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披露制度重构:证券法与破产法的协调(1 / 1)

在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之后,证券法与破产法都需要上市公司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破产法保护债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立法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将其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向法院(也可能包括法律规定有权对重整程序进行监控的其他部门)或者重整程序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和股东进行披露。向法院或者其他权力部门的信息披露或者报告,其目的是为了使相关机构能够全面审查和监控重整程序。而向利益相关者进行重整信息的披露,其目的是使得债权人和股东能够在对重整上市公司的状况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决定是否接受重整计划对其权利的重新安排。与重整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主管部门对重整程序的司法权或者监控权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延续。由于在重整程序中,上市公司仍然继续经营,其主体继续存续,因此需要继续履行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证券法角度,信息披露的目标仍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维护。

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情况下,破产法保护的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已经将证券法保护的公众投资者利益包含其中,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由破产法的信息披露制度涵盖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可行的选择。由破产法主导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的理由在于以下方面:第一,作出证券法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成本问题。根据证券法作出的信息披露文件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这将导致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的成本支出,而这种支出对于重整公司来说是不现实的。第二,提供信息的必要性问题。证券法的要求是针对正常经营的公司制定,重整公司很多已经不能够按照正常经营公司的标准来提供信息。第三,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监管能够有效地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当然,这要求法院制定并把握较为完整全面的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标准。

美国的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制度贯彻了这一思路。在美国,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会同时面对破产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其在证券法与破产法的协调方面的特点在于:首先,破产法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系统。其次,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破产法的信息披露将在极大程度上取代原有证券法模式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将重整程序的信息披露作为该章的关键内容,在议会的立法文件中对此作出了如下论证:“如果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能够被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他们就能够自己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判断,而不需要依赖于法院或者证交委预先告知他们是否被提出的重整计划是一个好的重整计划。”[10]在破产法框架下,重整上市公司需要向法院和联邦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5条与《联邦破产规则》2002、2019、3016和3017以及破产表格第25B和地方性规则共同构成对破产法内信息披露程序的法律规范系统。[11]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5条是关于重整期间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该条主要涉及的重整公司对于其债权人和股东与重整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重整公司在经过法院听证和批准后,方可将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重整计划和重整计划摘要发送给债权人和股东,征集其投票。法院对信息披露文件审查的标准是,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包含了“充分信息”。充分信息是指一个理性的投资人根据该信息能够作出有效判断。[12]一个例外情形是预重整,如果在破产申请前,重整计划已经征集利益相关者意见的,例如债务人已经和主要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就重整计划进行谈判的情形下,在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继续征集意见。[13]一般而言,债权人和股东应当得到内容相同的披露文件,但法院也会允许根据不同类别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情况,提供在细节上略有差别的披露文件。[14]

针对上市公司的情况,1125条(d)对破产法与证券法在对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的规制范围作出了一个划分。该条首先明确,披露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不受到破产法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和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对于公众公司而言,破产法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标准无须遵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即1933年《证券法》的第5条,1934年《证券法》的第14条以及相关证券法律规范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再适用于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在案例法中,法院确认根据1934年的《证券法》14(d)要求的要约收购要求在重整程序中也不再适用。[15]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托管人的报告要求也是重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将其全国划分为21个联邦托管人辖区,地区联邦托管人办公室会制定适用于本地的重整企业的报告规则,其中比较重要的报告内容有三项:重整过程中的月度营业报告、重整计划披露文件报告与重整后营业报告。[16]在法院确认重整计划之前,债务人必须每月向破产法院提交一份当月营业报告,并且将该报告副本寄送美国联邦托管人。重整计划披露文件报告是指法院核准的重整计划披露文件也要同时向联邦托管人报告。在重整计划被确认后,债务人应每季度向破产法院提交一份重整后的营业报告,报告应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支出,直至法院发布终结重整案件的命令,或者撤销案件,或者将案件转为其他破产程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