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类型的冲突是当今国际社会中最为常见的条约冲突,往往涉及众多国家,各当事国之间的条约关系错综复杂。该种条约冲突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中,先约当事国的数量多于后约当事国(ABC—AB型),而在第二种情况中,先约当事国与后约当事国虽在数量上相同,但彼此之间并不完全一致(AB—AC型)。前者除了会发生条约冲突外,还涉及条约修改的问题,后者则是条约冲突中一种最难处理的冲突,有人甚至认为,第30条根本没有为这种冲突提出解决方法。[8]
(一)《公约》制定之前的相关国际实践
在《公约》制定之前,国际社会通常倾向于采用政治谈判而非严格的法律方法来解决条约冲突,因此进入司法程序的条约冲突案例数量并不多。在这些有限的案例中,相关机构都认为,此时应该适用先约的规定,即所谓“先法优先原则”(lex prior)。
1.布利安—查莫罗条约案(Bryan-Chamorro Treaty Case,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于1858年签订《卡纳斯-赫雷斯条约》(Ca?as-Jerez Treaty)。该条约规定,尼加拉瓜对圣胡安河享有主权,哥斯达黎加享有永久自由航行权,同时,尼加拉瓜承诺在订立其他关于运河开凿运输的任何协议之前,需征求哥斯达黎加的意见。1914年,尼加拉瓜与美国秘密订立了《布利安-查莫罗条约》,允许美国享有经由圣胡安河和尼加拉瓜湖或尼加拉瓜境内的其他路线建造、运营和维护通洋运河的专有权利,尼加拉瓜还把一个海湾中的海军基地租给美国。哥斯达黎加就此问题与尼加拉瓜多次交涉未果,遂向中美洲法院起诉,认为《布利安-查莫罗条约》违反了尼加拉瓜在《卡纳斯-赫雷斯条约》中的义务,要求法院确认该条约无效。尼加拉瓜辩称,《布利安-查莫罗条约》并未禁止尼加拉瓜“转让”与运河有关的权利,而且运河在何时修建,如何修建,采取何种路线等问题并不确定,这些行为也没有实际发生,因此并不违反《卡纳斯-赫雷斯条约》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尼加拉瓜在条约中承担了与哥斯达黎加进行协商的义务,但连通知哥斯达黎加的行为都没有做出,因此对后约的批准行为构成对先约的违反,侵犯了哥斯达黎加的条约权利。同时,尼加拉瓜有义务根据国际法采取可能的措施,将与哥斯达黎加的法律状况恢复和维持到后约订立之前的情况。
本案的实质问题即,先约与后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情况下,两个条约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从判决来看,法院赞成先约的适用。本案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后约当事国之一的美国并不是建立中美洲法院条约的缔约国,不受中美洲法院裁决的约束。即使法院宣布先约无效,美国仍有权要求尼加拉瓜履行在后约项下的义务,一旦尼加拉瓜无法履行,就要承担相关的国家责任。正是考虑到条约效力以及随之引发的国家责任问题的复杂性,法院有意回避了这些问题,而仅仅只判决尼加拉瓜违反了先约。
2.奥斯卡钦案(Oscar Chinn Case)
1885年,西欧13国为处理刚果盆地(宗主国为比利时)通商问题签订了《柏林一般法案》(General Berlin Act),该条约规定,对该条约的修改只能在全体当事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为之。但《柏林一般法案》部分缔约国随后于1911年中订立了《圣日耳曼条约》(Convention of Saint-Germain),进一步处理该地区的通商事宜。英国与比利时均为这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奥斯卡钦是一个英国公民,其在刚果的一项产业由于比利时颁布的商业法规而破产。英国为此代表该公民诉诸常设国际法院,认为《圣日耳曼条约》应该优于《柏林一般法案》适用,比利时的法律违反了《圣日耳曼条约》项下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应该适用《圣日耳曼条约》处理双方的争议,其理由在于:第一,双方在本案中主要都是援引该条约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第二,尽管《圣日耳曼条约》的效力似乎存在疑问,但事实上并没有任何国家对此表示质疑,甚至那些是《柏林一般法案》缔约国但不是《圣日耳曼条约》缔约国的国家也没有对条约效力表示异议。法院的判决似乎表明,尽管先约中存在着当事国不得缔结嗣后不符协议的规定,但随后缔结的这种协议并不会因此而绝对无效。
(二)ABC—AB型条约冲突及解决
1.《公约》制定过程中的争论
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先后任命了四位著名的国际法专家作为特别报告员。在条约冲突问题上,后三位特别报告员之间存在着不同意见,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冲突时先后约如何适用,以及后约效力认定的问题上。
作为国际法委员会任命的第二任特别报告员,劳特派特认为,如果先后约相冲突,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何者应该优先适用。劳氏基本赞同先前实践所确立的先法优先原则,不过有一个例外,即先约不能和《联合国宪章》等为了国际社会利益订立的普遍性多边条约相冲突。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了自己对后约效力的看法,即虽然后约的履行将导致违反先约义务,但后约只有在对先约的违反程度足以严重影响先约其他当事国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先约订立目的时才无效。[9]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条约当事国承担了不得侵害先订条约国权利的义务,其订立的后约对先约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后约因此无效,这是国际法一般原则、国际公共政策和善意原则的基本要求。这显然借鉴了国内合同法中违反契约时的损害赔偿理论以及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第二,此时后约的无效对于维持法律统一性非常必要。根据劳特派特的说法,后约尽管只是在少数当事国之间订立,但某种程度上却能够影响先约所有当事国,这在多边公约的情况下尤为明显。总的来看,劳特派特是从效力角度来考虑条约冲突,努力以国内法中的情况来想象条约,并认为多边条约在健全的国际法体系内的作用相当于国内立法。[10]
第三任特别报告员菲茨莫里斯基本赞同劳氏的观点。为了进一步说明自己的观点,菲氏进一步把条约划分为互惠性条约(reciprocating)与非互惠性(non-reciprocating)条约,同时又将后者分为相互依赖性(interdependent)和整体性(integral)条约。[11]
互惠性条约是那些包含当事国之间利益交换,或有互惠行为的条约,大部分国际条约均属此类。在这些条约中,非违约方可通过对违约方采取反措施获得补偿。这种条约所引发的条约冲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AB—AC型,此时,后约与先约冲突本身并不导致后约无效,维持后约有效性的主要理由是保护后约其他国家的权利,否则对于那些无过错的、本着善意缔结后约的当事国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们对于与它们缔结后约的当事国在先约中所承担的不符义务并不知情。第二种是ABC—AB型,此时后约与先约相冲突也不能导致后约无效。理由有两点:第一,此时后约的缔结在法律上不会导致先约中这些当事国义务的减少,也不会影响其他当事方的法律权利或地位;第二,当事国修改其相互关系的权利是当今国家用于改变现行条约制度最为主要的工具,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考虑到多边条约很难在全体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这种方法尤为必要。如果禁止这种相互间的修改行为,无异于赋予了一小部分国家反对大部分国家要求对条约进行修改的否决权。
非互惠性条约包括那些设立“相互依赖”义务以及“整体义务”的条约。在“相互依赖”的条约中,每一个当事国的义务都依赖于所有其他当事国相应的履行行为,一方当事国的根本违约会损害适用于全体当事国的制度,而不仅仅是损害违约国与其他当事国的关系。菲茨莫里斯认为这种条约的典型例子是那些涉及裁军、禁止使用核武器、要求在特定区域或特定季节禁渔的条约。[12]而在整体性条约中,每一当事国的义务履行并不依赖于其他当事国相应的履行行为,这些义务本身具有绝对性,这方面的例子有《禁止种族灭绝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具有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性质的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由两国或多国订立的与先约冲突的后续条约都是无效的,因为这种义务的目的往往是保护人类整体利益,违反这种义务将必然导致违反先约,此时后约将整体无效。总的来看,菲氏关于条约冲突的主要观点是要求适用先约,同时尽量限制对后约进行无效处理。不过,在先约中明确禁止缔结后约的情况下,后约是否无效,菲氏则表示并不清楚。[13]
第四任特别报告员沃尔多克一方面同意其前任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与互相依赖性或整体性条约相冲突的条约就会无效。理由如下:首先,国际法上并没有支持后约因与在先的互相依赖性或整体性条约冲突而无效的案例。即使在“奥斯卡钦案”与“多瑙河委员会案”中,常设国际法院也没有认为相关后约就会自动无效。其次,如果后约可能会因与具整体性质或互相依赖性质的条约相冲突而无效,那也只是由于这些条约的规定包含有强行法性质的条款。也就是说,是公约义务的强行法性质而不是义务的整体性导致后约无效。[14]再次,这些具有互相依赖性质或整体性质的义务范围非常广泛,有些甚至是技术性的规则,有些还允许条约当事国按照一定程序提出保留,违反这些规则将导致条约无效的做法无异于把这些规则上升到了强行法的高度,显然与强行法的含义和特点不符。最后,那些属于同一事项的条约义务往往会具有整体性或相互依赖性的性质,对条约进行适当的修改是这些条约的当事国修改相互间关系最为重要的手段和方法。[15]修改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得原有条约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则使得修改后的条约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也要求后约不得因为与先约冲突而无效。上述这些理由使得沃尔多克最终基本摒弃了后约无效的观念。他认为,仅仅在后约违反的先约具有强行法性质的特定情况下,后约才会无效;在其他情况下,后约仍然有效,这时的主要问题是哪项条约优先适用以及引发的国家责任问题,而非后约的效力问题。
《公约》最终采纳了沃尔多克的大部分意见,没有规定后约与先约冲突时无效,并把条约效力与因违反条约所导致的国家责任问题区分开来,同时设置了专门条文解决ABC—AB型条约冲突。
2.ABC—AB型条约冲突与条约修改、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问题
ABC—AB型冲突实际上就是先约部分缔约国随后自行缔结相互间协议(inter se agreements)对条约进行修改,这一问题的规则见于《公约》第39~41条。根据第41条的规定,如果多边条约中明确规定当事国可以相互间缔结变更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当事国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条约修改。而在条约没有规定当事国可进行修改时,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仍然可以进行修改;修改不影响其他条约当事国享有条约权利和履行条约义务;不有损于原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以及条约没有明确禁止修改。如果当事国对条约进行了修改,应该把修改的意思以及修改的内容通知其他当事国。在条约明确允许当事国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这种通知要求并不是必需的,除非条约本身要求进行这种通知。
当事国违反上述条件所做出的修改,显然构成对原条约的违反,这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公约》第60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修改严重违约情况下,未参加修改的原条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集体终止或停止原条约。另外,受非法修改特别影响的当事国可以在自己与非法性相互间协议缔约方之间中止实施原条约,修改构成的重大违约彻底改变了其他当事国履行条约义务的立场时,任何受影响的当事国都可以中止实施条约。[16]对于那些违反规定做出非法修改的当事国而言,也应该就其非法修改行为对原条约的当事国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相互间协议虽构成了对原条约的违反,却并不因此而绝对无效,[17]当然,原条约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三)AB—AC型条约冲突问题
1.《公约》缔结过程中关于AB—AC型冲突的讨论
劳特派特认为,如果A国与B国订立条约后,又与C国订立了严重违反先约的条约,后缔结的条约无效。如果C国是在明知与A国订立条约会违反先约的情况下订立后约,后约无效就是对其的惩罚;而如果C国是在并不知晓这一情况时缔约,C国就有权要求A国赔偿因条约无效带来的损失。[18]菲茨莫里斯则认为,此时先约应该优先适用。如果A国在与C国缔结后约时未提到与B国缔约的事实,A国就违反了善意原则,C国有权就此要求赔偿,但后约并不因此无效。沃尔多克则赞同菲茨莫里斯的观点,并认为如果C国知道先约的存在却仍然与A国订立后约,就应该根据先法原则适用先约;如果C国在缔结后约时并不知道先约的存在,此时就应该根据后法原则适用后约,即先约与后约何者将优先适用,取决于C国是否知晓先约的存在。[19]国际法委员会阿戈(Ago)委员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此时应该由A国而不是C国来承担责任,而且,判断C国在缔约时是否知晓AB条约的存在,无疑是非常困难的。[20]国际法委员会最终赞同阿戈委员的观点,既没有采用先法原则,也没有采用后法原则来处理这种冲突,而是在《公约》第30条中加上了第5款,规定第30条的冲突解决方法不妨碍国家责任问题。这表明国际法委员会已经认识到,此种冲突无法仅仅依靠条约法制度来解决。
2.AB—AC型条约冲突的解决路径
从目前国际实践来看,要想这种冲突的解决,必须将国际条约法与国家责任法的相关制度结合起来。对此,国际法院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Case concerning the Gabcikovo-Naygmaros Project)中有着经典的论述。根据国际法院的思路,国际条约法与国家责任法处理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条约法主要涉及条约的效力问题,而国家责任法主要涉及违反或者不履行条约的后果。国家责任法上免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理由不能作为违反条约的抗辩事由,因此匈牙利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条约的违反。
国际法院的这种阐述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AB—AC型的条约冲突十分重要。在这种冲突中,A国面临的是相冲突的两项条约义务,履行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对另一项义务的违反,并进一步引发A国的国家责任问题。简单来说,A国在此情形下似乎有权选择履行先约或是后约,并就其不履行先约或后约的行为向缔约相对方承担国家责任。此时,履行哪个条约的选择权似乎掌握在A国手中,其可以通过衡量政治战略利益或者违约后果,选择履行对其相对有利的条约。这与其说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不如说是一种在冲突无法解决情况下所做出的无奈之举,因此也遭到了许多批评:首先,将履行的选择权赋予A国是否合理存在疑问,因为A国对于此种冲突的形成似乎负有最大的责任,甚至存在过错。由于A国肯定会选择履行对其更有利的条约,同时选择承担相对较轻的国家责任,这样,有过错的违约方反而能合法采取措施尽量减轻自己的损失。其次,赋予A国选择权无异于将B、C两国在各自条约中的权利置于一种无法确定的状态,其条约权利的享有完全取决于别国(A国)而不是本国的意愿,这似乎有违国家主权原则。最后,即使通过国家责任给予B国或C国相应的救济和赔偿,也不能保证这是对B国或C国最为有效的救济,因为有时条约的实际履行给B国或C国带来的利益会远远高于其从赔偿中获得的利益,这使得国家责任的补偿作用无法充分实现。尽管这种方法有上述缺陷,但现代国际法始终也没有能够找到更为合适的解决方法,至少在目前来看,这一问题很难在短期内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