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碳市场存在的问题(1 / 1)

依据《京都议定书》之规定和德班会议达成的协议,中国在2008年至2020年的第一、第二减排承诺期内不承担任何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因此,相对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区域,中国碳排放交易发展比较滞后且被动,也缺乏形成健全的碳市场的原动力。中国碳交易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碳交易形式单一且总量较低

中国企业利用发达国家要完成强制性减排义务这一契机,积极开发、研制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降低本企业的碳排放量,从而把CERs通过CDM项目卖给需要承担强制碳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企业。2005年6月26日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在UNFCCC秘书处成功注册,[10]迄今CDM项目数量稳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国。众所周知,CDM项目只是国际碳市场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而中国恰恰只能利用CDM项目这种唯一的形式进行碳交易。而且,也并未通过CDM项目的交易实践,逐步形成一个成熟和完善的碳市场,更不用说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碳交易中心之一。而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因为要承担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在不断扩大和深化的碳交易实践中,已出现碳交易产品的金融化发展,利用碳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形式,促进碳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形成了具有巨大潜力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成为引领国际碳交易的先锋。中国碳交易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与中国拥有开展碳交易的巨大市场潜力形成强烈的反差。

(二)未能参与国际主流碳市场的竞争

中国目前尚未进入到国际主要碳市场交易中,中国的碳交易不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使国内的企业和个人较难获得碳市场中的巨大收益。具体而言,国际主流的碳市场由欧美国家主导,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在碳交易中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是全球碳交易最成功和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与国际主流的碳市场[11]相比,中国目前碳交易还处于低级阶段,姑且先不讨论碳交易产品的金融衍生化,中国当前尚未成立一个组织体系完善,规则明确且受到国际承认的碳交易机构,仅仅靠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交易,在国际碳市场中完全不具有国际竞争力。正如学者所言:“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当期我们要从全球金融战略的视角积极参与碳市场的构建,充分发挥自己的话语权、研究碳市场的定价机制。”[12]

因此,中国未能参与主流碳市场的竞争,也未取得国际碳市场的话语权的现状,亟须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和学界的高度重视。

(三)各地环境交易所举步维艰

虽然国内以能源交易所和排放权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遍地开花”,呈现出一派“繁华景象”,但是当前中国各地的环境交易所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即各排放交易所的交易量稀少,亏损较大。自北京、天津和上海的排放权交易所建立以来,所进行的排放权交易屈指可数。同时,各个排放权交易所采取的标准不统一,仍未形成一个国内统一的,且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排放权交易标准。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北京环境交易所提出了中国参与制定的首个自愿型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但是“熊猫”标准仅仅在北京环境交易所适用,并没有被国内大多数区域和其他国家所广泛接受。由于目前国内碳交易所的交易量较小,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亏损严重。因此,对于这些环境交易所的建立和存在出现了较大争议:各地环境排放权交易所的建立究竟是为了促进中国碳交易制度的发展,抑或只是一种跟风现象,反而会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中国碳市场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中国碳交易依然处于交易市场的初级阶段,虽然拥有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但是整体上中国在碳市场仍然处于被动地位。参与碳交易的公司和企业仍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没有统一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在碳交易中的话语权。

(四)碳交易的法律规则与具体制度缺失

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发改委应当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13]中国目前还没有一套详尽规定碳交易的法律或法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2011年修订)仅规定了在国内开展CDM合作项目机构的管理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内容。中国要建立碳交易机制,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保障。同时,碳交易机制是一整体的配套措施,进行碳交易之前,首先要选择其交易管理模式,其次是达成控制总量目标,再次是确立碳排放权的分配方针和分配原则,最后要明确碳排放权接受对象。[14]成熟完善的碳交易制度,必定会促进碳市场的良好运行,其中包括必不可少的碳交易产品的定价机制、碳产品的注册登记、交易程序、结算系统、核证标准、市场监管和监测、交易报告以及奖励或惩处机制等具体制度。从发达国家日趋成熟碳交易实践看,无论是自愿型或强制性的碳交易制度或交易市场,这些具体的制度都是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或者该碳市场的内部规定中首先要予以明确的内容,并赋予这些具体制度具有可执行力。否则,任何一个碳市场都不可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因此,当前中国碳交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严重影响了碳市场的形成和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