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1 / 1)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家和社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着手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对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颁布、废止等立法活动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二)行政管理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三)司法保护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诉讼是最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但消费者在利用传统的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高昂的诉讼成本,繁杂的诉讼程序、低廉的赔偿标的额往往使其得不偿失,从而放弃维权的初愿。为了弥补保护力度的缺陷,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作用。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不特定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1]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然而,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各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它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1] 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18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