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创设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是裁判要旨的重要内容构成。裁判规则的归纳、生成过程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创新性解决方案的提出情境,通常情况下是裁判要旨的依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关于裁判要旨部分是以“裁判要点”来进行表述的。“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做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它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13]从对于裁判要点的定义、性质、产生过程进行推理判断,本文认为部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即是实践意义上的裁判要旨。裁判规则作为依托载体,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有其独特的生成情境,一定的裁判规则总与相应的案件事实联系。裁判规则是与个案事实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时是不可分的。裁判规则一般被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提炼出来后,法官必须将从该案例事实得出的裁判规则,在国家的制定法规范之中进行衡量检测,查实裁判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固定,其就具有了作为参考的判案法律渊源的地位,可以援引作为具体案件司法判决的说理依据,具有实质上的参照作用。
(二)合乎理性的科学裁判方法
裁判方法,是指从成文法到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官运用的一些保障司法裁判公正高效的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具体地说,裁判方法是在制定法与司法实践之间进行沟通的一个可以相互达至彼岸的通道,使制定法的意旨在纠纷解决中得到体现,使纷繁缭乱的社会关系得到调整。法官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使案件的处理结论具有当下的可接受性,法官有时需要使用制定法之外的裁判方法作为补充。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解决的就是法律文本僵化问题,及时应对社会现实出现的新的纠纷,此情境,法官运用法律解释、价值衡量等一系列裁判方法,发现适用法律的新方式,加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现实中法官经常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做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判断。”[1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裁判要点中“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裁判理由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的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公司虽然仍在盈利,没有出现亏损状态,但是股东投资的目的无法实现,法官此时进行综合分析,衡量了股东进行投资为获得收益的利益取向和状态与公司整体仍在盈利的现状之间的冲突,选择认定股东利益受到重大了损失,即是运用了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
(三)当下可接受的司法理念
“盖人类所认识之法理念的内容常常是人类在特定时空的文化水准上,所能设想得到或理解得到的至善。”[15]司法理念,是对审判实践更高意义上的裁判指导与精神指引。司法理念具体表现为不同场域的司法政策,因不同时期而更有差异,是一定时期的司法工作的指引和导向,体现一定时期的司法保护的价值追求和精神走向,其综合考量了法制、政策以及社会需求。“当法官在未定案件中创制新的规范或废弃过时的规则以采纳某种适时规则的时候,价值判断在司法过程中会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16]“法官判案主要关注的是此案当时情景下的道德要求、社会心理、公平正义理念、社会政策等,考虑此案判决在当时可能引起的社会后果,而不是以后的影响。”[17]法官裁判必须衡量价值、权衡政策、考量道德,发挥司法理念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行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具有决定性的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主要是从裁判理由中提炼出来的,裁判理由承载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说理论证以及法律问题解决的创新性方案的表述。实践中,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由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规范总结得出。裁判理由是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最重要的基础和来源,是沟通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的桥梁。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论述了案件主要争议问题的解决,阐释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裁判要旨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与裁判文书说理是有区别的,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的表述。对于与裁判要旨的归纳、总结有关的,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地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完善和补充,强化对于结论的论证。裁判理由论述遵循以下要求,“说理的根据是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通说,要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针对裁判要点和结合具体案情,详细阐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