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改变技术的理论体系完备,方法简明,效果明显,这些都是在使用行为改变技术过程中存在的优点。但是,由于行为改变技术牵涉到的因素特别多,尤其是受训者的权益问题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在监狱、精神病医院、养护机构或戒毒所里,有时会使用到令人厌恶的刺激物,若不能很好地遵循行为改变技术的道德自律及信条,有可能会伤害到受训者的身心。因此,行为改变技术者应遵循以下的道德自律及信条。
第一,实施行为改变方案时,务必要先征得受训者或监护人的同意,让他们明白实施的目的和程序。实施方案必须合法,并符合一般常理。实施计划必须公开。
第二,尽量选用对受训者具有最大帮助和最小伤害的方法,应多用积极强化物,少用厌恶刺激物。为达到这一标准,使用者(或称训练者)必须精研行为改变技术。
第三,行为训练方案主持人应先取得专家资格,才可判断哪种行为标准是可行而合理的,哪种行为是不必小题大做的,如果勉强去改变某一行为,受训者不但不能受益,反而易受伤害。
第四,合格的行为改变专家,应教导教师及父母对应用行为改变技术有正确的认识,避免误用及滥用。在不伤害人性尊严的前提下促进人类的适应功能应该是使用行为改变技术的最终结果。
[1] 引自朱志贤著(1988).儿童心理学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