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期,某上市企业创下了6个月亏损8423万元的新纪录。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像这种情况,最迟在2001年3月31日以前,该企业董事会就应该披露预亏公告。然而没有。所以,就有读者猜测,该企业在2000年度或许已经扭亏,可以避免进入ST一族了。
可是,没过几天,希望就成了失望。
4月9日,该公司披露了2000年度报告。报告显示,该企业虽然在当年下半年实施了资产重组计划,但是仍然发生了19128万元的亏损。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因素以后,亏损额高达23079万元。这又是一个“创纪录”。
那么,为什么该企业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预亏公告”呢?原因就在于,它希望能够通过资产重组一举实现扭亏目标。然而,财政部制定了新的、更加严格的会计制度以后,使得它即使通过资产重组,也难以产生足够多的收益,实现原来的梦想。
不但如此,正是由于企业在2000年下半年实行的一系列资产重组,读者才从中看到了种种违规破绽。
例如,对还没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2位会计师审计,发现该企业“2000年转让给母公司部分资产、负债,其中房产和长期投资尚未办理权属变列手续,负债尚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对此,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各自的报告中也都予以了承认。
具体地说就是,该企业与母公司之间,2000年下半年发生了资产重组,金额达到9.16亿元。该企业以全额承债方式,购买了母公司的9.16亿元资产。虽然说,这笔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是关联企业,这件事也得到了双方最高权力机关的同意,但是,转让的资产权属并没有办妥变更手续,如果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这笔经济业务仍然“没有”实际发生。
就好像双方父母为子女包办婚姻一样。虽然双方父母亲已经点头应允,而且也办了结婚喜宴,但是由于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这仍然是无效婚姻。
更重要的是,在该企业把自己的债务转让给母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这样的事情在债权人一方看来,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如此资产重组,是违反第三方意愿的交易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再例如,该企业在生产能力(固定资产原值)减少57%的情况下,2000年下半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却能环比激增42%,有些令人不敢相信。
因为在上面所讲的承债式资产重组中转出的固定资产,并没有听到董事会解释说,在此以前全部是没有生产能力的或者是闲置的。
如果这些固定资产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是有生产能力的,那么在转让出去以后,应该会大大降低该企业的生产能力,而不是相反。从道理上讲,企业之所以要转让出固定资产,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减少固定资产折旧,从而降低营业成本。从专业指标来讲,就是为了降低刚才所讲的营业成本比率。
所以说,在生产能力下降的同时,却能够大幅度提高主营业务收入,是应该令人怀疑的。
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在《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上市企业要着重强调资产完整性,禁止拟上市公司剥离经营性资产。
这就是说,该企业希望通过上市后的资产重组来剥离经营性资产,从而达到人为扭亏的目的,这显然是与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
翻开该企业2年多来的会计报表可以发现,2000年出现这样的年报结果,其实是必然的。
1998年,该企业的营业成本比率高达90.84%,到了2000年中期,一路上升到110.7%。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表明,每实现100元销售额,该企业就要直接亏损10.7元。
我们知道,营业成本比率的“刚性极强”,并不会随意听取企业决策者的使唤。在国内特殊钢行业全面亏损的背景下,该企业也很难逃脱这一厄运。
该企业在2000年初,有息负债高达10.24亿元,它对资本的比率高达105%。与此同时,该企业已经连续几年的应收账款,年周转率低于1次,说明市场需求十分疲软,根本不能指望利用在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来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