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问题困难与对策建议(1 / 1)

廖明[1]

【内容提要】

志愿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培育一支合格而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以北京市等地区为例,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存在着数量少、职责不明确、整体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内容过于教条和形式化以及组织缺失等缺陷。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当更新社区居民的刑罚观念,扩大志愿者规模,健全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志愿者的参与机制和服务内容。

【关键词】

·北京

·社区矫正

·社区志愿者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2009年9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明确指出,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社区矫正官、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三大类。两院两部2012年1月10日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离不开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全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