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砖五国”的形成和《叶卡捷琳堡宣言》
2009年6月16日,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了在叶卡捷琳堡举行的国际会议,该会议通过的宣言第12条规定:“我们强调对以国际法、平等与互相尊重、相互协调与合作以及国际事务由所有国家共同决定为基础的多极国际秩序的支持。同时我们也支持以政治和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2011年,原有的“金砖四国”增加了南非,形成了“金砖五国”。[4]
对于这一国家集团,南非总统祖玛就曾明确表示南非是代表整个非洲大陆参加的。[5]而对于巴西,许多分析人士也认为它的作用是代表拉丁美洲。
2.“金砖五国”的法律本质
不论是对于拉美国家,还是对于上述“金砖五国”,许多评论家都把目光集中于经济、金融和商业领域,指出其利益的分歧之处要大于一致之处。[6]对于经济问题的讨论并不在笔者的专业范围之内,笔者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对“金砖五国”这一结合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观点。而笔者的思考都以这些国家首脑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明确包含的目标为指引。[7]
《叶卡捷林特堡宣言》以国际法为基础,包含了“金砖四国”所希望建立的国际秩序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在2011年的《三亚共同宣言》中也曾多次提到和平、独立、民主、合作、团结等价值目标,而其中“平等”被提到的次数最多,总共有7次。
笔者认为这些内容足以推翻评论者们的一般观点,即“金砖五国”的协作主要限于经济领域,且各国间利益的分歧之处要大于一致之处。对于这五个国家而言,它们并未将货币问题(2011年《宣言》第6点)[8]置于核心地位。事实上,有关货币的问题只是一个所含范围极广的总体规划中的一个问题,这一规划中包含了许多应在国际范围内得以贯彻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也会因“金砖”国家以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而不断扩充。
综上所述,笔者想指出“金砖五国”提出的和平、独立、团结、平等这些价值目标在这些国家中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它们已经融入了罗马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之中;此外,这些价值目标还需要由世界各国人民以及法学家的学术研究不断推动,并且对于整个世界都具有必不可少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