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前评估在国外的实践和发展(1 / 1)

立法前评估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20世纪就已经被国外立法机构所采用。在国外实践中,欧美等西方国家开展立法前评价方面的工作已经近20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国外,立法前评估是与这样一个概念相关联的,即立法影响评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RIA)[8]。事实上,RIA既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也是一种理性的决策程序。其基本内涵和步骤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借助成本效益分析等手段,预先评估法律条款实施后对本地区公民、政府和社会的效用和影响,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修正立法内容。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它的引入是相当晚近的事情。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全球经济遭遇滞涨局面的背景下,新古典自由经济学派主张复归市场,并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等国推行“去管制化”的思潮和运动。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工具,RIA烙印着效率、竞争的痕迹,并将政府的管制活动作为可能的政策选项予以审查,以满足市场或社会对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迫切需求。RIA的应用获得了经合组织(OECD)的大力推广,并最终成为OECD成员国在法规管理策略方面的核心内容。

以OECD成员国为例,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是相当广泛的,虽然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多有差别。据OECD的官方统计,截至2008年,已有的31个成员国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和做法。而在2000年时,全部28个成员国,只有14个规定了并实行立法前评估的项目,比例仅为50%;这一比例在2005年调查时,已经上升为100%,即全部成员国已经例行公事般,将某种形式的RIA确立为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前置程序或过程。[9]通常的做法是,政策和法律立项后,要进行事前或立法前评估,评估政策和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的方法包括影响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衡量的标准是政策、监管和法律的收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