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评:深刻的教训(1 / 1)

调查报告《石货郎之死说明了什么?》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左”的思想流毒没有肃清,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已将近五年的今天,竟逼得一个想经营农村个体商业、活跃农村经济、靠劳动致富的农民,在受到沉重打击后自缢身亡。当然,他的轻生是不足取的。但是,另一方面,他的死也是对“左”的思想流毒提出的严正控诉和抗议,值得我们认真吸取教训和深思。

当前,我省农村商品流通渠道还不够多,也比较梗塞,这对活跃农村经济、发展生产、促进农民尽快地富裕起来很不利。石货郎年龄较大,又有经商经验,适应当地发展个体商业的需要,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惜,“好事多磨”,由于某些同志,特别是从事基层商业工作的同志头脑里“左”的思想影响作怪,存在着怕发展个体商业会抢了供销社生意的错误思想,因而一再刁难阻挠他办理执照。结果,使这位刚刚被党的搞活经济政策的光辉照亮了心头的农民,成了他们排挤个体商户的“牺牲品”。

现在,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任务已经胜利完成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地方、每个部门、每个单位的业务指导思想,都已经纳入了党的方针、政策的轨道,还要下功夫继续把这个任务彻底完成。应当指出的是,至今,我们有的同志像石货郎之死这一事件中的供销社主任郭兆民那样,他们对于因自己不执行党的政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还不感到痛心,拒不检查自己错误并总结经验教训,这是应该批评的。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国家关于个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已明确和健全起来。从我省农村情况看,无论从搞活经济、方便群众,还是为农村多余劳力找出路来说,都需要个体商业的适当发展。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希望类似石货郎之死的悲剧再也不要重演。

(1983年6月13日《黑龙江日报》,合作者林茂森撰稿)

(作者注:其实,当时的政策规定也有很大问题,农民要经营个体商业,不应该让竞争对手供销社签字认可;因为反之,供销社要经商难道还得征求个体业者的同意吗?所以,政府部门不该把裁判责任推给供销社。如果政府部门自己来当这个裁判员,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