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和起因(1 / 1)

圈地的概念是相对于敞地而言的。

所谓敞地,是指把同一块地分割为成百上千条形状狭小的条田,条田与条田之间用小路或草垄隔开,以示区别。这些条田分属于不同的农户,但同一农户可能会拥有若干块条田,并分散在各处。

实行敞地制的目的,原本是为了确保每家每户在这同一块地上所拥有的地块,在肥瘠、大小、远近方面尽可能均等;可是这样一来却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每家农户的条田被夹在其他条田中间,耕作起来很不方便。而圈地的目的,则是要把这些分散的条田经过调整重新合并在一起,先铲除彼此之间的边界,然后再用篱笆、栅栏、壕沟等把它们圈围起来,不让别人休耕土地上的牲畜进入你的地块糟蹋庄稼。

把这些土地圈起来的最大好处有两个:一是作为牧地养羊,二是作为耕地发展新式农场。其中以前者为主,这也是当初爆发圈地运动的最初动力。而那些土地被人(土地所有者)圈占(收回)或者原本没有土地、只能依靠公荒地生活的农民,这时候就成了彻底的无产阶级,要么成为农场雇佣工人,要么进入城市替人打工。

以英国圈地运动为代表的欧洲圈地运动,大体上都是这种情况。

※主要历史回顾※

英国圈地运动这些年在我国再次被屡屡提起,有其一定必然性,因为总有人想试图从中证明“不破不立”、“只有大量拆迁圈占,经济才能有大发展”的道理。殊不知,英国圈地运动从总体上来说是非常文明的,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虽然也有暴力圈占行为,但这个比例实在很小。

英国圈地运动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从而带动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农业的市场化和个体化,并推动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加快了资本流动步伐。从整体上看,社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民间资本数量增加,这些都是圈地运动所造成的原始积累的正面现象。但需指出的是,这并不是资本主义(圈地运动时还没有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和市场经济的必然代价。

英国圈地运动是怎样出现的

英国的圈地运动在欧洲规模最大不是没有来由的。总体来看,英国圈地运动的出现背景有以下几点:

一是新航路的开辟,带动了羊毛出口和毛纺织业的兴起

15世纪末,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世界商路已经从地中海沿岸开始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而英国正好处在大西洋航运的中心线上,于是对外贸易获得大发展,从而带动起了羊毛出口和毛纺织业。

要知道,英国的羊毛在欧洲是质量最好的。在14世纪以前,英国的羊毛主要是供出口,就像我们以前所说的“出口商品”一样,最好的商品都是供出口的,因为国内消费不起;而到了15世纪之后,英国国内的羊毛加工业开始发达起来,并且逐步成为民族工业,带动起了对羊毛的需求和羊毛价格的上涨。

羊毛价格在不断上涨,养羊业就成为最有前途的产业,当时在英国有“羊腿可以使沙土变黄金”一说,从中也多少可以看出这一境况。

而养羊必须有地,于是率先从英国工商业最发达的东南部开始掀起了一股圈占土地的热潮,圈起来干什么?养羊呗。先是圈占公有土地,然后目光开始瞄准佃农的租地和公簿持有农的份地,圈地运动开始了。

二是英国本身存在着大量的公荒地,给圈地运动以契机

所谓公荒地,包括公地和荒地两个概念,具体地是指各地除了领主自己经营的土地和租种给农民的土地(份地)之外,还有许多公共用地和森林、沼泽、草原、荒地等没有人管的土地。既然领主也不管它,就相当于是无主的,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可以“公用”的。

当然,没人管不等于没有主人。从法律上讲,这些公荒地的所有权同样是领主的,但由于这些土地根本派不上什么大用场,或者公荒地面积太大,领主根本就管不过来,所以也就懒得去管。在这种放任自流下,谁圈占到了就是谁的。

不用说,既然有这样的公荒地存在,养羊又如此有钱可赚,一些贵族地主就势必会想到把它占为己有变成牧场。英国的圈地运动首先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所谓“不圈白不圈”。

三是利润的刺激

养羊业的快速发展,让领主看到封建农耕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基本上是把地租给养羊要比租给佃农收入高出一倍。在这样的利润刺激下,领主当然会首先想到前者,这是谁都能想到的事,而这就在客观上牵引了圈地运动的发展。

四是政府的态度

英国政府对圈地运动的态度,在这其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1593年英国议会废除反圈地法令后,圈地运动随即风起云涌,有大量的耕地变成了牧场。结果没想到,接下来由于连续4年粮食歉收,议会又不得不于1597年恢复反圈地法令,圈地运动一时有所收敛。

但这时候英国羊毛出口的巨大利润**仍然在那里明摆着,牧场收益比耕地收益要高出许多路人皆知,所以这种反圈地法令只能是权宜之计;更何况,那些从放羊、羊毛出口身上获得巨大利益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是决不会答应反圈地法令的。果不其然,1601年都铎王朝举行最后一次议会,彻底废除了反圈地法令。

虽然1607年英国中部各郡反圈地起义风起云涌,剥削阶级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又稍稍收敛了一下,重新采取一些反圈地措施;但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就已经不再反对圈地运动了。不但如此,1688年英国政府中大地主掌权后,更是公开支持圈地运动。18世纪初时,英国虽然只有五分之二的耕地被圈占,其余的五分之三耕地仍然是敞田制,但实际上,这时候旧的土地耕种模式(共耕制)已经不复存在了。

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决定性胜利,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工业也得到快速发展。这时候城市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迫切需要提供更多的农产品。

这样,又倒过来势必要推动圈地运动。尤其是政府通过议会立法使得圈地运动合法化之后,强迫农民卖地的情形到处发生。

1701年条播机的发明,促使农业生产技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整个18和19世纪,英国议会通过了4763件有关圈地的法案,共批准圈占的共耕地和公有地面积高达269万公顷。

虽然1876年公布了禁止非法圈地的法案,但这也仅仅适用于公有地;更不用说,1845年圈地运动就宣告结束了,这不过是一种马后炮罢了。

英国圈地运动的主要类型

英国圈地运动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

一是零散土地的集中

对零星分散土地进行集中的背景是,中世纪的英国普遍采用的是敞田制。实行敞田制的初衷是好的,因为每块土地的肥瘦、远近、干湿都不一样,对每一块土地在每家每户中进行平均分配,更显得公平。

可是,久而久之问题就来了:对于同一户农户来说,土地零星地散布在不同的地方,就会对耕作造成诸多不便。于是,彼此之间就开始自发地进行协商,对换或调换土地,土地相对集中的情形就出现了。

这也是圈地形式的一种,主要特点在于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对公荒地的圈占

公荒地的概念前面已提到,这些公荒地在不同地区被圈占的情况大不一样。如果这个地方的土地并不是十分紧缺,你占了也就占了,别人也懒得来管你;因为这种土地多得很,你占了这块地方,我可以占另一个地方,犯不着去抢同一块地。可是如果这个地方的土地很紧张,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同一块地,势必就会产生矛盾。

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友好协商,二是武装夺取。

友好协商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当领主得知某佃农圈占了一块本来属于自己所有的公荒地后,如果他也想要这块地,就会向佃农提出,自己愿意付一点补偿给对方,以换取对方把这块地仍然归还给领主;随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凭据,此事就算了结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佃农都会同意这样做的,因为毕竟这块地本来就是属于领主的,如果对方要上法庭打官司,自己必输无疑(英国人的法制概念非常强,动不动就会上法庭)。既然这样,那还不如自己现在领一点补偿费就见好就收,以免“敬酒不吃吃罚酒”。通过这种方式,这块公荒地最终就被领主圈占去了,准确地说是物归原主、废物利用了。

当然,肯定也有佃农不买账的。不买账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领主给的补偿不到位,自己辛辛苦苦开垦出这块地方来,现在把它交还给领主,按理说也没什么不可以商量的,可是现在连个辛苦费都没捞到,当然心有不甘;二是有些领主仗势欺人,完全不给补偿就来“摘苹果”,这当然更是某些佃农所无法接受的。这样一来,双方就势必会引发暴力冲突,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三是议会圈地

英国自从1688年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后,议会就成了最高权力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圈地的法律来规范圈地运动。

这些法律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概念已非常接近,即无论是谁都要依法办事,包括王室和领主。也正是从这时候开始,英国才正式出现有政府背景的圈地运动。

议会圈地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私法圈地,二是一般圈地法圈地,主要分界线出现在19世纪初。

所谓私法圈地,是指在领主庄园内通过协商达成圈地协议,并没有通过官方。这里的“私”是指没有通过庄园法庭办手续。总体来看,这些私法圈地还是相对公正、合理的,能够较好地尊重双方真实意愿,但依然会多多少少偏袒大地主的意愿,这也是很好理解的。

所谓一般圈地法圈地,则是指根据议会在全国颁布的统一圈地法令进行的圈地行为。因为其中有一个弱者可以向法庭上诉的权利,所以程序更为公正,并且圈地过程也更为气势磅礴,兴建了一大批规模在300英亩以上的农场,奠定了英国农业飞跃发展的基础。

一般认为,当时通过议会圈地方式的圈地规模和作用还不是太大。

四是打破租约的圈地

中世纪的英国普遍实行“领主有地+农民租种”的土地经营模式,并且已经沿袭了几百年。彼此相安无事,倒也蛮好,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佃户长期固定使用这块土地的约定俗成。

可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领主的脑筋开始活跃了。大约就是从英国的羊毛出口业开始兴旺那时候起,领主们忽然觉得,既然现在的土地这么紧张,养羊比农耕的收益要高出一倍,那我为什么不把土地租给那些人去养羊、自己的地租也因此水涨船高呢?

不过这样一来,原本租耕他们土地的那些佃户就不答应了,不但因为这种打破租约的做法违反了习俗,更因为这些土地是他们唯一的经济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暴力驱赶佃户的那种血腥的、所谓“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就出现了。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英国圈地运动的主要特点

从上面的四大类型中可以看出,英国圈地运动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这就是说,无论你怎样圈占土地,这土地在法律上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英国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这一点有案可查,并不含糊。

以上面四种类型中的前三种为例,根本就不涉及到土地所有权问题;第四种情形领主收回租种给佃农的土地,法理上也是说得通的,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是领主的,倒是佃农自己把“租田当自产”了。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为大地主说话,更不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着想。因为既然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当然土地所有者就有权支配使用这片土地,这是法治社会起码的道理。相反,如果土地所有权不明,或者虽说是农村集体土地,可是却被少数人私自买卖,这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行为。

土地使用权神圣不可侵犯

以上面所述的第四种类型看,领主不再把自己的农田租种给佃农,是在租地合约到期后进行的,并没有侵犯租期合约内佃农的土地使用权。

具体地说就是,在土地租期到期后,领主看到把土地租给别人放牧养羊更有利可图,而那些放牧者也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来租种领主的土地,所以领主才有提高地租的冲动。原来的合约到期后,领主确实提高了地租标准,提高到原来的佃农租不起、而牧羊者又能接受的地步,并不是在原来的合约期内突然提高地租的;可是这样一来佃当然就不干了,他们希望还是以原来的价格继续租给他们耕种,否则就可能会赖着不走,这样就势必产生冲突和暴力行为。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西方法律中,土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所以在租约没有到期时领主是不能侵犯佃农的土地使用权的,否则就违法了;而在租约到期后,这样做自然也就不违法。

当时所谓的“打破租约”,实际上是打破了合约到期后继续以这样的价格租给原来的佃农这样一种“惯例”(因为几百年来他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并不是蛮横无理的突然涨价。所以平心而论,无论从道理还是法理上讲,理由都是站在领主一边的。

当然,并不是说做任何事情只要合法就行,还得考虑到方方面面。尤其是对于政府来说,在这种“打破租约”的圈地形式中,如果强势的一方(领主)因此会导致另一方(失地佃农)无家可归、到处流浪,这就要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了,否则要你政府干什么?!更明确地说,政府应当保障这些弱者的应有权利(如给予最低社会保障和生活救济);当这一点还做不到时,允许实行这样的圈地方式就是欠妥的,而这也是当时英国政府和议会屡次颁布法令要妥善安置这些“拆迁户”的原因所在。

文明有序的运动过程

也许有些人会把圈地想象得很简单:这土地本来就是我领主的,现在放牧养羊如此有利可图,我把土地收回来不是顺理成章的吗?

事实当然不会这样简单。想象一下我们今天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究竟有多么困难,就知道当时的这种圈地运动实在不太好搞——拒绝搬迁的、四处告状的、拼命反抗的、寻死觅活的比比皆是——道理很简单,这些土地虽然不是农民的,可是如果能继续这样租种下去,这些农民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呀;但现在你要断了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还让他们怎么活呢?所以,这注定是一件困难重重的事。

资料表明,从1455年至1607年间的150多年里,英格兰被圈占的土地面积约为50万英亩,不到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但即使是这样,农民被驱逐的情形也非常罕见;更重要的是,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并不全部是领主圈占的,更多的是自耕农圈占的荒地和沼泽地。

大名鼎鼎的圈地运动为什么不像有些人眼里的那样“轰轰烈烈”、反而显得相对文明、有序呢?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当时流行协议圈地,能够圈成的都是双方谈得拢的

不用说,凡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的,那一定会比较温和,容易赢得各方认可。双方谈得拢就签协议,谈不拢也无关紧要。

当然,既然是协议圈地,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首先提出这一动议。

例如,1608年利瑟姆庄园的领主与其32个佃户就达成一份协议,领主同意他的佃户持有同等面积的公有荒地,另外再加100英亩,换取他们支持圈地,这就有点相当于今天的“以地换地”或者“易地拆迁补偿”了。

相反的案例是,1613年霍汉庄园的21名农民,因为各自的土地分散在公地中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所以他们共同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交给领主。他们提出,愿意把他们的这些合计1牛路(即一头牛在一天内能够耕完的面积)的土地,换取领主已经圈占了的4英亩土地。最终的结果是,庄园领主给了他们5.5英亩的土地。看得出,这位庄园主还是很慷慨的。

有了这样的平等协商,然后签订圈地协议,彼此当然就心平气和了。

二是英国人崇尚法制,法律意识强

协议圈地当然好,可是如果各方意见不一,其中某一方尤其是圈地方想加快进度、快刀斩乱麻,这时候又怎么办呢?无非就只剩下“强拆”了。

但圈地运动中的“强拆”依然是在法制轨道上进行的,并不是我们今天的这种“瞎来腔”。中世纪的英国法律已经很健全,佃农们知道,最能保护自己土地利益的是公簿持有地产权,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土地证”。自己拥有土地证,就不怕任何人乱搞,更不用担心半夜里还会有人来强拆。

所以,当时英国的圈地运动进展缓慢,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些农民懂得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其前提是有完备的法律,并且各方尊重法律,不会因为“领导”的一句话就全部推翻),暴力抗拆还在其次。

例如,1468年英国的法律规定,公簿持有人在自己的土地受到侵占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侵占份地的领主。到伊丽莎伯一世时,已经建立了一套明确的公簿持有地权益保护规则。与此同时,16世纪的英国,庄园佃农中大多都拥有庄园法庭开给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的资格证书副本。不用说,这时候领主如果得不到公簿持有人的同意,就很难强行圈地,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因为这时候的庄园佃农与领主之间已经没有了人身依附关系,只有法律契约关系了,所以谁也不怕谁,而且有理说得清。

1300年,埃尔顿庄园法庭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位领主起诉19位茅舍农,指控对方没有给领主的马车装草;可是对方认为,从来就没有谁规定自己有这种装草义务,所以不装是对的。法庭仔细查阅了有关佃户劳役的惯例,上面确实只有记载这些茅舍农需要在地里或领主的庭院中把草堆起来的义务,并没有记载还要把草必须装上马车的义务。也就是说,领主指责这些茅舍农的要求确实是“过分了”——他们愿意把草装上马车再好不过,可是如果不愿意,你也没办法。最终,法院判决领主败诉。

所以能看到,英国虽然也曾经发生过反对圈地运动的农民起义,但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在法律框架下平稳进行的。即使是农民起义,他们也相对有秩序。例如,1607年就爆发了反对圈地的农民**,大批农民在北安普顿郡、沃里克郡、莱斯特郡聚集,但他们的主张主要是尽自己的力量打开被圈占的土地,并且把这些土地弄平整,既不触及任何人身、物品,也没有其他暴力行为。后来,国王派军队前来维持秩序,回去后马上组织了圈地调查委员会前来了解情况,平息矛盾。但即使如此温和的农民起义,在圈地运动中也很少见。

所以说,英国的社会环境有其特殊性,这还可以突出地表现为,即使它们发生农民起义也不想改朝换代,而只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要求。

例如,1381年英格兰就爆发过一次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可是最终他们不过是向国王提出了五项条件,一是废除农奴制,二是废除劳役制,三是降低地租(降到每英亩4便士的水平),四是除非自愿并有正规契约否则任何人不用服役任何人,五是买卖自由。看,这样的农民起义是多么宽松和理性,说是工会派代表与资方交涉也不为过。

由于尊重法律和契约,所以任何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都有了最起码的法制保障。正因如此能看到,18至19世纪英国圈地运动风起云涌,并不是庄园主欺压农奴的结果;恰恰相反,是这些农民们看到一家一户分散耕种的弊端后,迫切希望通过规模化耕种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才纷纷呼吁议会废除原来的反圈地法的。

这也是18世纪英国圈地运动之所以能在议会法令下进行的真正原因——凡是提出圈占土地的人,只要能得到该圈占土地面积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同意,这项申请就能顺利获得通过。有了这样的民意基础,就什么事情都好办了。

三是国王和议会的体恤民情

英国国王和议会虽然属于统治阶级,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但是他们也因此更能体会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原理,所以在很多时候还是会从百姓角度来考虑这项政策是否适当、值得推广。

具体到圈地运动来说,当他们了解到圈地运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接到农民递交的请愿书后,纷纷采取措施反对和限制圈地运动。例如当时有一份请愿书上就这样写着:“羊和牛马在赶着上帝勤劳的子民”、“自绅士成为畜牧业者后,贫穷的工匠从未快乐过。”为此,政府推出的措施主要有1489年议会通过的圈地条例,反对推倒房屋、把用于农耕的土地改为牧场;1514年至1515年间议会再次通过法令,要求把原来被摧毁的房屋立刻恢复重建,被圈占的土地要立刻恢复为耕地(复耕)等。

英国圈地运动远不是真的“羊吃人”

有人会问,听你这么一说好像英国的圈地运动还很文明、守法什么的,那为什么会有著名的“羊吃人”一说呢?说到底,这主要是读者受一些经典学术著作影响和舆论误导的结果。

“羊吃人”这句话最早出现在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一书中。作者作为人文主义者,当然更关注人文而不是法律角度。

这个比喻尤其是经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圈地运动的一番文学夸张后,更使得圈地运动臭名远扬。众所周知,马克思是革命导师,他考虑问题更多的是从阶级、革命、政党角度来进行的,况且他的原意也并不是认为圈地运动、而是指资本主义是“羊吃人”。

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资本主义的罪恶在于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而不是下面所说的“抢劫”),用剩余价值积累资本就叫资本主义积累。可是在剩余价值问题出现之前,那些“资本家”和“工人”又是怎么形成的呢?马克思认为,是原始积累——圈地运动中的抢劫者用抢劫土地的手段成了最初的资本家,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成了最初的被剥削者。

容易看出,圈地运动处在资本主义之前的一个阶段,它再多只是促使了资本主义的发芽。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羊吃人”中的“羊”,并不是托马斯·莫尔所说的圈地运动,而是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翻遍《资本论》全书,也看不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这句话,因为马克思要批判的正是“资本主义积累”而不是圈地运动的“原始积累”。包括列宁,列宁也无数次提到“资本主义积累”,但从来没有提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即圈地运动),他后期更是指出“必须把资本主义基础上的资本积累和所谓原始积累区别开”。

那么,是什么时候大家一致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羊吃人”是指圈地运动的呢?是20世纪30年代,前苏联为了彰显资本主义的“血和肮脏”,硬生生地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圈地运动,从资本主义的前一阶段“搬回”到资本主义阶段中,“栽赃”到资本主义头上。

当时的情形是,苏俄[1]在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后无偿夺取农民的粮食,为了为这种做法寻找一种理论依据,著名的布尔什维克学者B.M.斯米尔诺夫在《真理周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说既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积累之前先要有所谓的原始积累,那么我们在“社会主义积累”之前也必须首先有“原始积累”,用“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相区别。

请注意,这里是他率先提出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说法,移花接木地让人误认为这是马克思的理论,然后就推出了苏俄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为无偿剥夺农民做辩解,认为社会主义苏俄在能够按照计划经济规律实现“社会主义积累”之前,同样必须以强制手段“剥削”农民来建立国营经济(因为苏俄没有殖民地可供剥削);虽然从经济实质上讲,这和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一样,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那就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依靠国家机器具有更大的强制力,因而积累能量也更大。

这一说法很快就被当时的苏俄理论界普遍接受了。但显而易见,用剥夺农民来建立“社会主义积累”总让人觉得怀疑,至少是心里不舒服,因为在这么说,社会主义也是劳苦大众基础上建立的制度,又怎么能拿“自己人”来开刀呢?于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这个术语从1922年开始便不再提了,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一词却因为能显示资本主义的“血和肮脏”,在20世纪30年代用得越来越频繁,让人觉得仿佛原始积累真的是资本主义一个必经阶段似的,并且还上升到一种“规律”的角度来认识。[2]顺便一提的是,托马斯·莫尔为什么当初非要“没事找事”地说出这样一句“羊吃人”、引起后人这么多是非来呢?原来,这缘于他的一个误会。

托马斯·莫尔(1478-1535)是欧洲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创始人、才华横溢的人文主义学者,曾经担任过律师、英国国会议员、财政副大臣、大法官(地位仅次于英国国王)等,1535年被判斩刑处死。

1515至1516年间,托马斯·莫尔在出使欧洲期间,利用业余时间用拉丁语写了一本《乌托邦》(全名是《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虚构了一个航海家航行到一个幸福、理想的国家“乌托邦”的故事,在历史上第一次表达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愿望。而实际上,他是要用这本书来讽刺欧洲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样才间接地引出了对圈地运动“羊吃人”的批判。

那么,托马斯·莫尔又是如何误会圈地运动这一概念的呢?原来,圈地运动并不是要暴力驱赶农民(这种情况虽然也有,但很少),而是往往涉及到向佃农夺佃的问题。

这就又要引出当时佃农的三种不同身份来了:

一是自由租佃农。他们只要象征性地缴纳一点地租,就可以自由地保有土地。这种佃农人数最少,不到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是习惯租佃农。他们的租地合约没有固定期限,一般可以一直租下去,直到佃农生命结束,有的甚至还可以通过缴纳不固定的继承租给子女继承。这种佃农人数最多,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三。

三是短期租佃农。他们的土地租期虽然也不确定,但期限却不长,不必等到佃农过世领主可以随时收回。这种佃农人数较少,不到总数的五分之二。

在这其中,部分持有庄园法庭立案公簿的称为公簿持有农,也就是说他们是办过法律手续的,受法律保护。但在佃农看来,公簿不公簿不是最重要的,更主要的是租期长短。理论上说,如果这块土地可以让我无限期地租下去,这和这块土地是属于自己的又有多大区别呢?

所以在圈地运动中,最安全的是自由租佃农,后面两者冲击最大——不用说短期租佃农随时随地可能会被领主收回土地了,就连习惯租佃农在租约到期后领主不再租给你你也毫无办法。

要知道,土地是这些佃农唯一的生活来源,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彻底断了他们的收入来源,就只能成为农业工人或进城打工了。但你托马斯·莫尔同情他们可以,你有自己的阶级立场和其他目的也不是不行,但却不能以偏赅全地歪曲事实说成圈地运动全都是被人用暴力赶走的,做人不能这么不厚道。

就拿英国圈地运动中受冲击最大的莱斯特郡来说,它位于历史上实行敞田制的中心地带,95%的土地是农耕地;可是几百年间被圈占为牧场的农耕地也不过只有十分之一,可见“羊吃人”的情况并不严重。

[1]“苏俄”是苏联的前身。苏俄的全称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17年11月7日成立,1922年12月30日被苏联(全称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所取代。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改为“俄罗斯联邦”,简称俄罗斯。

[2]秦晖:《拒绝原始积累》,载《读书》,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