之前就会发生,从而影响治疗中和治疗后的结果比较,这种情况就称作反应。反应可能在观察者观察别人的行为时发生,也可能在自我监视的情况下发生。例如,一个有分裂行为的孩子看到有人在教室中记录他的行为,就可能在观察人员在场时减少他的分裂行为。通常这种改变是暂时的,当孩子习惯了观察人员在场的环境后,他的行为还会回到原来的水平。因此,减少反应的办法之一,就是等到被观察者习惯了观察者在场之后再进行观察。另一个办法是让观察者在观察对象不知道的状态下进行观察,这种办法可以通过使用单向玻璃或参与观察(即请目标行为发生时通常都在行为发生场所的人,如教室中老师的助手充当观察者)的方式实现。
但是,避免被观察者的反应并不意味着,在对被观察者进行观察和记录前不经过被观察者或被观察者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因此,实施观察和记录一定要在被观察者本人或被观察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2.避免影响观察的不良因素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因素会影响到观察结果。
(1)目标行为定义模糊。由于目标行为的界定不清楚、不具体或不完善,即使观察者有明确的观察目标,也使不同观察者的观察结果不能完全一致。
(2)观察情境受到干扰。有些目标行为尽管已有明确、具体的界定,但若在容易受到干扰的情境中观察,或是在观察过程中受到外界干扰,或是目标行为十分复杂不易观察确定,都会使观察结果产生误差。
(3)观察者本身条件不合格。观察者本身缺乏专业训练、动机薄弱、不能胜任,甚至未做观察之前,已具有偏见。这样,观察结果自然也容易产生误差。
总之,在这种为了实施行为改变而进行的观察中,既要有观察前的准备,又要有观察中详细记录,还要避免一些不良因素对观察的影响。
[1] 参考董奇.心理与教育研究法.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