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必要的上位法依据。在全国各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的同时,其中某些程序设计是否违反上位法值得考证。例如,现行的刑诉法中并没有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进行的委托调解在民诉法中是否有委托权限,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民诉法和仲裁法之间的衔接问题[14],等等。
第二,目标定位模糊不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以国家的权力为中心,会忽略纠纷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有可能影响到多元化纠纷解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效用。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发挥法院的功能,如何识别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将成为难题。
第三,如何恰当平衡依法调解与灵活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不拘泥于法律、法规且侧重方式的灵活性正是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如何处理“依法”与“灵活”之间的关系则是一个重要课题。甚至在仲裁领域,“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四,地方实践中“各自为政”。在中央文件精神和“两高”意见的指导下,各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探索。我们在肯定地方差异性的同时,也应当警惕对司法同一性的冲击。例如,有些法院提出“零判决”,有的法院提出“调解年”,针对刑事和解,各地法院还有着不同做法:有的法院主张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反对此观点。这种情形将会破坏我国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引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尚未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目前,虽然在立法层面构筑起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但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分工仍不够明确,存在着职能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繁杂,降低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效用。还有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的事故鉴定介入制度,劳动争议中的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重复等缺陷,都是近年来社会凸显出的关系紧张且难以化解的重要方面。
(二)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路径
第一,以法治为基础。纠纷解决应当以法治为基础来进行。诉讼的功能不仅包括解决纠纷,还包括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法治理念的培养。虽然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诉讼程序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但是诉讼仍然是纠纷解决的保障性渠道,是规则形成的重要机制,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来保障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立法应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不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同时,严格限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非诉讼方式迅速、简便、有效的特点,与其不确定性和非规范性特点是相伴相随的。
第二,注重综合调处。调解可以说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核心方式,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有机对接,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例如重庆的荣昌模式——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荣昌县整合司法、调解、仲裁、行政等多方力量,创设了以“党委领导、综治协调、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社会参与”为特色的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并在法院内部设置“综调室”,专职调处涉诉信访、民事和行政纠纷。
第三,借助法律修订的契机,完善上位法依据,厘清并明确多种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借助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统筹考虑,将未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成熟的纠纷解决方式与经验写入法律,确立上位法依据,以确保我国整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趋于合理和完善,从而使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想得以实现。
第四,构建以调解为核心价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民事诉讼法教授苏本认为ADR最有发展价值的是调解(和解),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一是有充分的实证依据表明调解在高速发展,并深受当事人的欢迎。二是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家集团本身通过实证研究和观察,转变了对调解的态度,从最初的高度警惕和批判转变为积极支持。在美国,律师曾被认为是诉讼的积极倡导者、诉讼模式的塑造者,现在律师态度已经转变为调解的积极提倡者和参与者。这种态度的转变说明他们对调解的一种新认识。三是现在社会各界已经充分认识到调解的一些价值,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促进调解发展的社会因素。四是调解的实际结果表明其利大于弊,过去对调解的种种怀疑看来是过虑了。[15]我国应当积极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创新信息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制度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完善诉讼调解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四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与分析协调机制,防止“各自为政”。可以考虑在政法委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社会冲突与纠纷解决的有效咨询和疏导机构,加强机关与民众的交流和互动,设立专门的信息收集人员、报告人员和整理人员,对处于萌芽中的社会纠纷及时预警,并建立逐层上报的回馈机制,提高决策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