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社会经济生活60年,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和全体居民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应当认真深入研究规划现象,充分认识其存在的正当性。应当看到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载体的《规划纲要》和各种规划是政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与规范指导作用。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明确政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保障公众参与发展规划的民主权利,为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创造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环境,都需要加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规划法》。
On the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lanning Law
Xu Mengzhou
Abstract:The planning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s a new form of social norms by the integration of policy and law.It plays a positive role of accelerating and instructing ou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During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the planning mechanism reform,in order to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the plan scientifically,we shoul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lanning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planning law,refine the form of the integration of policy and law,clearfy the determination of governmental planning action,promot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strengthen the planning law effect,and perfect the macro-economic control system.
Key words:The Planning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Planning Policy,Planning Law,Planning Legal System
[1]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3]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6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 同上书,513页。
[5]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制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6] 孙施文:《规划的本质意义及其困境》,载《城市规划汇刊》,1999(2)。
[7] 《礼记·中庸》。
[8] 孙学玉:《公共行政学》,21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9] 史际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载《社会科学家》,2011(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2章“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1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12] 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载《学习与探索》,2007(2)。
[13] 杨伟民:《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载《中国经贸导刊》,2004(20)。
[14] 指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引言。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4章“政策导向”。
[17]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16章“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20] “两人并耕为耦”。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称为“耦合”。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封底页内容提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1] 《国家发改委对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的答复》,载http://cp-pcc·people.com.cn/GB/71578/13955748.html,访问日期:2012-02-28。
[22] 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21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3] 肖向荣:《建议制定“规划法”》,载《宏观经济研究》,2004(4)。
[24]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载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213024/213025/13804074.html,访问日期:2012-02-28。
[25]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10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6] 徐孟洲:《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载《法学家》,1996(2)。
[27] 杨紫烜:《经济转型中的产业政策与产业法》,载吴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4页,上海,立信出版社,2010。
[28] 孙施文:《规划的本质意义及其困境》,载《城市规划汇刊》,1999(2)。
[29]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 刘相伟、李学楼:《重新认识法与政策的关系》,载《理论学刊》,1999(5)。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引言。
[32]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33]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381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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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载《当代法学》,2010(3)。
[37]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制订与实施的提案》,载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213024/213025/13804074.html,访问日期:2012-02-28。
[38] 张守文:《经济法》,110~117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9]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21)。
[40] 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北方经济》,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