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交响乐团行业指南的实际应用(1 / 1)

先前呼吁中国建立一套交响乐团的行业标准和分类体系,读到了两位笔友的回应,很是兴奋。兴奋之一在于这一呼吁得到了不同年龄层次人士的回应,之二在于两位的回应立场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也反映出这套还处在襁褓阶段的体系的脆弱和超前意识。

“行业标准”从刊文至今已有一个半月,之间经历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名称从“行业标准”改为了“行业指南”,因为标准容易让人联想起标准化和一刀切,但基于国内乐团发展和管理水平千差万别,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希望渺茫。因此从实际出发,去“标准”改推“指南”,也是希望以指南的参考价值和引导意义来帮助乐团树立短期或长期目标。“指南”的内容也非一成不变,而会随着国内乐团的推进而更加与国际接轨。

“指南”的内容也作了修订。修订的意见来自于一些国外的资深乐团管理精英。德国交响乐团协会(DOV)是在德国建立德国交响乐团分类体系的组织。该协会总监吉拉德·梅腾斯先生(Gerald Mertens)是资深的法律从业者和乐团管理者,对亚洲乐团现状也有诸多了解,曾担任新加坡交响乐团的顾问。他对上次发表的八条内容作了修订,补充了三条并删除了原先关于演出季内音乐会场次的内容。中国的大多数乐团都十分依赖政府补贴,这与德国乐团的生存模式极为接近,因此梅腾斯的修订版很具有参考价值。在此分享一下全新的包含十二条的行业指南,其中基本条款五条,可选条款七条,严格程度比之前的八条大大降低了。

基本条款:

1.完整的演出季(欧美国家对演出季的定义为30周以上)

2.固定工资与社保

3.配备全职行政人员/总经理或团长/音乐总监或常任指挥

4.宗旨或使命(mission statement)

5.大于一个基准线的年度预算

可选条款:

6.预售套票

7.基础的行政管理架构

8.固定演出场所

9.教育普及项目

10.会员制

11.董事会

12.附属青年乐团或乐队学院

由梅腾斯修订的行业指南最令我眼睛一亮之处,在于他将“乐团宗旨”放进了基本条款中。乐团宗旨在西方乐团中普遍存在,等同于“企业使命宣言”,是以最简短的话语描述乐团的使命。比如芝加哥交响乐团的使命宣言看起来简直朴素得不可思议:“通过芝加哥交响乐团将古典音乐带给芝加哥、美国和国际上的听众。”香港管弦乐团的使命宣言是:“要令香港城内城外更多人喜爱和欣赏音乐之余,更致力成为一个财政稳健的艺术团体,并以卓越的演出及其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为音乐做出贡献,发放异彩。”伟大的柏林爱乐乐团的使命宣言可能是全球最精简的一句:“128名乐师共建一个乐团。”一句话就凸显了乐团的安身立命之本。美国水牛城爱乐乐团的使命宣言是:“建立一支常驻、专业和主要的交响乐团,通过现场音乐会和其他演出来提高西纽约州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对西纽约州及域外的最广泛的人民提供教育普及和娱乐服务。”比起国内乐团动辄“国内一流,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豪言壮志,拥有非口号式使命宣言的乐团也更容易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发展目标。

而蒋力先生提出的乐团建设的中国特色,更多是指在曲目编排和演出季制定上。我想再次强调,音乐和艺术层面的问题,比如演奏水平和曲目比重等,是这套行业指南最不想涉及的“雷区”,不妨由另一套指南来做界定。但我一直斗胆认为,乐团既然转企,就应当实施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并不等同于市场化运作。我们所推崇的标准化的企业化管理其实就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在企业管理上奉行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认证也是国际通行的标准。乐团可以演奏更多的中国作品以凸显中国特色,可以邀约更多的中国音乐家出现在舞台上,可以下乡进校园进行普及,但这些都可以在一套广受国际验证的管理体系内运作,比如预算制、董事会制度、行政领导和艺术领导分工明确等。

2013年3月《音乐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