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1 / 1)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产权是经济学界常用的一个概念,近些年来才为我国法学界所采用。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实现财产所有权的一系列财产支配权的统称,它表明特定财产归特定主体独立支配的法律关系,即财产归属法律关系。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1]产权界定工作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依法划分归属国家享有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通过产权界定,明确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归属,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害;二是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用、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2]

目前关于国有资产界定的法律文件有: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法》、1996年《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等。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措施,是明确企业产权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其他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条件。在界定国有资产时,应当把握“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从促进企业发展的大局,尊重特定的历史情况出发,做到“宜粗不宜细”,对待企业存在的问题,要从企业国有资产持续经营的角度,保证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3]其具体原则有以下两点。

1.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是确定国有与非国有关系的最主要原则。产权是投资形成的,除国家征收、没收或依法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外,任何所有权主体都必须通过投资取得产权。因此,在认定产权归属时,必须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在没有将产权所有权转让以前,该产权只能是国家。[4]

2.确保所有权者利益原则

保护所有权者利益是各国法律的中心任务之一。保护所有权者利益是对各种经济成分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保护,就是说既要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又要维护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所有权在我国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资产所有权界定中,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公民、法人所有的资产,或者无主财产或者无人继承的财产,一律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当依法被界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因某些原因被非国有经济成分长期非法占有、使用时,国家享有受法律特殊保护的追索权,这种追索权的行使不受时效的限制,并且国家在追索被非法占有的某些国家重要财产时,不管占有者是否属善意取得均应返还。[5]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

在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主要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现行规定》等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形成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利润等;(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而增加的国有资本金及其收益;(5)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用公益金构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6)国有企业中党、政、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有单位以货币、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的企业单位;(2)国有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3)在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4)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制权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1)中方以国有资产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财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3)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4)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财产。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1)国有单位或者授权投资部门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股份;(2)国有企业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企业法人股份;(3)股份制社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投资应占有的份额。

[1]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44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22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 顾功耘:《国有资产法论》,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 张刚刚、金凡:《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载《当代经济》,2005(9)。

[5] 陈婉玲主编:《经济法概论》,303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