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为假账找借口(1 / 1)

2001年9月,由于严重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有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它们的20多名相关注册会计师,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这样,从上一年以来就已经累计有100多家事务所、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了。而且,接受处罚的消息依然层出不穷。

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偏爱使用“中、正、信、毅”等词加以冠名,以此作为自己的良心道德。但是,实际上却言行不一。本来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为灵魂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们,也只好日益陷入一个空前尴尬的境地。

特别是在2001年1月初,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必须同时聘请一家获得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这个规定应该说是非常耐人寻味的。相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规定的用意心知肚明,心里肯定是酸溜溜的。但是没办法,只能怪自己不争气,没有严格把好关。

根据官方的解释,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太大”,难以“胜任这项工作”。但言外之意,是再清楚不过了。

完全可以相信,在获得特别许可的一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涉足国内业务的同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们,失去的可不仅仅是这些市场份额。比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四个字:信任危机。

频频不断的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案,一旦暴露,总会听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辩护词。什么经济体制不健全,什么不造假就无法生存等等,非常清楚地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只要有人为做假账千方百计寻找借口,那么假账就肯定杜绝不了。

善良的人们应该懂得,杜绝会计造假问题,如果单靠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们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们不敢造假,也不能造假,进而达到不屑于造假的境界。

现在存在的问题,正如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冯淑萍多次指出的那样,我国的会计制度、准则已经相当完备,与国际上比较,已经没有太大的差距。关键在于执行不力、缺乏监督、人的观念方面有问题。

与美国、法国、日本等国进行比较,我国的法律对会计造假者应该负担的刑事、民事责任,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往往较为“宽松”,过分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对打击造假者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一下国际经验,绝不给造假者第二次造假的机会!

例如,2001年6月,美国一家国际知名会计公司因为审计虚假和失误问题,被美国SEC罚款700万美元;同时受处罚的还有4位在职合伙人。除了被提起民事诉讼以外,他们还被暂停执业,其中一人被暂停5年,2人暂停3年。另外一位是这家公司的地区业务执行主管,被暂停1年。他们都只能在暂停期满结束以后才能提出恢复执业。同样是在200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投资者,向美国另一家国际知名会计公司提起索赔1200万美元的诉讼。

如此看来,只有对造假者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对造假者施以严厉的惩罚,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然而与此相反的是,我们更喜欢搞“运动”。从历史上看,忽冷忽热、时松时紧的运动,只会使造假者们产生抗药性。

除此以外,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实行推定过错制。也就是说,应该由会计师自己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你说你没有过错,好,请拿出事实来证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其他人来证明会计师是不清白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勇强调,只有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才能真正有助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