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它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如同中华文明一样源远流长。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惩罚方式主要是“以血还血”、“以命抵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国家产生以后,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等级制度支撑下,死刑成为高度集权的君主手中威吓镇压臣民、以维护统治秩序和重大利益的“尚方宝剑”。古人最早不知“法”只知“刑”,而且最早的刑罚体系就是以死刑为主。历朝历代统治者都竭尽全力把生杀予夺的大权紧握在自己手里,虽然有“替天行道”、“天报”等神权思想为其合法的外衣,但仍然无法遮掩死刑的杀人本质。虽然虞舜时期就存在“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1]的慎杀思想,但在中国古代史中却不乏杀人如麻的暴君酷吏。绝大多数朝代开国初期,恤民慎刑,死刑罪名规模和实际适用数量都比较少,但中期以后渐渐严刑峻法,尤其到了末期,死刑滥施,最后在汹涌澎湃的起义中统治崩溃,旧政权被取代,但是新王朝又重复前朝的老路。遍查各种史料,虽然找不到有关死刑政策的记载,但是我们可以从前述死刑发展历史发现,死刑周而复始的“慎滥循环”实践,无非源于中国古代社会一贯奉行“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的刑事政策,即所谓的“刑罚世轻世重”。这种刑罚理念对后世影响深远,时至今日仍有体现。
一、毛泽东时代的死刑政策
新中国的缔造者是中国共产党(下文简称“中共”),毛泽东是中共的核心领导人物之一,也是新中国的第一任国家主席。1945年中共将其集体智慧结晶以“毛泽东”命名,称为“毛泽东思想”,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列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足见毛泽东对中共和中国历史的影响程度之深远。我们暂且把他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时期简称为“毛泽东时代”。他领导中国的时代是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他的死刑思想与此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简言之: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
(一)镇反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战争杀人自是常有之事,为了打击敌人、保护革命成果,根据地为数不多的刑事立法中也保留了死刑。新中国成立之后,出于对敌斗争的残酷性和巩固新政权的需要,死刑适用比较多,突出表现在始于“清匪反霸”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提出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对人民实行“德主刑辅”,对敌人实行“刑主德辅”。他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还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3]在此虽然看不出具体的死刑政策,但是领袖的法律工具论和对死刑主张保留的态度可见一斑,也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很快利用死刑消灭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埋下了伏笔。党中央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死刑政策基本上出自于毛泽东的死刑思想及其若干主张。
首先,毛泽东一贯主张死刑不能废除。无论是1950年7月23日经其批准、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还是1950年10月10日毛泽东亲自主持通过新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又称“双十”指示)[4],对所有类型的反革命案件都规定了最高可适用死刑。当中南局报告湘西21个县中在1950年杀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准备在1951年“再杀一批”时,毛泽东批示,“我以为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进而坚定地指出,镇压反革命要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
其次,毛泽东认为要少杀、反对乱杀,可以缓杀。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明确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绝不可多杀人,绝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5]1948年《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进一步指出:“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越少越好。”前文所提到的两个《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都规定要防止乱打乱杀、错打错杀。但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并不是出于对死刑的非人道和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认识,而是出于一种策略性的考虑,“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6]所以,当形势发生变化,必要调整既定策略,以追求更好的效果,“慎杀”的态度可能在特定的时期变为多杀,因为策略本身就是要求灵活多变、相机行事的。
1950年10月8日中国决定出兵朝鲜之前,由于顾及成立联合政府和土改两件大事,毛泽东对镇反态度比较保守,劝告党内同志切勿急躁而四面出击,当抗美援朝战争打响后,毛泽东马上认为,彻底清除国内反革命分子的“千载一时之机”成熟了,两天后主持发出了“双十指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大规模的镇反,指出“特别是那些土匪猖獗,恶霸甚多,特务集中的地方要大杀几批”,甚至还按人口比例给各地下达处决人犯的指标。[7]为了使各地放开手脚、不受其他因素束缚,中共要求制定一套新的判刑依据。1951年2月21日政务院正式公布《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对“反革命罪”的解释相当宽泛,处刑重、量刑宽、类推合法,在根本上否定了“已遂”、“未遂”的区别,只要有诸如勾结帝国主义、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叛变,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或利用封建会门,抢劫、破坏公私财产和公共设施、投毒杀人、伪造公文证件,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等之类的行为,均可定“反革命罪”。每一条罪状都可能被处死刑,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之一。[8]然而,什么叫“以反革命为目的”、“勾结帝国主义”、“情节严重”,也缺乏具体的解释,该条例事实上起到了放开地方手脚的作用。对于利用人民代表会议和群众大会的方式在“镇反”运动方面走在前列的天津、北京,毛泽东曾高度赞赏,兴奋地宣称“人民说,杀反革命比下一场透雨还痛快”。[9]然而,如此“大胆放手的方针”必然使得镇反运动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大化。各地为积极完成镇反任务,不惜将小偷、流氓、二流子之类的人定为“恶霸”、“反革命”,草率杀人现象在各地不断涌现,中央急忙改为“适当收缩的方针”。[10]
毛泽东在修改全国第三次公安会议决议时明确提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在这次公安会议决议中毛泽东重申了死缓政策。
1951年10月以后,镇压反革命不再以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方式开展,而转入公安机关、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清查”阶段。运动采取“认真清查,宽大处理”的原则,除罪大恶极和有危险性的现行反革命犯以外,一律不逮捕。[11]所以,死刑的适用数量相对减少。
(二)探索建设期
随着“三反”、“五反”运动、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完成,从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开始社会主义工业化与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建设和探索时期。这一时期,中共主要强调少捕少杀,甚至一度提出了要逐步废除死刑的构想。
值得指出的是,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在中共八大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已经提出了“逐步废除死刑”的伟大构想,原文如是:“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12]这种大胆而有魄力的构想主要是源于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内主要矛盾的新判断。1956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全面确立,八大提出“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但是,不知是马克思的斗争哲学使然,还是历史的惯性使然,时隔不到一年,1957年9月20日至10月9日,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改变了八大关于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的正确估计,认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从此,废除死刑的目标再也没能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施政纲领中。相反,董必武在1958年针对当时司法工作提出,“死刑我们从来不说废除,但要少用。死刑好比是刀子,我们武器库里保存着这把刀子,必要时才拿出来用它。”[13]
(三)“**”时期
“**”的时间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对国家法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自然也极大地冲击了死刑政策。在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全国范围展开了一场“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狂潮,“造反有理”、“文攻武卫”、“砸烂公检法”等口号甚嚣尘上,宪法、法律、党章成了一纸空文;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基层干部、劳动模范、各界群众,可以任意被批、被斗、被抓、被整;党纪、政纪、军纪被废弛,规章制度被抛到一边,武斗不止,派仗不停,打砸抢成风;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学习秩序遭到了很大破坏,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14]一段常常被后人引以为戒的公案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制状况,即当年还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遭红卫兵揪斗时,一边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边说他是国家主席,有宪法保证的权利。但是堂堂国家主席仍然被严厉批斗直至死在狱中。“**”中,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与2月5日的《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统一被称为“一打三反”运动,在错误的形势估计和“极左”路线指导下,阶级斗争已经严重扩大化。林彪、“四人帮”大搞“群众专政,群审群判”,使乱打乱杀现象普遍蔓延,大批无辜群众被活活整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前的统计,仅仅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定为反革命判刑的案件,就达2.6万多件,2.8万多人。[15]优秀的共产党员张志新不仅被判死刑,为避免她喊冤,在执行前还被切断喉管。这无异于法西斯暴行。[16]
因此,“**”期间,党和国家都乱了,原来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也被否定了,无法无天,“杀人由心”的现象非常普遍,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四)评析
毛泽东时代的死刑政策总体上是:坚决保留,绝不废除死刑,同时强调少杀慎杀,不能乱杀,可以缓刑。但是从当时的死刑适用实践来看,死刑政策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少杀慎杀几乎总是在群情激奋的运动中一再被突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中共中央召开会议“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作决定”。根据形势不断加大镇反力度,不仅按人口比例下达“杀人指标”,还将死刑判决和执行权下放到了县一级政府,放手发动群众,最后据说这期间处决了71.2万余人,已大大超过当时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一比例,错杀、滥杀问题不可谓不严重。[17]新中国从1949年成立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经历了无数次政治运动,“三反”、“五反”、“反右派”、“反右倾”,以及十年“**”,死刑政策的实践都是出于政治策略的考虑,往往在多杀与少杀、滥杀与慎杀上徘徊。而这近三十年里,刑法迟迟没有出台,仅有几个粗糙的条例却还不是通过立法机关而是当时的政务院出台的,死刑远未“法治化”。通过梳理历史,我们看到,作为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的死刑适用被深深地打上了“阶级斗争”的烙印。
阶级斗争是毛泽东的社会观念的基本框架。早在20世纪20年代他就从经济上划分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先后写作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这一框架指导下,区分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矛盾在任何时期都是必要的。“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18]对抗性矛盾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在这个矛盾中,一方胜利意味着另一方的灭亡。列宁说,“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19]并曾明确表示对革命的敌人要毫不留情地适用死刑。“不愿装出一副伪善面孔者就不能放弃死刑。没有一个革命和内战时期是不执行枪决的。”[20]为保卫无产阶级政权,他又号召“对人民的这些敌人,社会主义的敌人,劳动者的敌人不能有任何宽恕。”[21]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主要矛盾,但是受反右斗争扩大化的影响,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仍然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自此往后,“以阶级斗争为纲”逐渐成为全国全党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各种政治运动中,毛泽东偏爱也善于走群众路线,“他深信,只有群众的集体努力才能把社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2]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合法化的基石。群众运动在根据地时期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对于已经建立起常规的政治机构的新中国而言,群众运动经常导致过火行动、宗派主义和虚假的热情,从而中断了正常进程。[23]“镇反”和“**”都是活生生的例子。死刑政策的实践远远背离“法治化”,而与政治任务密不可分。
二、邓小平时代的死刑政策
邓小平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曾在“**”中遭受冲击,被下放到江西劳动改造。“**”结束后,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次会议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国家领导集体,开辟了中国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分别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党的中心工作不再是阶级斗争,而代之以发展经济,使人民富裕起来。这一时期的死刑政策开始向制度化方向发展,适用重点先是反革命犯罪,后为经济方面的犯罪。
(一)拨乱反正时期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的起步和改革开放的酝酿由此开始。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之后,加快了平反冤、假、错案的步伐。到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标志着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胜利完成。[24]这一时期,中共在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开始注重制度建设,当然包括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近30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终于诞生了。这部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25]具体有:总则设专节(第一编第三章第五节)规定死刑,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第43条),适用对象排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44条);死刑核准权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非常严格(第43条第2款);死缓制度得以保留(第43、46、47条),以控制和减少实际被杀掉的人数。分则中,在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类罪中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并且这28个死刑罪名大多规定了诸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限制性条件;而且,在个罪量刑档次中,死刑只作为可选择的刑种,没有绝对死刑的罪名。
彭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刑法草案所做的说明也诠释了1979年刑法典的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早在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就再三提出要尽量减少死刑。现在,新中国成立将近三十年,特别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全国形势日益安定,因此刑法(草案)减少了判处死刑罪的条款。为了贯彻少杀的方针和力求避免发生不可挽救的冤案、假案、错案,这次恢复了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同时,还保留了我国特有的死刑也可以缓刑的规定。”[26]可以说,1979年《刑法》体现了毛泽东“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思想。刑法学界也将1979年《刑法》解读为“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27]
(二)“严打”时期
对外开放如同打开窗户,清新的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正值改革开放拉开序幕之时,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对曾沉浸于革命运动、批“资”反“修”的中国人是很大的冲击,返城知青许多没有工作,“**”打砸抢的无政府主义遗毒很大,一下子冒出很多恶劣刑事案件,出现许多新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妨害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使刚“出炉”的刑法疲于应对,而犯罪正是对现成的秩序的挑战,这使亲身经历过十年动乱的国家决策高层十分敏感并担忧。
1983年,面对当时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邓小平认为其原因就在于,“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在这种尚未深入分析引起犯罪的各种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原因就做出应当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的结论指导下,中国开始了“严打”运动。但是怎么严打?邓小平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28]
1986年,邓小平坚决重申他对死刑问题的态度。他说:“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邓小平强调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消灭累犯、再犯。不过他同时指出,“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他还主张,不仅仅杀人罪可以判死刑,卖**犯罪、经济犯罪等其他的罪名,也可以视情节严重与否而杀或不杀,甚至可以在严重经济犯罪中局部扩大死刑适用,“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29]这些论述表明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的基本死刑思想,认为不但死刑不能废除,而且确信“杀一”可以“儆百”的死刑威慑效果,坚持“乱世用重典”。
“严打”自1983年始至1987年初,分三阶段实施,历时3年零5个月。其中,第一阶段就逮捕102.7万人,处决了2.4万人。[30]“严打”一开始就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声势浩大。所有的死刑犯都要经公审宣判、游街示众,然后公开枪决。大街小巷时不时张贴通缉令和判刑公告,校园常常张贴公审公判以及行刑场面的实景照片。第一阶段群众检举线索150万件,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7万多人。[31]但是也出现了打击“过火”的局面,“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的可不杀的,坚决杀。”[32]与“严打”前相比,紧锣密鼓的“严打”活动期间严重刑事犯罪发案数确实有所减少(见表4-2)。但是,社会治安形势长期好转的目标如同美好的幻想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很快破灭。1988年开始,犯罪持续增加,一个直接的反映就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连年攀升(见表4-3)。到1995年、1996年治安形势最坏,于是1996年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严打”活动第二次展开,后在2001年又搞了第三次“严打”。
表4-2 1981—1987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变化情况[33]
(单位:起)
表4-3 1987—1989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及分类统计表
(单位:起)[34]
续表
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严打”方针后,[35]当时的死刑立法和司法一样呈现出相当的重刑化倾向。有学者研究表明,这一时期我国的死刑政策已经由原来的尽量减少适用转变为死刑扩张适用。自1981年起,陆续颁布了《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23个单行刑法,增加52个死刑罪名,使得死刑的适用范围急剧扩张,下放死刑核准权给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弱化死刑适用的程序性限制,以及规定绝对死刑的条款。[36]死刑介入和干预的社会关系较以往刑事立法变得广泛。这种基于严峻犯罪形势而对严重经济犯罪做出应强化、扩大死刑适用的判断,与“镇反”运动中特殊时期对反革命犯罪“多杀”的策略非常近似,有着突出的功利色彩。不同于普通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念,政治领导阶层的死刑态度主要从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策略出发。这是尚未对犯罪原因深入分析就持有的一种观念性认识,往往不能科学地把握犯罪规律,有着时代局限性,无法长期贯彻,也不应该长期贯彻。
1997年刑法典修订,人们对于死刑应该扩张还是收缩的问题进行了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最终是以比较保守的立场获胜而告结束的。1997年《刑法》虽然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对象(第49条使得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概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和有期徒刑的条件,但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仍然设置了近70种死罪,广泛分布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军职人员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严重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见表4-4);死刑适用的程序也显粗放,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部分省级法院的局面没有改变,这严重地违反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的规定。[37]
表4-4 1997年刑法典死刑条文及死刑罪名分布一览表[38]
(三)评析
20世纪50年代初,系统的刑法就已经开始了起草。由于各种政治运动,立法工作被频频中断,草案被长期搁置。50年代末60年代初,反右斗争接二连三,政策代替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盛行。针对这一情况,毛泽东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做出重要指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39]到1963年已经拟出第33稿,1979年《刑法》是在这稿基础上修改而成,所以仍然带有较强的革命色彩。如总则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将党的基本指导思想作为刑法制定的指针,突出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同时分则第一章国事犯罪统一命名为“反革命罪”,而且整部法典28个死刑罪名中15个是反革命罪,约占一半还多。死刑的打击重点不言自明。不过,这比把偷看女知青洗澡定为“反革命偷看青春罪”[40]的“**”时期要进步多了。同时,因为“**”时期砸烂公检法、滥杀乱杀在中国人心里留下无法抹灭的痛,1979年刑法典对死刑适用有比较严格的条件,数量适中,核准程序统归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1979年刑法典的诞生,表明新中国的刑法典从无到有,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市场制度规范缺位,而传统道德秩序和观念在十年浩劫中被破坏殆尽,所以犯罪激增,尤其是逐利类型的经济犯罪纷纷涌现。1979年刑法不足以满足当时打击犯罪的需要,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陆续出台,提高了许多罪的法定刑,其中有的增设了死刑,从而使得死罪数量大大增加,并且所增加的死罪被后来1997年刑法修订时基本上都吸收了,以致整部新刑法死罪达到68个,远远超过1979年刑法典的28个,这种趋势反映了刑罚供给的不足和执政者重刑主义的倾向。两部刑法典死刑的适用重点也不同,1979年《刑法》有一半的死罪适用于反革命罪或牵涉国家政治利益的犯罪,而1997年刑法有68个死罪,涉及侵害经济秩序、经济利益或者是财产权利等的具体罪名有22个,按条文计算则是占47个总条文中的15条,比例分别高达32.35%和32.60%。[41]若按照死罪的绝对数量看,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最多,为15个,其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为14个。可见,执政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何等的重视!中共早就将经济建设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邓小平曾经一再强调,“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42]“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43],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44],“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45]“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46]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47]如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央果断制定“严打”方针,一方面是决策者深信“严才能治住”;另一方面是认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48]因为经济建设是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稳定是发展的必要前提。为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不仅扩大刑法惩治的“犯罪圈”,提高法定刑,特别是增加死刑,还将死刑核准权下放至省一级法院。这也许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赋予刑事立法,特别是死刑适用的时代特色。综上,这一时期的少杀政策基本落空,实践中死刑适用过多过滥。国家决策层对死刑的威慑效果持近乎迷信的态度,又现“乱世用重典”的幽灵。
三、现今中国的死刑政策
当代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死刑政策在内,整个国家的刑事政策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从“严打”到“宽严相济”
邓小平1990年退居二线,1997年去世。但是,由于犯罪问题的持续严重性、中央政策的连续性,或者也许是国家治理犯罪已经形成“严打”对付犯罪的“路径依赖”,所以在1983年以后,全国性大规模“严打”战役又发动了两次。一次是1996年4月开始,持续到1997年2月,历时约2年,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次是2001年至2002年年底,以“打黑除恶”为重点,分三阶段,先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后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严打”本来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从重从快却变成了治理犯罪的思维定势,1986年第一次“严打”结束至1996年再度“严打”时隔10年,而1997年第二次“严打”结束至2001年三度“严打”仅时隔4年,频度增加了,效果却未见上升。从1983年到2001年近20年间,除3次全国范围的“严打”战役外,我国还开展了连年不断的各种专项整治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见表4-4),但是社会治安好转的效应往往是短期的,长期来看惩治犯罪的效果呈递减趋势,随着时间推移,犯罪现象不仅不降,还呈增长态势,历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记录就印证了这一点。如图4-3所示,1983年开始第一次全国性“严打”,法定刑最高均为死刑的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五类案件立案数一直呈上升趋势,无法得出“严打”遏制这几类恶性刑事案件的结论,甚至就在“严打”进行过程中,1983—1986年(尽管缺失1983年数据,但不妨害后三年的比较)每年这五类案件都比前一年有所增加(除强奸案1985年比1984年稍稍减少外)。可见,重刑或死刑无法遏制严重犯罪。再看盗窃犯罪的增长趋势图可知,如果比照严重盗窃平稳增长的态势看,可推定非严重盗窃犯罪增加的更加迅速(1989和1991两年分别呈现出最高峰)。由此概言之,依靠重刑或死刑都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治理犯罪思路缺乏创新,也就治不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