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1 / 1)

预先备妥所需材料,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创立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要求是各不相同的。常见的各种组织形式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各地区会稍有不同):

设立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外地人须办理暂住证、无业证明);

2、投资人的照片2张(1寸或2寸均可);

3、租房协议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名称核准通知书;

5、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

6、拟报批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到特种行业,还需要前置审批项目批文)。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须办理暂住证、无业证明);

2、投资人的照片4张(1寸或2寸均可);

3、租房协议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拟报批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到特种行业,还需要前置审批项目批文);

6、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上岗证及照片2张;

7、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各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须办理暂住证、无业证明);

2、负责人照片4张(1寸或2寸均可);

3、租房协议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拟报批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到特种行业,还需要前置审批项目批文);

6、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上岗证及照片2张;

7、由合伙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民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申请注册书》;

8、由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

设立有限公司(2~50个股东)需要准备的材料

1、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外地自然人需办理暂住证、无业证明);

2、法定代表人照片6张(1寸或2寸均可);

3、办公场所租(借)房协议原件及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4、验资凭证(以货币出资的为现金缴款单及银行询证函、以实物出资的为购货发票及货物销售证明);

5、法人股东提交的上月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股东会议决议;

6、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拟报批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到特种行业,还需要前置审批项目批文);

8、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上岗证及照片2张;

9、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0、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8个以上股东)需要准备的材料

1、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外地自然人须办理暂住证、无业证明);

2、法人代表照片5张(1寸或2寸均可);

3、办公场所租(借)房协议(原件)及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4、验资凭证(以货币出资的为现金缴款单及银行询证函、以实物出资的为购货发票及货物销售证明——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5、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6、拟报批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到特种行业,还需要前置审批项目批文);

7、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上岗证及照片2张;

8、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9、企业章程;

10、资金来源证明;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12、企业从业人员名册;

13、申请报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行通知书》;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纪要及相关文件;

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公司住所证明。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外经委项目批准证书;

2、合同、章程及外经委批复(独资企业只需章程及批复);

3、可行性报告及外经委批复;

4、中外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需提供国籍身份证明);

5、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6、经营场所证明;

7、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推荐书及身份证明;

8、有关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项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设立外地企业驻地机构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主办单位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加盖印章;

2、驻地机构负责人简历表;

3、驻地机构基本情况;

4、驻地机构人员名册;

5、外地主办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如果是医药企业还需要一照二证);

6、驻地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在本地的须附原单位证明),照片2张;

7、办公地点房产租赁协议(私房或自建房附产权证复印件)。

设立营业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3、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登记实践中一般要求填报登记主管机关发给的《资金信用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果是变更原有经营单位的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由其隶属的法人向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来进行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的,应当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如果公司用房是租赁的,应当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如果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如果是变更原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前置项目审批规定

需要有前置审批的项目,一般都带有限制进入的味道。

在上文创办企业《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中,曾经多次提到“如果涉及到特种行业,还需要前置审批项目批文”的字样。可见,这里存在着一个市场门槛准入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凡是需要有前置审批的项目,一般多少带有限制创业者进入的味道。

那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究竟有哪些呢?概括起来主要有:

1、广告经营——需要有市工商局广告处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一、二类旅行社需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类旅行社需要有省旅游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旅社(招待所)、浴室、刻字、打字、复印、印刷、废品收购——需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4、邮电通信企业——需要有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非邮电部门代办业务——需要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5、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出版发行需要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录生产——需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录音、录像制制品的批发——需要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经营;

图书、报刊零售——需要由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6、水路运输——需要由县级以上交通局审批;

公路运输——需要由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7、进出口贸易——需要由国家经贸部审批;

8、娱乐场所(含歌厅、舞厅等)——需要由县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局治安科、消防科审批;

9、文物经营——需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期货经纪公司——需要由国家工商局登记;

11、小轿车经营——需要由国家工商局审批;

12、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师事务所——需要由审计机关批准;

13、房地产经营——需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4、股票发行——需要由地方政府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15、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经营——需要由工商局市场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17、物业管理——需要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18、商标印刷——需要有工商局商标广告处颁发的《商标印刷指定证书》;

19、报关企业——需要由海关署审定;

20、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需要由市司法局审批;

21、国有资产评估――需要有省国资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2、餐饮行业——需要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站审批;

23、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

——批发由各级石油公司提出意见,经同级经贸委(计经委)批准;

——设加油站、零售网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24、蚕茧收购——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省丝绸总公司批准,由丝绸总公司颁发《蚕茧收购经营委托书》;

25、肥料、农药经营或直供业务——由工商局专项审批;

26、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由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7、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

——供气能力在2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在此能力下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负责审批;

28、煤炭经营——由煤炭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批;

29、医疗器械——由医药管理局审批;

30、汽车维修——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审批;

31、信息中介——由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公室审批;

32、网吧——由公安局、电信局、文化局审批;

33、职介所——由劳动局审批;

34、美容、美发——由公安局、卫生防疫站审批;

35、保健品销售(两类“健”、“药”)——由卫生防疫站或医药管理局审批;

36、种子生产——需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销售——需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7、农药生产——需要有化工部和省化工厅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38、药品生产——需要有省卫生厅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销售——需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9、兽药生产——需要有省卫生厅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经营——需要有县级以上农牧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40、烟草专卖品生产——需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批发——需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颁发的《批发许可证》;

41、盐业生产、批发——由省级盐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劳动局审查同意;

4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由市劳动局审查同意;

4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由兵器部审批,所在地县、市公安分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营——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4、化学危险品生产——由省化工厅发给《生产许可证》;

经营——由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公室审批;

45、地质勘探——由省地矿局发给《勘探许可证》;

采矿——由省地矿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6、工程勘察设计——需要有省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建筑施工——需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

47、金融业务——需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保险业务——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

48、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从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需要由人民银行批准;

49、民用航空运输——需要有国家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工业——需要有民航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

50、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需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