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国内的还是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打击都要求每一个国家设立专门的机关,由该机关为了实现公约设定的目标而切实展开行动。
在意大利的法律中,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DNA)[17]是设于意大利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院中的一个机关,它由一位国家反黑手党检察官和二十位国家反黑手党助理检察官组成,后者均是由意大利高级司法委员会(C**)[18]提名的上诉法院的法官,他们服从于国家反黑手党检察官。而国家反黑手党检察官则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担任,他由高级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部长的一致决定任命,任期为四年,且仅能连任一届。
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的职能中,最为基本的就是推动与协调各个地区反黑手党办公室(DDA)对有组织犯罪所进行的调查。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典》第371条之二第2款规定,“为了有效协调调查活动,也为了保证各司法警察部门职务的运行以及调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当地方反黑手党检察官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家反黑手党检察官应行使推动调查的职能。”为了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国家检察官可以直接或委派各个助理检察官进行一些活动。此外,国家检察官还可以调遣反黑手党侦查局(DIA)和中央以及跨省的武装警察力量。
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是根据1991年11月20日第367号法令而设立的,它除了根据意大利国内法进行活动以外,还援引国际法渊源。该办公室对实现联合国公约所规定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合作目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事实上,根据《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条的规定,该公约的目标就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正是为了达到这些目标,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与一些外国的司法机关以及联合国负责发展反跨国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活动的事务部订立了一些备忘录、协定。(这些备忘录、协定)致力于在各国主管机关之间建立一些特定的联系,以便其互相之间交流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数据、资料,此外,这也有利于保障对(各国)不同的现行规范的了解以方便国际委托调查。后者被归类于通过确定有组织犯罪的聚集地以指导调查的方法。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的人员参与一些国际性的会议和会晤也是很重要的,这有助于提升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专业能力,这种能力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
事实上,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还参与了麻醉品—毒品委员会、犯罪委员会、欧盟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制定多学科小组以及毒品同级别小组的工作。而且,国家反黑手党办公室除了是欧盟法院的国家级成员之外,还是欧洲司法网络中的基础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