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传统犯罪构成论的完善标准、完善内容以及体系结构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主要提出了以下完善模式。
(一)修正的传统四要件说
许多学者认为,传统四要件理论并无根本性的缺陷,值得坚持和发展完善,并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对传统四要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有的学者仍然遵循传统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排序,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构成要件做了补正。第一,以“法益”取代“社会关系”,将犯罪客体定义为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并将对象要素归入客体要件的讨论范围。第二,对客观方面要件严格坚持其“外在性”的特征,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只讨论其有形的部分。第三,对主体要件仅讨论刑事责任能力和特殊身份的要素,无须再指出其“实施了危害行为”。第四,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模型不需要严格按照四要件加以叙述,应当以简单实用为标准,仅对最关键处作出安排。[55]
有的学者侧重于排列顺序上的改变,结合了司法认定犯罪的与犯罪行为发生两过程,兼顾司法出罪效率,将四要件按照“主体——客体——客观——主观”的顺序进行排列,并且认为,每个构成要件都有否定判断的一面,因而都有出罪机能,所以正当行为可以纳入客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进行讨论。[56]
(二)新四要件说
该说从犯罪构成体系服务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出发,主张,第一,取消客体要件,引入阻却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消极要件包含法定的正当行为、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以及情节轻微的行为。第二,将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归入消极要件中加以讨论,因为其纯粹是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第三,根据客观到主观、先肯定后否定的评价顺序,将四要件按“客观——主体——主观——犯罪阻却事由”的顺序排列。[57]
(三)三要件说
有学者主张,第一,取消主体要件,将主体身份要素纳入客观方面要件,将刑事责任能力要素纳入主观方面要件。第二,将正当行为纳入客体要件,充实客体要件的内容,将其改造为出罪要件。第三,改造后的客体要件承担出罪功能,应当排列在客观方面要件之后。[58]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客观——客体——主观”的形态。
也有学者遵循人类认识实践活动“主体——客体”的基本结构,以“行为”为中介,连接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并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为行为要件的子系统,建立“主体——行为——客体”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59]
(四)五要件说
该模式认为应当将正当行为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以保证定罪标准的唯一性。正当行为作为第五个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与其他四要件并列。[60]
(五)笔者的观点
应当说,上述各种模式的探索方向和探索结果都有其可取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更好地以理论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建构犯罪构成模式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第一,如前所述,犯罪构成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应当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性,这种严密的内在逻辑的价值在于帮助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包括正确认识犯罪的性质,主客观具体表现,以及行为人是否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从这一要求出发,犯罪客体应当置于首位,使我们首先能够对某种犯罪有一个总体认识。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他构成要件,我们既可以根据犯罪发生的过程,按“主体——主观——客观”进行排列,也可以根据查明犯罪的过程,按“客观——主体——主观”进行排列。此外,还有一个一直困扰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地位和位置。笔者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功能是将形式上已经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传统理论阻碍违法阻却事由进入的原因是其已经自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四要件之间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传统理论中四要件“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模式进行变革,让每一个要件都发挥其独立的功能。为此,需要去除每一个要件前的“犯罪”二字,改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样,每一个要件在定罪中都具有其独立并且不与其他要件重合的内容,且一个要件的具备都不意味着其他三个要件的具备,即便主客观四个要件都已经具备,也可能因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而不构成犯罪,这样,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就能得到弥补,长期困扰该体系的矛盾现象也能得到解决。
第二,犯罪构成体系应当有助于正确查明犯罪。因此,其设计应当有助于实现该功能。如前所述,司法机关查明犯罪的思路是根据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追查是谁造成了损害事实,进而查明行为人是在何种心态的作用下造成这种损害事实的发生。这样,四要件就应当按“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的顺序排列。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选择五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体系。
On Improving the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an Evaluation of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a Choice
Zuo Jianwei Wu Tianhao
Abstract:On the way of improving the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the starting line should be drawn at figuring out the target,deciding whether the logicality or the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of the theory is more important.After that,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s should be analyzed specificly so that decisions on whether to reserve their positions in the theory and if yes,how additions and corrections should be given to them could be made.Meanwhile,the position of justified acts in the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 also an inevitable question.Last but not the least,questions like the arrangement on the sequence of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the way they form together as an entirety should be answered by consider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from an overall perspective.when these works are done,a particular mode of improving the current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should be clear.
Key word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Target of Improvement,Content of Improvement,Choice of Modes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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