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教训(1 / 1)

英国圈地运动的真正借鉴意义,不是我们今天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先大拆大建、必然要圈地搞开发区,而是任何市场交易包括圈地、拆迁哪怕是拆违章建筑,都不能无视贫民的权益。

既然你无法认可领主驱赶佃农,把领主收回合约到期、不再租种给佃农的合法市场行为也要称之为“羊吃人”;那么,你又怎么能允许自己在合约没有到期之前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驱赶城中村的租客、强行拆迁任何拥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呢!

英国的圈地运动可没有这么野蛮。概括地说,英国议会对圈地运动的态度历史上确实有过几次反复,但总体来看在18世纪以前是反对的,18世纪以后是支持的。不过即使这样,18世纪以前政府虽然反对或限制圈地运动,可是这些政策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就在于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在推动着圈地运动;同样,政府在18世纪以后支持圈地运动,也是因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推动造成的。例如,都铎王朝与早期斯图亚特王朝考虑到兵源、治安、财政等因素都是反对圈地运动的,1489年亨利七世下令禁止圈占20英亩以上的农庄,1515年亨利八世限令一年内将改作牧场的耕地复原,等等,这些法令同样都是一张废纸。无奈之下,政府只好回过头来颁布法令禁止农民流浪,不许农民进城务工。可是失地农民已经没有了生活来源,你禁止流浪能禁止得了吗?那不是扬汤止沸吗?

换句话说,英国政府对圈地运动的态度,主要取决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而不是盲目的行政命令;事实证明,它们的盲目命令也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更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政府没有为了自己的财政需要就去剥夺社会底层的权利,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因为归根到底,看待一个政府是否合法,主要有两点:一是它所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民心所向;二是这项政策是否公正合理,不能只考虑一己私利(财政收入)。正如2010年8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所说,和平时期大规模的村庄撤并运动“古今中外,史无前例。”[1]

英国圈地运动中确实也出现过血腥暴力成分,但总体来看是相当文明的,是一起“成功”的圈地运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当时英国的土地所有权是明晰的,具备完善的法律手续;二是英国人历来有遵纪守法的传统,无论国王还是贵族,也无论庄园领主还是普通佃户,他们都认为法律是最高权威,愿意依法办事。

要说圈地运动中的教训,主要是当时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对失地农民没有起码的安置和生活保障,城市中充斥着大量的贫民和乞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工农差别相差太大,否则英国的城市化会发展得更快。

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当时英国虽然也有保障政策,但主要目的是控制底层百姓危害统治阶级利益、防止穷人造反;基本上实行的是以惩罚为主的反流民、反乞丐政策,对贫民的救济条件过于苛刻。[2]

[1]阿源:《村庄撤并不能缺试错预案》,载《瞭望》,2010年第45期。

[2]聂洪辉:《把握“四个结合”发展劳务经济》,载《河南日报》,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