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新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立法及其启示(1 / 1)

张兴伟[1]

【内容提要】

经过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的长期探讨,日本于2011年首次正式立法确立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使其与国内裁判管辖权规则相分离,确立了涉外合同债务纠纷诉讼管辖、消费者合同和个别劳动关系合同纠纷管辖、合并请求的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以及因“特别事由”驳回起诉等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反思我国目前有关涉外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定的不足,日本最新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

·日本

·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

·不方便法院原则

·启示

众所周知,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对于一国法院解决涉外民事纠纷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民事裁判管辖权的有无直接决定案件是否能够在该国进行审理和判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历了较长的经济高速发展期,大量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但长期以来日本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等国内法对于涉外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不尽完善,学者们对于确定国际民事裁判管辖制度的一般标准和规则争论不休,使日本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法律规则。日本学者指出,伴随全球化的潮流,国际民事诉讼法也将出现各种问题,而作为“入口”问题的国际裁判管辖权,应该具有立法的必要。[2]又如学者所言,“由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审判管辖权的条文规定,致使法院受理和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无准则可依,但对于提起的诉讼又不得不理,于是,围绕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司法界和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和学说,法院也通过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在判决书中对日本的国际民事诉讼审判管辖权进行司法解释。”[3]

为了向日本企业和国民提供更完善的司法救济,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专门成立国际裁判管辖法制部会,自2008年10月17日起,通过国际裁判管辖法制部会的16次会议,于2010年1月15日通过《关于国际裁判管辖法制整备的纲要案》,此后,日本政府根据法制审议会的意见,于2010年10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国际裁判管辖法案。2011年4月28日,《民事诉讼法及民事保全法的部分修改法律案》正式获得通过,于2011年5月2日法律第36号正式公布,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4]新修订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新增第一节,专门规定日本法院的国际裁判管辖权,其中既包括以“原告就被告”为基础的一般国际裁判管辖原则,也全面地规定有关合同债务管辖、消费者合同及劳动关系合同诉讼管辖、专属管辖及其例外、合并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以及因“特别事由”否定日本法院的管辖权等管辖规则,从而结束了日本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关于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争论,有助于日本法院更好地开展国际民事诉讼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