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梁启超因医疗事故而死
中国近代文化名人梁启超于1929年1月19日逝世,终年56岁。梁启超之死源于一次失败的手术。梁启超被诊断为肾病后,需要做肾切除手术,由于医护人员失误,错将健康的右肾摘除,留下了病变的左肾,手术两年后,不治身亡。“鉴于梁启超的知名度,协和医院著名的外科教授刘博士被指定来做这肾切除手术。当时的情况不久以后由参加手术的两位实习医生秘密讲述出来。据他们说,在病人被推进手术室以后,值班护士用碘在肚皮上标错了地方。刘博士就进行了手术(切除那健康的肾),而没有仔细核对一下挂在手术台旁边的X光片。这一悲惨的错误在手术之后立即就被发现了,但是由于协和的名声攸关,被当成‘最高机密’保守起来。”[2]梁启超的外孙女吴荔明的叙述也证实了此事,“公公的身体一直很好,性格乐观,但不幸因肾病去世,终年56岁。我小时就听妈妈(思庄)告诉我:公公的一个好肾被协和医院摘掉了,保留下来一个坏肾,致使他不治而去世。这个医疗事故公公是知道的……作为一名受害者,公公不但没有状告‘协和’,相反在徐志摩等人对‘协和’口诛笔伐时,还写文章为‘协和’说话——他怕因为这件事使社会上的人们失去对西医的信任,因为他把西医看作是科学的代表,认为维护西医的形象就是维护科学。”[3]2010年出版的《梁任公年谱长编》确认梁启超知道医疗事故的基本情况,1926年9月14日,梁启超在写给孩子们的信中讲述了手术错误的情形,原文如下:“他(伍连德)说本病就一意靠中药疗治便是了。却是因手术发生的影响,最当注意。他已证明手术是协和的错误了,割掉的右肾,他已看过,并没有丝毫病态,他很责备协和疏忽以生命为儿戏,协和已自承认了。这病根本是内科,不是外科。”[4]
(二)梁启超之死的启示
声名显赫如梁启超者,被错误手术后,也回天乏力,若为平民百姓,更如之奈何?在梁启超的医疗事故中,只是朋友通过相关渠道披露了医疗事故真相,梁启超本人却采取了宽容态度,故没有发生医疗纠纷。遵循问题意识,探寻梁启超之死的法律意义,不禁产生如下追问:
第一,如果没有朋友相告,患者如何能够知道医疗事故真相?医方会主动证明自己存在过错吗?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除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规则上则为“谁主张,谁举证”。问题在于,让患者证明医方诊疗存在过错,究竟有多大可能?是否超过了患者的知识结构?是否脱离了社会现实?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中死亡了,其近亲属用什么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第三,对于没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来说,举证证明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实属非常困难。即使对于专门的医学工作者来说,若举证证明诊疗存在过错,也属不易。因为有些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已经死亡,当然不能证明。典型者如熊卓为医疗事故案。2006年发生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熊卓为教授因医疗事故致死事件再次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身为医学教授的熊女士因并不严重的疾病被手术致死,而且死在她生前工作的北大第一医院,此后的家属维权过程步履维艰。[5]
历史事件让我们痛定思痛,应如何维护患者权利,应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关系,应设计怎样的归责原则体系,应成为制度设计者认真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