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退税程序(1 / 1)

程序之繁简,直接关乎效率的高低。应尽量简化退税程序,以保证效率。在美国,“拥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有签发抵税发票的权利,美国捐赠者只需要在年底的报税单上附上慈善组织的抵税发票,即可坐等税务局寄来的退税支票。”[19]反观我国捐赠扣税手续,程序烦琐,若要办理捐款退税,要经过10多道手续。人们在进行了公益、救济性捐赠之后,很少提出退税的申请。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很多捐赠人并不知晓慈善捐赠能够享受税收减免,二是捐赠人由于捐赠退税手续过于烦琐而放弃了退税。如果法律规定因实施的困难成为具文,那就很难起到诱致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公布详细的税前扣除、退税程序,统一捐赠税收票据。慈善组织需要一份适合组织特点的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申请表、简单而不是程序烦琐的纳税手续,与之相关,需要建立针对慈善组织的票证管理体系,结合慈善组织的特点进行税务管理。捐赠票据是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唯一凭证,各个税种之间应该使用统一的捐赠票据,以免造成退税混乱。这种统一的票据是由税务部门针对慈善捐赠专门设计的,捐赠人在完成捐赠行为后,慈善组织有提供相应票据的义务,捐赠人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凭借捐赠票据可以申请扣除免税部分。采用统一的票据制度,方便捐赠人的同时还能起到监督慈善组织财务收入的作用,为税务部门提供信息。我国慈善组织票证不统一,财政收据、自制收据、税务发票混用。捐赠人取得的票证有时为税务部门不认可,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捐赠部分的退税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