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离下离上(1 / 1)

《离》,《序卦》:“坎者陷也,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陷于险难之中,则必有所附丽,理自然也,离所以次坎也。离,丽也,明也。取其阴丽于上下之阳,则为附丽之义;取其中虚,则为明义。离为火,火体虚,丽于物而明者也。又为日,亦以虚明之象。

离:利贞,亨。畜牝牛,吉。

离,丽也,万物莫不皆有所丽,有形则有丽矣。在人则为所亲附之人,所由之道,所主之事,皆其所丽也。人之所丽,利于贞正,得其正则可以亨通,故曰离利贞亨。畜牝牛吉:牛之性顺,而又牝焉,顺之至也,既附丽于正,必能顺于正道如牝牛,则吉也。畜牝牛,谓养其顺德。人之顺德,由养以成,既丽于正,当养习以成其顺德也。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离,丽也,谓附丽也。如日月则丽于天,百谷草木则丽于土。万物莫不各有所丽,天地之中,无无丽之物,在人当审其所丽,丽得其正则能亨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

以卦才言也。上下皆离,重明也。五二皆处中正,丽乎正也,君臣上下皆有明德,而处中正,可以化天下,成文明之俗也。

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二五以柔顺丽于中正,所以能亨。人能养其至顺,以丽中正,则吉,故曰畜牝牛吉也。或曰:二则中正矣,五以阴居阳,得为正乎?曰:离主于所丽。五,中正之位,六,丽于正位,乃为正也。学者知时义而不失轻重,则可以言易矣。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若云两明,则是二明,不见继明之义,故云明两,明而重两,谓相继也。作离,明两而为离,继明之义也。震巽之类,亦取涛随之义,然离之义尤重也。大人,以德言则圣人,以位言则王者。大人观离明相继之象,以世继其明德,照临于四方。大凡以明相继,皆继明也。举其大者,故以世袭继照言之。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阳固好动,又居下而离体。阳居下,则欲进。离性炎上,志在上丽,几于躁动。其履错然,谓交错也。虽未进,而迹已动矣,动则失居下之分而有咎也。然其刚明之才,若知其义而敬慎之,则不至于咎矣。初在下,无位者也。明其身之进退,乃所丽之道也。其志既动,不能敬慎则妄动,是不明所丽,乃有咎也。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履错然欲动,而知敬慎,不敢进,所以求辟免过咎也。居明而刚,故知而能辟,不刚明则妄动矣。

六二黄离,元吉。

二居中得正,丽于中正也。黄,中之色,文之美也。文明中正,美之盛也,故云黄离。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同于文明中顺之君,其明如是,所丽如是,大善之吉也。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所以元吉者,以其得中道也。不云正者,离以中为重。所以成文明,由中也,正在其中矣。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八纯卦皆有二体之义。乾,内外皆健;坤,上下皆顺;震,威震相继;巽,上下顺随;坎,重险相习;离,二明继照;艮,内外皆止;兑,彼己相说。而离之义,在人事最大;九三居下体之终,是前明将尽,后明当继之时,人之始终,时之革易也,故为日昃之离,日下戾之明也,昃则将没矣。以理言之,盛必有衰,始必有终,常道也。达者顺理为乐。缶,常用之器也。鼓缶而歌,乐其常也。不能如是,则以大耋为嗟忧,乃为凶也。大耋,倾没也。人之终尽,达者则知其常理,乐天而已,遇常皆乐,如鼓缶而歌。不达者则恐恒有将尽之悲,乃大耋之嗟,为其凶也。此处死生之道也。耋与联同。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日既倾昃,明能久乎?明者知其然也,故求人以继其事,退处以休其身,安常处顺,何足以为凶也!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九四,离下体而升上体,继明之初,故言继承之义。在上而近君,继承之地也。以阳居离体而处四,刚躁而不中正,且重刚。以不正而刚盛之势,突如而来,非善继者也。夫善继者,必有巽让之诚,顺承之道,若舜、启然。今四突如其来,失善继之道也。又承六五阴柔之君,其刚盛陵烁之势,气焰如焚然,故云焚如。四之所行,不善如此,必被祸害,故曰死如。失继绍之义,承上之道皆逆德也,众所弃绝,故云弃如。至于死弃,祸之极矣,故不假言凶也。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上陵其君,不顺所承,人恶众弃,天下所不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六五居尊位而守中,有文明之德,可谓善矣。然以柔居上,在下无助,独附丽于刚强之间,危惧之势也。唯其明也,故能畏惧之深,至于出涕;忧虑之深,至于戚嗟,所以能保其吉也。出涕戚嗟,极言其忧惧之深耳,时当然也。居尊位而文明,知忧畏如此,故得吉。若自恃其文明之德,与所丽中正,泰然不惧,则安能保其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六五之吉者,所丽得王公之正位也。据在上之势,而明察事理,畏惧忧虞以持之,所以能吉也。不然,岂能安乎?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

九以阳居上,在离之终,刚明之极者也。明则能照,刚则能断。能照足以察邪恶,能断足以行威刑,故王者宜用。如是刚明以辨天下之邪恶,而行其征伐,则有嘉美之功也。征伐,用刑之大者。

折首,获匪其丑,无咎。

夫明极则无微不照,断极则无所宽宥,不约之以中,则伤于严察矣。去天下之恶,若尽究其渐染诖误,则何可胜诛?所伤残亦甚矣,故但当折取其魁首,所执获者非其丑类,则无残暴之咎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王者用此上九之德,明照而刚断,以察除天下之恶,所以正治其邦国,刚明居上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