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所在,包括犯罪治理在内的社会制度都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力量。但我们的犯罪治理,长期停留在国家本位的层面,对民众、企业的参与莫衷一是。因此,研究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倡导企业力量的介入,既是多元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犯罪治理实践改善的出路之一。
一、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一个样本
本书主要调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这项工作从1999年12月5日在温州星际实业公司开展第1例起,截至2009年6月30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共投放了41名帮教对象到各大企业基地,已经完成帮教38例,没有一例重新犯罪。可以说,经过近10年的实践,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正逐步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一)样本的选择
1.原因
首先,温州作为全国最早的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我国民营资本发育最完全、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可以将该地区出现的新现象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呈现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营企业逐步填补我国社会结构变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责任“真空”地带。在宏观层面上,企业行为触角的不断伸展是一个普遍现象,世界各地都是如此,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变化,国家更加迫切地需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应对犯罪,在此大背景下研究企业参与犯罪治理问题,更具有实际意义。
其次,企业帮教的名称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但其内涵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可以说是全国司法机关的首次尝试,然而,却仅非地方性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多处地方基层司法机关纷纷开展类似的工作。值得思考的是,至今没有任何人对此进行全面调查,更不用提进行深入的研究,本书认为这项活动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犯罪治理策略的变化,如果以客观的态度仔细分析各种因素,很有可能会揭示或发现某些重要的、但迄今尚未被注意到的问题。
除去这些考虑之外,这次调查事实上始于2007年6月鹿城法院少年庭与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的一次合作意向。鹿城法院原本希望借助高校的科研力量对外来青少年犯罪人进行审判前危险性测评,从而增加审判的精确性。但是由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工作难度较大,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该项合作最终没有成型,反而间接地促成这个调查。真可谓“无心插柳柳成荫”!此外,撰稿人作为温州当地人,拥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更容易与司法实践部门沟通,而且可以更方便地获取第一手材料。
2.调查的形式
撰稿人对企业帮教活动的系统调查共进行了五次,主要集中在2007年6月~8月,2008年3月,2008年7月~9月,2009年3月,以及2009年8月~9月。除此之外,撰稿人也经常性地参加帮教基地接收新对象、老对象期满时考评,以及定期的回访等活动。主要的调查方法包括查阅案卷,实地考察帮教基地、个别访谈等,撰稿人查阅了1999年12月起法院少年庭适用企业帮教38个案例的所有卷宗,跟鹿城法院少年庭庭长,经办法官,帮教对象,帮教企业负责人等十多人进行了访谈,和其中一部分对象进行过多次的谈话。
与帮教对象的访谈内容深入涉及其成长经历、平时的喜好、自我评价、与父母的关系、对企业生活的感受、人际关系等。与法院方的谈话内容则包括对企业帮教活动的看法,现有企业基地数量,适用企业帮教的条件、依据等。与企业方的访谈内容包括参与帮教活动的目的、具体的流程、如何保证有效监管、有没有额外的要求等。
与帮教对象的谈话通常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既保证谈话过程轻松愉快又避免泄漏隐私,一般每个月与帮教对象谈话一次,这样可以增进彼此的熟悉和信任,以获取最坦率真实的信息。与法院经办人、企业主的谈话通常更加随意,一般也无须避讳其他人,有时在办公室,有时在档案室,有时在车上,除了刚开始采取比较正式的见面详谈方式,后来更多的是通过聊天、拉家常的方式谈及相关问题,还经常通过电话沟通。
在下面有关企业帮教活动操作流程的内容中,为了便于理解,本书不采用问答形式叙述,而是对有关内容进行归纳以后简要阐述。
3.调查的目的
通过调查,撰稿人希望了解: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为什么会推行企业帮教活动?这种活动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展的?一般来说,法院是如何确定企业基地?企业参与帮教活动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什么资质?帮教对象的选择标准又是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开展企业帮教活动能给国家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抑或是其中隐含着怎样的矛盾?企业参与其中的动机是什么?会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出钱?出力?抑或二者兼可?企业帮教活动如何进行?法官、公安干警、企业负责人、帮教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企业的参与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对刑罚权的控制?企业可以参与的范围多大?应该如何界定边际?国家对企业参与监管青少年缓刑犯的态度如何?是禁止还是默许?等等。本书将根据调查材料尽可能细致地描述企业帮教的操作流程——关系——案件,来揭示企业参与帮教活动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进而论述企业在犯罪治理领域中的表现、地位和作用等一般性问题。
(二)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契机
对于推行企业帮教活动的契机,曾获“中国十大女法官”称号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筱玫女法官如是说:大概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始,温州地区外来人口迅速增多,异地户籍青少年犯罪现象开始明显起来。在实践中,对于大量的异地户籍、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的定罪量刑问题遭遇了困境,由于人户分离、人区分离,欠缺监护帮教条件,不能适用缓刑,结果常常出现在少年犯罪团伙案件中,温州户籍的少年犯因具备帮教条件,而被适用缓刑;而外地户籍的少年犯因为不具备帮教条件,只好被判实刑。这种不得已的判决,导致刑法不能在人人面前平等适用。而1999年年底,借助本地民营企业资源力量创设的帮教基地,则有效地消除了监护帮教条件不均等的困境,扩大缓刑的适用,体现了对异地户籍少年犯基本人权的保护。
首先,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帮教活动的出现首先是掺杂了一定个体因素的。在20世纪末期,温州鹿城法院主管少年庭工作的法院负责人在实践工作中遇到难题,为了摆脱困境,积极发挥个人能动性、大胆创新,因此,企业帮教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个企业帮教活动与21世纪初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借助社会力量监管矫治非机构处遇的犯罪人。另外,从时间上看,这个企业帮教活动在1999年年底开始尝试,早于2003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更远早于2007年在温州地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帮教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体现了温州人显著的“敢为人先、先行一步”的创新精神。[1]
其次,企业帮教的产生与社会治安需要密切相关。温州地区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经济繁荣,就业机会众多,外来人口数量较多,尤其是从90年代开始每年都有大量中西部地区的外来人口到温州“淘金”。[2]大量外来人口涌入为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劳动力,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治安形势的恶化。根据犯罪学的相关理论,贫富差距扩大、人口快速流动、城市中匿名生活会削弱社会控制力量,容易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3]因此,很明显,20世纪末期温州地区的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其中大部分是外来人口犯罪,社会治安严重恶化,居民安全感降到极低的水平。[4]于是,控制犯罪尤其是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成为地方政府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再次,企业帮教的成功开展离不开温州地区民营企业的大力支持。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原因,温州地区的国有企业比重一直较低,集体企业的数量也不多。改革开放后,地区经济更是主要依靠民营企业来支撑,包括各类不同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以及数以几十万计的工商个体户。从统计数据来看,三十多年来民营企业对温州经济的贡献率每年都达到90%以上,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5]民营经济的强大实力使温州地方政府较早地意识到,政府不是万能的,良好的治理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携手合作。所以,总体上看,温州政府对待民营企业的态度一直相当宽容,在管理企业方面也长期采取所谓“监管不力”、“放任自流”的政策。[6]事实上,地方政府这种行为模式也为1999年年底民营企业参与到矫治青少年缓刑犯这种新型的、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帮教活动创造了客观环境。按照社会学的理论,个体的行为是嵌入“关系网络”中,也就是说,个体的行为选择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而政府是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的组成者,其态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体的行为方式。而温州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与各类民营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共容利益,[7]这种共容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不仅能在较短时期内促使民营企业迅速成长,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又能保障社会平稳安全、和谐发展,从而最终成为地方官员的良好政绩。归纳为一句话,政企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既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温州区域经济发展道路,也为民营企业延伸行为触角,深入而宽泛地介入地方公共事务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最后,撰稿人所做的研究虽然属于典型调查,但不意味着该现象是一时之作或者说极其特殊,纯属地方经验而不具有推广性。事实上,企业参与帮教的现象并非“横空出世”,它既有历史渊源,又有一定的政策依据。[8]考察与此相关的一些实践活动便可以发现,企业参与帮教活动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出现,只不过彼时的企业帮教与现时的企业帮教在“企业”的构成上有所变化,在帮教对象上有所差异。就这一点而言,撰稿人现时所研究的“企业帮教”活动,不过是“旧瓶中的新酒”罢了。[9]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近几年在浙江乃至全国其他省市,“企业帮教”一词被频频提起,成为颇具点击率的“流行词汇”。[10]当然,各地以“企业帮教”冠名的若干活动,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既包括与鹿城法院开展的相类似的活动,也包括企业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还包括企业参与监管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等。[11]
总之,这类由地方司法机关主导的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犯罪形势变化的一个积极回应。当前,贫富差距急剧拉大、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犯罪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社会治安形势严重恶化,国家在面对如此严峻的犯罪局势,必然要采取多元化的犯罪预防措施,同时根据现实需求主动调整犯罪治理手段,力图将犯罪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必须积极地借助、利用和整合各股社会力量,毕竟,打击犯罪的成本高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赖专门机构来达到防控犯罪的目的。在这一层面上理解,企业帮教与当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私人侦探所、保安公司,与国家近几年大力提倡的社区矫正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实质上反映了在防控犯罪的社会需求远高于抗制犯罪公共产品供给时期国家一个有意识的分工举措,是社会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国家犯罪治理领域的一个客观表现。[12]
(三)案件类型、对象和基地情况
鹿城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是在民营企业内设立基地,由企业协助司法机关监管、矫正轻微触犯刑法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下面,本书将结合实证数据介绍适用企业帮教的犯罪案件类型、帮教对象以及企业帮教基地的基本情况。
1.案件对象和类型
在分析企业帮教活动适用的案件类型和对象之前,首先来看鹿城法院历年来刑事案件判决的几组统计数据,将其作为下文进一步分析的背景材料。图5-3是关于鹿城法院自2002年到2009年1~6月止涉案人员总数和涉案青少年人数的汇总,其中涉案青少年包括14~16周岁、16~18周岁、18~25周岁三个年龄段。图5-4是自2002年到2009年1~6月止每年被判缓刑的总人数、被判缓刑的青少年人数以及青少年占总人数比例的汇总。
图5-3 (2002—2009.6)鹿城法院生效判决涉案人员(青少年)总数
图5-3中深色柱状体指每年生效判决中涉案人员总数,浅色柱状体指每年涉案青少年总人数,折线是每年涉案青少年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连线。从图5-3中可以看出,2002—2009年鹿城法院每年所做生效的刑事判决涉及人员达2000余人,其中2009年1~6月的数据为1119人,依据比例可以推断出当年的涉案人员也会在2000人左右。其中,青少年涉案人数虽然每年都有所变化,但除2004年、2005年、2006年外,2002年、2003年、2007年、2008年、2009年里青少年涉案人数占总涉案人员的比例均超过30%,尤其是2008年,比例高达65%。
图5-4中深色柱状体指每年判处缓刑的总人数,浅色柱状体指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人数,折线是每年被判缓刑的青少年占判处缓刑总人数比例的连线。从图5-4可以看出,鹿城法院每年判处缓刑的总人数,除2009年1~6月的汇总数据为59人外,其余年份都在100人以上,但不超过160人。鹿城法院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人数最少的年份是2006年,只有18人,其余年份都在20人以上,2008年最多有42人。
图5-4 判处缓刑的总人数、青少年判处缓刑的人数、比例
图5-5中两条折线分别代表判处缓刑人数占总涉案人数的比例和判缓刑的青少年人数占青少年人数的比例。从图像上看,深色折线一直在8%这条直线以下,说明法院每年每100人涉案犯罪人中仅有不超过8人被判处缓刑;而浅色折线一直在蓝色折线之下,只有在2005年、2006年与深色折线重合,这说明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比例更低,平均每100人中不超过7人。[13]
图5-5 判处缓刑的总比例和青少年判处缓刑比例
从对象来看,鹿城法院开展的企业帮教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具体来说,除了在2000年适用了1名假释犯以外,其余40名对象都是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其中1999年1人,2000年4人,2001年7人,2002年2人,2003年5人,2004年2人,2005年7人,2006年1人,2007年9人,2008年1人,2009年1~6月2人。正如上面的数据显示,每年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犯数量就比较少,因此,适用企业帮教的人数就更少了。在适用企业帮教的38个案件中,涉及的案件类型有:盗窃12例,抢劫17例,抢夺3例,故意伤害4例,过失致人重伤1例,诈骗1例。盗窃和两抢案件占所有案件的80%强,这也符合地方刑事案件类型,详见图5-6。
图5-6 企业帮教适用的案件类型一览
接受帮教的41名对象中,被判拘役缓刑执行的有11人,占27%;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有1人,占2%;假释的1人,占2%;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有28人,占69%。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对象中,刑期是3年的有3人,刑期是1年以上不到3年的有19人,刑期不满1年的有6人。详见图5-7。
图5-7 企业帮教对象被判处的刑罚类型
图5-8 企业帮教的青少年犯年龄构成
帮教对象均为案发时未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案发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有31人,占76%,案发时年龄在18~25周岁的有10人,占总数的24%。这41名帮教对象均为初犯。犯罪人户籍所在地不是温州地区的约占70%,大多散布在湖南、四川、安徽、江西等地;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地区但不是鹿城区的约占30%,主要是洞头、文成、永嘉、平阳等县市,详见图5-8、图5-9。
图5-9 企业帮教的青少年犯户籍情况
总体上看,每年适用企业帮教的人数只占鹿城法院每年判处缓刑人数的极小一部分,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罪人,其中大多数属于缺少帮教、监护条件的异地籍青少年。据经办法官反映,适用人数少是由于企业帮教只适用于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犯,人数本来就很少,而且法院在适用企业帮教时又十分慎重、严格限制适用的对象,不但要求是初犯、偶犯,还要考察对象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情况,因此,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人就屈指可数了。事实上,这也符合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初衷,设立企业帮教基地最初就是为了给异地籍的青少年犯创造一个监护、帮教的条件,从而在少年团伙犯罪案件中尽可能避免同罪异罚的情况,保障异地户籍青少年犯的基本人权。毕竟这项活动开展依据的是基本的法律精神而非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地方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非常谨小慎微。
2.企业基地的情况
温州鹿城区法院从1999年开始,陆续开始设置企业帮教基地。虽然根据鹿城法院制定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操作规程》,企业基地采用“企业自行申请、经基地领导小组考核、批准”的程序进行,但实践中大部分的情况都是由法院方提出要在某企业内部设置帮教基地的设想,然后该企业方再考虑这项提议。[14]当然,不同的企业决策程序有所不同,有些企业只需企业主个人即可决定,有些企业则需要召集领导小组开会讨论。[15]如果企业愿意参与帮教活动,那么法院和企业就会正式签订建立帮教基地的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就意味着“××企业帮教基地”的成立,有时还会进行专门的授牌仪式,向外界宣告帮教基地的存在。
由于民营企业是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基本载体,也是整个帮教活动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法院对参与帮教活动的企业还规定了一系列软硬件条件。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参与的民营企业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且三年来利润、效益持续增长。这是因为相当的规模和良好的效益是企业能够对青少年犯顺利开展帮教并且取得良好效果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正如长期经办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鹿城法院少年庭副庭长言法官所称,“没有相当的规模和效益就意味着企业不稳定,可能有一天连工人都养不活。而被帮教的少年犯是特殊人群,法院把他送到企业,如果他连吃饭、生存都没有保障,或者企业发展没有前途(要为少年犯缓刑期满要求留厂打基础),他在精神上是不可能安心接受法律、道德、思想等帮教的。”
其次,参与帮教的民营企业必须要具有完整的党团组织,这是帮教活动顺利进行的机构保障。[16]因为,接受企业帮教的青少年犯绝大部分存在思想认识偏差,或者是法制观念不健全等问题,而企业中基层党团组织能保证在政治上和人员配置上对青少年犯开展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纠正其行为态度,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
再次,参与帮教的民营企业还需要具备先进的企业文化。因为企业文化通常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是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体现,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企业文化水准,企业对帮教对象进行有效监管就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最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至关重要。只有企业主或者说企业领导层能够正确认识帮教工作的意义,深刻理解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具有关爱青少年、维护良好社会环境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在思想层面保证企业帮教活动能够长期有效地进行下去。
根据撰稿人的调查,至今为止,鹿城区法院共建立了14个企业帮教基地。它们分别是:温州市星际实业公司[17]、泰力实业公司[18]、温州华威电器集团[19]、浙江霸力集团[20]、正大烟具制造有限公司[21]、东艺鞋业有限公司[22]、浙江亨美服饰有限公司[23]、温州市火轮烟具制造有限公司、奋飞数控机床厂、巨一集团有限公司[24]、申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25]、金豪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荷桥鞋业有限公司[26]、浙江华安安全设备公司[27]。这些基地企业大多有10余年的创办时间,生产规模较大且利润持续上涨,其中像星际实业公司、泰力实业公司、巨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属于本行业的“领头羊”,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拥有员工上千人,产品广销国内外市场。分别跻身于温州地区百强企业或者浙江省重点企业行列,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获得公司无区域冠名权。另外,企业主个人社会交往非常广泛,大多担任地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关系密切,交情不错。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普遍较强,通常热心于公益事业,往往每年会拨出专门款项投入地方社区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以星际实业公司为例,作为“帮教第一厂”,其最早参与帮教活动同时也是至今为止接收对象最多的一家企业。近年来,星际公司连续几年年均投入地方公益事业的资金超百万元,并启动了多项慈善事业,包括建立了“爱心专户”和“奖学金”,创建了“三百”慈善工程(捐建“百所星际图书馆”、资助百名贫困大学生、帮教百名青少年犯),推出了关爱留守儿童慈善计划等一系列活动。
(四)企业帮教的依据及流程
在调查过程中,撰稿人不止一次地问及鹿城法院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法律政策依据,几乎每一个经办人都不约而同地回答:“这是我们鹿城法院的首创,没有依据。”有人还幽默地加一句:“这也是温州模式嘛!”骄傲之情溢于言表。然而企业帮教并非孙悟空,从石头里蹦出来,而是依据相关规定,在参考、借鉴了类似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的结果。
1.政策依据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企业帮教活动,鹿城法院内部就制定了《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操作规程》、《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帮教责任人职责》、《帮教对象基本守则》、《建立异地户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设点企业协议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指出,建立企业帮教基地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本书将结合其余地方司法机关开展的类似活动,[28]进一步讨论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从规范层面来看,我国于1985年参与制定并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该规则要求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给予“有效、公平、合理、公德”的待遇,并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确立了“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的双向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1991年颁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即2006年12月29日该法修订后的第54条)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处理未成年犯应该不同于一般成年犯,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更多的是从矫正而非惩罚的目的出发。同时,根据我国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此外,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大都反映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例如,《刑法》第17条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的不同。又如,2001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判处未成年人被告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具备监护、帮教的条件。”言外之意,未成年人犯罪人如果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管制刑、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再如,最高院在2006年1月11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具体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还如,2006年12月28日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在第13条中具体指出:“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29]
上述规定在不同的层面为地方司法机关开展企业帮教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当然,从时间上看,最高院和最高检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都晚于鹿城法院开展企业帮教活动,将其作为政策依据似乎颇为牵强,但是从近几年各地出现的各种企业帮教实践来看,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开展的类似活动大都直接源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是建立在总结归纳地方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但是这些规定的颁布又意味着号召、引导地方司法机关开展并推广类似的实践活动。
2.帮教流程
至于企业帮教活动的操作流程,大体上可以区分为前期工作和正式步骤。
前期工作包括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经办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初步判断青少年犯是否符合帮教的条件。如果符合,经办法官会逐一联系帮教基地的企业负责人,仔细询问其是否有意接收。通常,经办法官会依据各基地内已有帮教对象的人数来决定询问意见的顺序,优先考虑帮教经验比较丰富、又没有对象正在帮教的企业。这主要考虑到避免一个基地内同一时间如果帮教对象过多的话,容易相互交叉感染。除此之外,法官有时也会结合青少年犯本人的特长、技能选择帮教基地。例如2000年有一个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因盗窃公司计算机设备被判处缓刑,当时的经办法官就结合了对象的兴趣特长,将其安排在温州星际实业公司接受帮教。在帮教期间,这位对象为企业设计出一套非接触式射频考勤卡和相关软件,受到了企业的嘉奖。[30]最后,有可能的话,法院还会尽量考虑青少年犯和其家属的意愿,比如他们更希望去哪些类型的企业里工作,更愿意从事哪一种岗位等。
其他的前期工作还包括:企业负责人会通过旁听庭审、查阅案卷、或与本人交谈等方式来了解青少年犯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然后决定是否接收。这一般是初次合作,企业方面会花些时间精力对青少年犯进行考察了解。如果是老关系,企业负责人往往只听经办法官介绍就可以决定,甚至只要一个电话告知就可。
这些前期工作完成以后,就正式进入企业帮教活动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签订帮教责任书、制订帮教计划。帮教责任书是由企业、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帮教对象的监护人共同签订的。帮教责任书内容包括:帮教单位、被帮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帮教单位的权利义务、被帮教人员的权利义务。其中,帮教单位(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指:应当充当监护人作用,负责对帮教对象的全面监控,及时向其他帮教责任人反馈情况,并对帮教对象的表现情况逐月做书面总结备案。被帮教人员的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帮教对象基本守则,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外出必须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得离开。权利包括,继续接受帮教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考评合格要求留任企业的权利。
帮教计划主要是由企业和法院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共同制订的。实践中通常采取规范化的做法,按照标准模板再结合对象不同情况予以增补,帮教计划书主要涉及帮教目标和帮教流程、法制道德教育、生产技能培训、专业文化培养等内容。
第二,帮教小组。针对每一个帮教对象,企业都要建立一个帮教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企业主或总经理、企业中党团组织的主管、车间主任和师傅、治安科长、寝室长。一般来说,企业主是名义上的组长,牵头制订帮教计划,总管帮教活动;而实际上是由党团主管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帮教工作;[31]车间主任和师傅负责传授帮教对象生产技术,负责监督对象认真地完成生产劳动;治安科长负责监管对象的行为及动向,如果对象要外出,必须要先跟治安科长请假,经同意才可以离开厂区;寝室长主要负责帮教生活起居方面的内容,包括生活习惯、人际交往中的态度、方式等。可以说,帮教小组从劳动、生活、行为等多方面对帮教对象进行帮助教育,是保证帮教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如果帮教小组能够发挥良好作用,小组成员间协调良好、配合默契的话,帮教工作就成功大半了。
第三,考察回访。经办法官会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考察回访,了解帮教对象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把握对象认罪悔罪方面的思想动态,同时也对其开展进一步的法制教育。在回访中,根据帮教的进展情况,经办法院与企业会及时修订帮教计划,督促帮教对象每月写书面总结。公安机关也会不定期进行监督,重点考察帮教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能够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
第四,考核。在帮教期满后(帮教期与缓刑考验期等同),公安、法院、企业三方一起对帮教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一般在期满后进行,但任何一方发现被帮教对象在帮教期间存在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随时向帮教基地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达到75~84分的为合格;85~94分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考核总分达到75分以上的,被帮教对象可以提出继续留在企业帮教的申请。
考核采取大会评议的方式。帮教对象要先作个人总结,汇报本人在帮教期间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接着,企业和法院方面分别就对象的帮教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然后,在对象回避的情况下,帮教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帮教评价结果;最后,公安机关向对象当面宣读帮教意见书。如果考察通过,意味着缓刑考验期结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考察不合格,则依据法定程序决定重新执行原判刑罚。
总的来看,企业帮教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在形式上与一般的缓刑犯考察过程并无太多差别。二者最主要的不同,或者说企业帮教的新颖之处在于,企业帮教活动中是企业而且是民营企业作为考察缓刑犯的载体,具体实施对象的监管、教育工作,即企业在青少年缓刑犯的考察中起了核心的作用。
(五)社会效果、存在问题及解决
从1999年年底开始到2009年6月止,总共有41名青少年犯到企业帮教基地接受帮教,已经完成帮教的有38人,目前尚在帮教期的还有3人。在开展帮教活动近10年时间里,没有出现一例重新犯罪,也没有一次发生逃离帮教基地的现象,鹿城法院也因为开展这项活动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的高度赞赏,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集体一等功”等荣誉称号。中央政法委、中国法官协会曾专门在全国推介企业参与帮教的做法。[32]
1.社会效果
企业帮教活动现在正处于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从社会各界的反映来看,企业帮教活动取得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每年都有多家省内外法院到鹿城法院少年庭考察、学习,相互交流工作经验。据经办人翁法官讲,“每年都要接待好几批人员,前不久湖州法院刚来过,开座谈会、去帮教基地考察、还拿了一大堆资料。”另外,现在有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地区也不少,而且除法院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司法机关开展类似的工作,例如,一些地方检察院就将企业参与帮教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察方式之一。[33]本书认为,企业帮教活动之所以能在近期迅速地普及,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项活动日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
首先,对企业来说,帮教活动提供了一个回报社会的平台。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理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企业主逐步意识到企业与社会是一个共生的状态,现代企业要做大做强离不开社会环境的优化。[34]所以现在,不但已经加入基地的企业“越做越有味道”,还有多家企业主动要求加入帮教基地行列。温州亨美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叶苏媚说,既然国家都给少年犯挽救、改造的机会,把他放在我这里,也是给我为社会作无偿服务的机会,我很愿意尝试。“帮教第一厂”温州星际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时升说,感谢法院给我们企业提供了回报社会的一个新颖的平台。[35]这些言语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不断地增强,同时也体现出企业帮教制度逐步取得了民营企业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企业参与帮教活动,贡献一方力量正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从而在根本上促进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对司法机关来说,企业参与帮教的意义更是非同寻常。如果说,1999年年底吸收企业参与到缓刑犯的监管活动中,只是鹿城法院某个法官的灵机一动,只是一项工作创新,那么,经过10多年的实践这项活动已经成为整个少年庭坚定不移的选择,得到了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因为,在企业设立帮教基地意味着为缺乏监护条件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创造帮教和监护的条件,消除了因监护帮教条件不均等而出现的同罪异罚之困境,从而实质上扩大了缓刑的适用。经验丰富的法官都非常清楚,适用缓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传统刑事处罚带来的“标签性”后果,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短期监禁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的危险,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此外,对于长期承担缓刑考验期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来说,企业帮教制度能部分缓解公安机关因职责庞杂、警力匮乏出现的无法有效监管缓刑犯的难堪局面,分担公安机关的重负,因此,也受到公安部门的诸多好评。
当然,帮教对象获得的收益是最明显的。那些被送到帮教基地的青少年,不但避免了牢狱之灾,还获得了工作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不良的行为习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绝大多数的帮教对象都因接受企业帮教而开始了新的生活。比如,曾经有一个17岁外地来温打工的未成年人,因饥饿尾随一名妇女并用辣椒粉撒向她的眼睛成为抢劫犯,进入帮教企业后,因表现出色被一次次地提升,从装订工到装搭工、钳工,再到售后服务部、营销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留在帮教企业,成了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有一位初中毕业生随亲戚来温,在汽车装潢店里打工,因贪图钱财,盗窃客户放在汽车工具箱里的3000元钱,宣告缓刑进入帮教企业后,态度端正、苦学技术,帮教结束后,回家乡成家立业,过着正常的生活。更不用讲前文提到的那个因盗窃罪被送入帮教基地的大学生,在帮教结束后,去深圳创办了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他曾深有感触地说,“是帮教基地给我生命的第二个春天。”在调查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限于篇幅,本书不再一一列出。可以说,帮教对象和他们的家庭是最直接的受益人,他们对帮教活动的评价非常高。
2.存在的问题
企业参与到青少年缓刑犯的监管帮教活动,从某种层面上意味着国家借助社会资源共同应对犯罪的一次成功尝试,其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都非常深远。然而,稍加关注便不难发现,虽然10年来鹿城法院企业帮教基地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参与帮教企业的综合实力也十分雄厚,但是,接受企业帮教的犯罪人总数却非常少。从1999年12月到2009年6月,总共只有41名对象接受企业帮教,平均每年只有4人,在某些年份,如2006年、2008年,都只有1名对象。可以看出,企业帮教活动的适用率相当低下,并没有呈现出预想中的快速发展势头。
对此,撰稿人十分困惑并多次与相关人员讨论,发现原因在于,企业帮教活动适用的对象范围十分狭窄。鹿城法院将对象局限在被判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而符合条件的对象人数本来就非常少。此外,企业帮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也进一步限制了活动的推广。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法院领导抱着十分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当法院主管领导出现人员变动时,该项工作的开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第1例企业帮教活动的对象是一个湖南籍未满17周岁少年,该犯来温打工却一直没有拿到报酬,于是偷拿了老板3120元钱,构成了盗窃罪。本着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经办法官依照国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的传统,[36]结合温州地区民营企业资源丰富的特点,于1999年年底创设了第一个企业帮教基地——温州星际实业公司。这种借助企业力量给异地籍青少年犯创造帮教监护条件的做法有利于扩大缓刑的适用,从而实现平等适用刑罚、保护青少年犯基本人权的目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鹿城法院开展的这种帮教活动虽然以“企业帮教”为名,但却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帮教工作,而在一定程度上涉及青少年犯的缓刑执行问题。也就是说,从某种角度来看,该项活动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表现方面。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对刑罚执行方式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或非监禁刑罚措施的条文更是寥寥无几。而且,就条文的内容而言,大都仅仅简单地规定了执行机关,而没有具体细化到如何执行,并且对于如何借助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包括哪些都语焉不详。[37]因此可以说,1999年年底鹿城法院开展企业帮教活动时,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参与到矫正罪犯的活动中。也正因为此,地方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对未成年刑事处罚的精神,将帮教对象做了严格限制。然而正如“行动中的法”所预示的,“实在规则”往往与“纸面规则”不同。[38]所以,鹿城法院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是对帮教对象的范围进行了一些扩张。比如说,在最初几个案例中,鹿城法院选择的对象都是未满18周岁的异地籍少年犯。从2000年开始,帮教对象逐渐扩展到已满18周岁的异地籍青少年犯。那个案例是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生在温州一家电脑公司工作,因盗窃电脑配件被起诉,虽然该犯在实施犯罪时已经是成年人,但经办法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规定缓刑期间在温州星际实业公司帮教基地中考察。后来,鹿城法院又逐步放宽了对户籍地的要求,开始将企业帮教活动适用于温州地区非鹿城区的人口。一般来说,如果被判缓刑的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那么这些对象通常还会具备其他酌定从轻的情节,所以在总体上看,鹿城法院选择帮教对象是十分谨慎小心的。
由于帮教对象范围被严格限制,因此虽然企业帮教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适用人数的稀少,在某种程度上致使这项活动往往被当作鹿城法院的“一块对外宣传的招牌”,而不是大力开展的日常性工作,甚至有时感觉像“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而对企业而言,参与帮教活动往往只是一个公益活动,是一个能够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公益活动。但是,如果帮教活动仅仅作为企业的公益行为,那么,则意味着这项工作只能是企业一个微不足道的副业,也使企业帮教活动变成了一个应景的摆设,从而限制了企业帮教活动的发展。有鉴于此,如果不能解决企业帮教活动适用率低下的问题,很可能意味着企业帮教这种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价值的活动会逐渐丧失活力,甚至消失不见。这不能不说是件非常遗憾的事情。因为撰稿人认为,企业参与帮教绝非是一个简单的宣传手段或者是一个摆设,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3.解决的途径
为了解决企业帮教适用范围太窄的问题,本书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应当将企业帮教纳入到社区矫正范畴,由司法部门主导,这样有助于理顺多方关系。虽然从具体的操作细节上看,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与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实践有所不同,例如,社区矫正主要是以社区为平台,企业帮教是以企业为载体;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犯罪分子”,而企业帮教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偶有假释的青少年犯。但实质上二者存在很大的共同性,比如说,企业帮教和社区矫正都属于国家借助社会力量矫正被判处机构外处遇的犯罪人,都代表着社会力量介入到刑事领域。此外,我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相对滞后,总体上看,国家仅仅根据一个《通知》和一个《暂行办法》,再加上一些散见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若干条款,构建了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这种大背景下,探索性无疑成为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较为显著的特点。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一些现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和相关方法正被部分地方政府积极采用,例如上海市在试点中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措施,既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人员素质、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等问题;也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39]此类“一举多得”的模式应当成为社区矫正制度创新的重点和发展方向。从这一角度来看,企业帮教可以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种创新方式,以便于进一步地推广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