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的实践来看,各试点地区都很重视志愿者的挖掘与利用,将志愿者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中的一部分。例如,在北京市,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从北京市各区县试点的情况来看,着力推行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其中的“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4]北京市宣武区2005年1月21日聘请了21名心理专业大学生和2名律师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旨在通过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等社区矫正活动,引导、帮助其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促进其形成健康人格,顺利回归社会。[5]
北京市之外的其他地区,上海市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逐步构建了遍及18个区县的志愿者组织网络,建立起一支包括心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多种专业人才及社会热心人士在内的近万人的志愿者队伍,并吸纳了400余家企业作为团体会员。[6]江阴市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团”,首批确定了73名社区矫正志愿者。他们当中有的是经验丰富的政法工作者,有的是热心关心下一代的老干部,还有的是一些年轻的团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他们将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团委和司法所的指导下,以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导航、困难帮扶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研究个性化帮教方案,协助开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活动。[7]
从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全国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志愿者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通过开展心理矫正、专业咨询、培训矫正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具体来说,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包括:协助接收、办理手续、小组帮教,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参与制定、实施矫正方案;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奖惩及评估;协助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调适和心理治疗;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等。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开始10年来,虽然各地均吸收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的主要特点仍然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主导模式,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处于从属的地位。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程度较低,志愿者数量严重不足。即便在首都北京,即便北京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强调了社会志愿者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但从笔者在北京市多个社区调研的情况来看,仍有不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社会志愿者的参与。例如,在北京市L社区、北京市F社区、北京市B社区,没有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在包括北京某些社区在内的一些地区有限的社会志愿者中,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参与非常少,能够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一帮一结对子的志愿者尤其紧缺。这些情况在农村更加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究其原因,很大一个问题就在于不少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误解,不愿意参与。例如,北京市L社区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因为人的潜意识或意识之中对“犯罪”、“矫正”这些词汇是有抵触的,再加上之中存在着一些个人隐私的问题,所以目前参加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约等于零。以后随着思想进步,志愿者队伍也是可以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单靠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实施难以满足社区矫正的任务需要。
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犯罪人“在社区内被矫正”,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由社区来矫正”。据此,科学的社区矫正路径,应当遵循“社区主导,专门机关扶持、指导”的原则。[8]在社区矫正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一个重要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于社会自治组织和大量的志愿者。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广泛吸引社区力量,尤其是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为了吸引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加强宣传,改变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的观念。例如,北京市B社区希望多宣传,能有更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北京市L社区认为,以后随着思想进步,志愿者队伍也是可以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二是按照《试行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志愿者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