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倡导积极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政策(1 / 1)

以城市无业人员、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一种日趋严重的态势,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1]总体而言,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采取的是一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这在学术界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控制理论主导的犯罪学理念。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一种被动的、外在的、强迫性的消极刑事政策。为此,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将从积极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角度进行有关的政策研究。

一、提出问题

积极的政策是一种重要的政策类型,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的外交政策等。积极的政策对实现相关领域的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政策领域主体所使用。[2]在公众犯罪恐惧感日益增加、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刑事司法成本日渐高涨的当今社会,借鉴相关政策领域的做法,在刑事政策领域探讨和实践积极的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积极的刑事政策,指的是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刑事政策。

积极的刑事政策主张:对犯罪的反应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而应该是完善相关社会政策,着眼于事前预防犯罪。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积极的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积极的刑事政策是一种主动的刑事政策。此种主动性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社会政策,消除诱发犯罪生成的因素。第二,积极的刑事政策是一种内在的刑事政策。此种内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强调社会结构本身的改造。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种社会失衡现象的存在和社会变革的进行,积极刑事政策注重从犯罪率的涨落、犯罪形态的发展来有意识地审视社会的结构、功能是否合理,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正常,并进行相应的社会变革。其二,还强调对社会个体内心的影响,强调抑制犯罪发生的内在因素。第三,经济刑事政策倡导刑罚替代措施在抗制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注重犯罪的事前预防。

实践表明:消极刑事政策不仅难以降低弱势群体犯罪率,而且与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也不相协调。因此,寻求一种积极刑事政策为形势所需。西方社会支持理论从人的利他动机视角探询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角度寻求预防犯罪对策,倡导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积极刑事政策。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社会支持的分类和功能

一般而言,社会支持是指当个体有需要时,来自于社会网络中的他人的同情和资源的给予。该同情和资源的给予可以满足个体的需要,进而达到缓解个体心理紧张的目的。社会支持作为一个普通概念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和专业上的概念,自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以来,社会支持内涵在各个学科之间乃至学科内部并未达成统一。近一二十年来,研究社会支持的学者中有社会学家、社会精神病学家及流行病学家。他们从各自的研究目的出发,有时应用同一术语代表不同的内容,有时又应用不同术语代表相同的研究对象。[3]

(一)社会支持的分类

社会支持内涵体现在社会支持的不同分类中。学界对社会支持的分类,一般是从社会支持内容角度进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四分法[4]:(1)尊重的支持:指的是个体被他人尊重和接纳,又称作情感性支持、表现性支持、自尊支持;(2)信息支持:即有利于对问题事件进行说明、理解和应对支持,又称作建议、评价支持或认知向导;(3)社会成员身份:即能够与他人共度时光,从事消遣或娱乐活动,这可以满足个体与他人接触的需要,转移对压力问题的忧虑或者通过直接带来正面的情绪影响来降低对压力的反应,这种支持也可称作扩散支持或归属性;(4)工具性支持:指提供财力帮助、物资资源或所需服务等。工具性支持通过直接提供解决问题的工具,或者提供个体得以放松或娱乐的时间来帮助减轻压力反应,工具性支持因此又称为帮助、物资支持和实在的支持。

五分法[5]:(1)认知指导:包括信息、指导以及网络成员的建议;(2)情感支持:即感觉被爱和被关心,以及对自己信心的恢复;(3)社会联系:即依赖网络中朋友出于共同利益需要,实现社会融合;(4)有形帮助:即提供物质帮助以及感觉到网络成员会提供帮助;(5)值得信赖的人:即知己。

六分法[6]:(1)物质的帮助:比如以金钱和其他物质的切实帮助;(2)行为的援助:比如分担体力劳动的工作;(3)亲密的交往行为:比如说倾听,表示尊重,关心,理解等;(4)指导:比如提供帮助、信息和指导;(5)反馈:比如提供有关他们行为、思想和感情的个人的反馈;(6)积极的社会交往:比如参加娱乐和放松的社会交往。

笔者认为,从社会支持内容角度可以把以上各分类归纳为两类:一是客观的、实际的、可见的、独立于个体感受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如家庭、婚姻、朋友、同事或组织、团体交际等支持的大小和可获得程度;二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或情感上的支持,指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因而产生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7]可见,社会支持既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除了从社会支持内容角度进行分类外,学界还从其他角度对社会支持进行分类:[8]第一,社会支持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层次提供。这种层次按社会支持提供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划分。层次越近,实际的或期待的支持,特别是精神上的支持越大,其作用也越强。第二,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前者为正式社会网络提供的支持,后者为非正式社会网络提供的支持。正式社会网络包括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和市场;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业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私人关系。[9]第三,拥护社会的支持和反社会的支持。拥护社会的支持指大众性的、合法的社会支持,如来自一般家庭、朋友、邻里和社会的支持;反社会的支持指的是对越轨行为或者非法行为的支持,这种支持一般来自犯罪群体或组织。第四,一致性社会支持和非一致性社会支持。前者是建立在支持提供者和接受者相互信任、相互认同的基础上的;而后者则无此相互信任。

(二)社会支持的功能

一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功能。大量的研究表明,社会支持可以降低正常死亡率,避免人们情绪低落,减少精神疾病和心理苦恼,以及预防或缓解其他一系列的生理疾病或不适。[10]一般认为,社会支持对于身心健康的作用机制有两种模型:[11]第一种是社会支持的缓冲效应模型。在缓冲效应模型中,社会支持的作用是针对压力事件的,社会支持缓冲了压力事件对个体健康的影响,保护个体免遭压力的破坏作用。第二种是主效应模型。认为无论个体是否处于压力状态下,也不管个体当前获得支持的情况如何,只要增加社会支持,那么对个体来讲都具有有益的作用。

二是社会支持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功能。由于社会支持发生的原因、具备的要素、进行的过程、产生的结果都带有社会性,因此,除了具有心理学意义上的功能之外,社会支持还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功能。此种功能反映在三个方面:[12]首先,社会支持保障个体的基本生存需要。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网络提供的物化支持,即工具性支持。社会支持的首要功能就在于满足维系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物质需求。其次,社会支持能够满足个体的社会心理需要。社会支持不仅能够提供个体的安全感需要,还有助于个体正确评价社会现实。最后,社会支持具有社会化功能。社会支持能够通过对个体的思想信念施加影响来规范群体成员的行为,此种影响分为两种基本过程:社会信息化影响和社会规范化影响。在社会信息化影响过程中,通过承认信息的有效性,个体内化了他们从群体中获得的信息。在社会规范化影响过程中,个体希望通过遵循群体能够接受的行为模式而获得回报或者避免惩罚,个体的各种行为都可能受到群体的规范影响。

(三)简要归纳

结合上文的分析以及本章的研究目的,我们给社会支持进行如下定义:社会支持指的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特定对象(一般为弱势群体)提供的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上的或精神上的给予。社会支持具有四方面特征:(1)社会支持的提供者为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该网络由不同的社会层次组成,如政府、群体或个人等;(2)社会支持的接受者一般为需要接受支持的个体,大多为弱势群体;(3)社会支持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4)社会支持具有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功能。

社会支持心理学意义上的功能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功能表明,社会支持通过影响个体心理,进而影响个体的社会行为方式。犯罪作为一种个体的社会行为选择,其当然也受社会支持的影响,这也是从社会支持角度研究犯罪及刑事政策的意义所在。

三、社会支持理论:命题及功能

在吸收社会支持理论及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弗朗西斯·卡伦(F.T.Cullen)于1994年从犯罪学角度提出了社会支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社会支持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如社会控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支持也可以是其他变量影响犯罪的前置条件。比如说,当社会支持较低时,社会压力更可能导致犯罪。[13]

(一)社会支持与犯罪关系命题

卡伦对社会支持一词的定义是对社会学家林南的定义稍加修改的结果。林南将社会支持定义为“由社区、社会网络以及可信任的他人所实际或想象中可能提供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在借鉴林南对社会支持的定义基础上,卡伦等强调社会支持的如下几方面含义,即社会支持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物质性和精神性、层次性、正式性和非正式性。在定义社会支持一词之后,提出了社会支持与犯罪关系命题:[14](1)由于较少的社会支持,美国比其他工业化国家有更高的犯罪率。(2)一个社区的社会支持越低,该社区的犯罪率就会越高。(3)家庭支持越多,其成员的犯罪可能性就越低。(4)一个人得到的社会网络支持越多,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5)社会支持降低犯罪压力的影响。(6)在人的生命里程中,社会支持增加人们抵抗犯罪影响的可能性。(7)社会支持缺乏感与卷入犯罪可能性成正比。(8)提供社会支持降低提供者本人犯罪的可能性。(9)当支持守法的力量超过支持犯罪的力量时,犯罪的可能性降低。(10)社会支持是有效社会控制的前提条件。(11)一个支持性的司法矫正系统有助于降低犯罪。(12)社会支持导致更有效的警务。(13)社会支持降低犯罪受害的可能性。(14)社会支持减少犯罪受害者的心灵创伤。

在上述各命题中,命题(5)、(6)、(9)强调的是社会支持对犯罪产生直接影响的思想;命题(10)体现了社会支持通过影响社会控制进而作用于犯罪的思想;命题(1)、(2)、(11)、(12)可以运用到群体或社会层次,其他命题更多地适用于个人层次。

(二)社会支持在预防、减少犯罪过程中的功能

根据卡伦的研究,社会支持在预防、减少犯罪过程中具有如下功能:[15](1)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当一个人感受到家庭或者社区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从事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可能。(2)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一个具有明显利他思想和行为的人会更少地从事犯罪行为。(3)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4)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5)给予社会支持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三)相关实证研究

相关的实证研究将从政府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群体层次、个体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等方面来展开。

1.政府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

以国家福利支持为例,研究表明,对困境中的父母(特别是母亲)进行经济方面的援助,可以影响小孩将来的侵犯性行为。梅斯纳(Messner)和罗森弗尔德(Rosenfeld)对不同国家的研究表明,福利方面的投入可以减轻压力,进而影响杀人犯罪率。帕姆佩尔(Pampel)和卡特纳(Gartner)在对若干国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那些集体社会保护组织缺乏的国家,年轻人杀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在那些集体社会保护组织发达的国家则没有这方面的记录。通过对不同国家杀人犯罪率的比较分析,萨瓦雷南(Savolainen)发现,在那些高福利国家几乎不存在这些受经济上不平等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杀人犯罪。迪弗伦佐(De Fronzo)进行了一系列的有关财政福利水平与犯罪率关系的研究。在一项针对美国39个大城市的研究中发现,对贫困家庭的公共援助水平与杀人、强奸以及盗窃等犯罪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6]

2.群体层次、个体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

钱林(Chamlin)和科克伦(Cockran)考察了社会利他主义对财产犯罪率与暴力犯罪率的影响。他们用对统一基金会的捐献与城市个人收入总量的比例作为测量社会利他主义的指标,研究单位是270个样本城市。研究发现,捐献与城市个人收入的比例与财产犯罪率和暴力犯罪率均为负相关,即比例越高,财产犯罪率和暴力犯罪率越低,社会利他主义对犯罪产生直接影响。[17]

桑普森(Sampson)等考察了“集体效能”与犯罪率的关系。集体效能指的是社区居民间相互信任并且愿意为了共同利益而介入公共事务,集体效能以社会控制规模、社会团结和信任规模来衡量。在控制了市民种族、年龄以及之前谋杀犯罪率等变量基础上,集体效能水平与亲密人群间的谋杀及非致命性暴力侵害犯罪率呈现负相关,此外,邻居间表现出的高水平的集体效能,还使得妇女们更有可能化解相互间的矛盾,转向相互间的支持。[18]

赖特(Wright)和卡伦(Cullen)的研究发现,父母确实影响子女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控制方面,而且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支持方面。父母支持对子女犯罪的可能性有直接的影响。父母控制的影响更明显地表现在个人层次上(即以个人为分析单位),父母支持的影响更明显地表现在家庭层次上(即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对子女支持较高的父母更可能对子女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二者的结合产生更高的父母效能。[19]

(四)简要归纳

理论假设和实证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社会支持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

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关系表明,从预防犯罪角度考虑,应该想方设法提供各个层次的社会支持,通过家庭、福利及教育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群体、邻里以及城市去加强社会人际网络联系,提高社区参与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减少个人主义,弘扬社区精神。[20]

四、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缺乏及其影响

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已成为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

(一)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之表现

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

1.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1.8亿人,有的学者估计有2亿。[21]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三类:[22]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以自然性弱势群体、“体制外”的人员和传统“三无”人员为主。二是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这类弱势群体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为主要对象。三是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以农民、民工和失业人员为典型代表。

2.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支持提供者日趋减少。一方面,“单位制”社会支持方式正在迅速瓦解,导致群体支持不足;另一方面,业缘关系、血缘关系日益淡漠和疏远,削弱了来自同事、同学及家庭的个体社会支持。其次,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支持方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由于传统提供社会支持主体的缺失,必然出现一个数量庞大的需要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在此背景下,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支持体制,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政府支持机制是一个由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但是,转轨时期的政府主导作用并未很好地发挥出来,表现在没能够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体系。[23]

3.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

一般而言,社会支持缺乏主要讲的是物质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上文提及的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指向的主要是物质方面的社会支持。但是,在我国当前社会条件下,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也很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对弱势群体精神上的关爱不够,弱势群体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以民工为例,民工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4]然而,我们对如此重要的民工群体缺少关注和关心,我们平时热衷于谴责民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却不去关注民工的生存现状。更为严重的是,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我们往往由于一些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否定民工之群体,并把他们“妖魔化”,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些现代化小区里,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春节将至,民工回乡,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还有人建议在公共汽车上设立“民工专区”,以减少民工对其他乘车者带来的不便。[25]甚至有大学在门口打出了“严禁民工入内违者罚款10元”的牌子。[26]其次,现行主导的医学模式难以给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心理救助。[27]实践证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不仅在精神性、心因性和功能性疾病方面无能为力,即使在躯体疾病方面,其诊治也并不是万能的。这是因为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变因除了生物学变因外,还有心理和社会变因。但遗憾的是,尽管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存在着种种弊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正在逐渐兴起,但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生物医学模式,它不仅影响着对心理疾病的正确诊治,而且大大削弱了它的预防功能,难以给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救助。最后,一些弱势群体情感得不到满足。还是以民工为例,他们常年流动在外,往往没有固定单位,又远离家人,情感上得不到满足。

(二)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之影响:以流动人口犯罪为例

以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是当前弱势群体的重要代表。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加剧,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犯罪不仅危害严重,而且涉及面广。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统计表明: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总犯罪数的40%~50%,上海占70%~80%,广州为70%~80%,深圳达97%。[28]流动人口犯罪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29]其次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从社会支持角度考虑,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1.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影响之宏观分析

宏观而言,社会支持缺乏给流动人口带来了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流动人口大多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医保、劳保、低保等);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所受教育及社会网络关系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找到工作。因此,贫困和失业常常与流动人口相伴,而贫困和失业与犯罪存在密切的关系。[30]有学者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贫困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31]

2.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影响之微观分析

可以用相对剥夺理论来解释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的微观影响。相对剥夺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提出,其主要观点是: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塞了他们合法发展机会的社会。经常沮丧,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的状态,相对被剥夺者感到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与收入不平等直接相关,并且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32]贫富差距过度悬殊会引发暴力行为,尤其是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更容易导致暴力。[33]

社会支持缺乏必然带来贫富差距,使弱势群体陷入贫困和失业处境,进而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相对的,必须被弱势群体感知,具体表现为弱势群体对自己所处阶层的认知。如同马克思所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的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越发感到受压抑。”[34]弱势群体是否感知权利被剥夺,往往有一个“参照群体”,即一般是根据某个真实的或想象的社会群体的标准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行为的。[35]值得注意的是,参照群体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相关研究表明,在以往,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更倾向于选择自己周边的人或与自己身份地位相似的人作为参照的对象。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社会身份认同开始出现“断裂”特征,这有可能导致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已不再限于自己周边的社会群体,而可能根据他(她)们通过各种信息了解到的理想社会群体及生活方式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36]这就在某种意义上促使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的弱势群体的扩大。

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社会总体财富分配不均的重要标准。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37]相关研究表明,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尼系数的成长和犯罪的增长成正相关。[38]基尼系数愈大,社会分配就愈不公,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相对丧失论是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39]

此外,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会对相对剥夺感起到一种强化作用。就流动人口而言,如果他们的人格权在城市得不到尊重,情感上得不到满足,这必然会强化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对他们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构建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

实践表明,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应该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用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笔者认为,此种积极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观念:支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和“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

第一,树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念。这是对全社会成员而言的,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弱势群体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用事后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并不能从长远意义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一方面,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现代刑事科学研究表明,仅盲目地科以严刑峻罚,并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40]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弱势群体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视角看,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同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现代化进程以及急剧的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弱势群体的犯罪活动已经深深扎根于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之中,社会支持缺乏是转轨时期弱势群体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因此,从社会支持视角看,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关键在于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具体来说,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和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在改革单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必须以政府支持为主导,以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为依托进行构建,尽可能使弱势群体获得物质及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掌握各种信息资讯和知识技能,解决其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及精神上的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针对的是弱势群体,也即社会支持接受者。在研究社会支持时,国内外对社会支持内容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主体对客体单向度建构的一维层面上,即将社会(或社会网络)作为主体,将弱势群体作为客体,从物质与心理两个角度寻求主体对客体的救济与帮助。而弱势群体自身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认识与能动建构的研究与倡导并不多见。[41]然而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不是单向过程,而是在提供者和接受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个体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接受或提供的社会支持的类型和数量。[42]

“互构”的社会支持具体是指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相互建构,二者是互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互构”的社会支持观强调弱势群体的意识自觉与能动建构,是一个弱势群体对社会支持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的实践过程。单纯强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将不利于社会支持均衡、稳定与持续的展开。[43]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急需培养弱势群体“互构”的社会支持理念。因为单向度社会支持的长期存在,弱势群体很难克服自身被支持的客体意识。该客体意识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受中国单位制社会长期存在的影响。单位制的资源配置与需求依赖格局作为一种“场域”长期束缚住了人们的头脑,同样也束缚住了弱势群体的思想。造成他们社会支持意识自觉难以形成。只有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这种被动的思想状态,才能使其主动寻求与建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支持,即“互构”的社会支持。[44]

(二)多管齐下: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除了转变观念之外,当务之急是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关键在于加强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二是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三是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四是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

第一,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力量毕竟有限,因此,应该建立起由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组成的综合社会支持体系,也即社会支持提供者应该多元化。

政府支持是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政府应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应该更多地强调中央政府的责任,以实现公平性、统一性和前瞻性。[45]

群体支持是由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持主体。在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46]一是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群体支持。在转型时期,各种工作单位已不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承担繁重的社会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工作单位无须承担它们应有的社会责任。二是由群众团体提供的群体支持。主要是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自己独特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送温暖工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等活动,从而在社会支持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三是由海外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这是指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和海外华侨组织出于人道主义或家乡感情而向我国的社会弱者提供的现金或物资的支持。四是由慈善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慈善组织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出面组织的专门为社会弱者提供与社会支持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五是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社区服务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烈军属以及其他处于生活困难中的社会弱者。此外,还应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宗教组织、自愿者团体在群体支持方面的作用。

个体支持包含了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和以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具体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和亲戚方面的社会支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来自邻居、同乡等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源于同事、同学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人道主义思想和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主要是来自部分实业家、富裕阶层的部分成员、宗教、慈善人士,志愿者以及善良、乐于助人的普通百姓的支持。[47]由于个体支持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初级社会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因此,在社会转轨过程中,个体支持在整个社会支持体系中也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发挥个体支持的作用。

第二,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除了强调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外,还需强调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也即尽可能地扩大社会支持客体,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

如前文所述,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三类。在实践中,这三类弱势群体所受到的社会支持是不一样的,呈现出一种不平衡性。社会支持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相关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48]现行的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方面法律、法规保护的弱势群体多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中的自然性弱势群体(如妇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而对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民工的社会支持明显不足。因此,应进一步扩大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范围,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尽可能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第三,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除了尽可能提供物质上的社会支持外,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还急需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因为提供物质上的社会支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则更具可行性。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关键在于加强两方面工作:

一是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舆论。物质上的不平等已经使弱势群体形成相对剥夺感,如果再遭受人格与尊严方面的歧视,就可能使他们冲破忍耐的底线,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强程度上导致社会心理动**,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利用媒体宣传的力量,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社会舆论,呼吁全体社会成员关爱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他们,关注、鼓励、帮助他们,尊重他们,让他们感觉到全社会的关怀,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把基于物质上的不平等给弱势群体带来的相对剥夺感降到最小处。

二是构建弱势群体心理支持系统。构建弱势群体心理支持系统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心理宣泄和疏导等,对弱势群体社会心理的各方面,包括成就动机、认知模式、社会情感、社会态度以及人际交往等进行指导、重建,引导弱势群体逐步形成理性、科学的社会心理。

第四,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无论是政府支持、群体支持还是个体支持,也无论是物质支持还是精神支持,其方式都不能单一。特别是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支持,更应该采取多元化方式。以政府应该提供的多元化社会支持方式为例,总体而言,加强人权立法[49],对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是实现政府支持的根本方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的制度供给,具体包括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四个方面。[50]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是弱势群体获取最基本生活帮助的最重要途径,它是“最后的安全网”。在现有社会救助制度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例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更多的协调及合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统筹、统管、统支的经费保障机制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建设。我国弱势群体现有的利益诉求机制存在的缺陷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弱势群体问题的产生,并增加了弱势群体救助工作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建设。例如,改革选举制度、完善信访制度、规范听证制度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

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催生了大量的弱势群体。一方面,频频发生的弱势群体犯罪表明,弱势群体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事实表明,现有的以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存有诸多弊端,难以抑制日趋严重的弱势群体犯罪。

西方社会支持理论推崇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该理论所假定的一系列事关社会支持与犯罪的关系命题多被实证研究所证实。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社会支持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犯罪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社会支持理论所推崇的积极刑事政策为预防和减少我国弱势群体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 如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无业青年杨佳杀警察案、农民工王斌余讨薪不成杀人案、郑民生屠童案等都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2] 例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自2009年以来,我国连续采用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解决就业压力,我国各级政府都推行了积极的就业政策。

[3] 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1)。

[4] Cohen S., Wills T.A., Stress, Social Support and The Buffering Hypothesi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98(2), 1985, pp.310~357.

[5] Cathleen M. Connell,Anthony R. D'Augelli,Social Support and Human Development:Issues in Theory,Research,and Practice,Journal of Community Health ,13(2),1988,p.108.

[6] Barrera M,Ainlay SL,The Structure of Social support :A 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11(2),1983,pp.133~143.

[7] 张向葵、张林、马利文:《认知评价、心理控制感、社会支持与高考压力关系的研究》,载《心理发展与教育》,2002(3)。

[8] 曹立群、任昕:《犯罪学》,92、9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9] 丘海雄、陈健民、任焰:《社会支持结构的转变:从一元到多元》,载《社会学研究》,1998(4)。

[10] Hans O. F. Veiel, Dimensions of Social Support: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Research, Soc Psychiatry, 20, 1985, p.156.

[11] E.Tory Higgins, Arie W.Kruglanski, Social Psychology Hand book of Basic Principles. 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 1996, pp.613~615.

[12] 杨奎臣:《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理念与方式创新——社会支持的预防功能及对策构建》,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13] 曹立群、任昕:《犯罪学》,9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4] 同上书,92页。

[15] 同上书,93~95页。

[16] Uberto Gatti, Richard E. Tremblay, Social Capital and Aggressive Behavior, Eur J Crim Policy Res 13, 2007, p.236.

[17] 曹立群、任昕:《犯罪学》,9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8] Uberto Gatti, Richard E. Tremblay, Social Capital and Aggressive Behavior, Eur J Crim Policy Res 13, 2007, pp.242~243.

[19] 曹立群、任昕:《犯罪学》,9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0] Uberto Gatti, Richard E. Tremblay, Social Capital and Aggressive Behavior, Eur J Crim Policy Res 13, 2007, p.245.

[21] 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6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2] 林昱炜:《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困境及其分析》,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3] 这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缺乏前瞻性;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筹性;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性不足;四是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陈文辉:《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载《中国金融》,2007(23)。

[24] 肖春飞:《我的民工兄弟》,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5] 同上书,29~30页。

[26] 王莉:《大学门口立牌严禁民工入内 违者罚款10元》,载《华商晨报》,2005-07-14。

[27] 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1)。

[28] 肖金军:《流动人口犯罪研究综述》,52~59页,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29] 郑永红:《基尼系数与流动人口犯罪》,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

[30] 汪明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67~6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1] 方建中:《流动人口犯罪实证研究》,载《求索》,2003(6)。

[32] 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88~89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3] Peter M.Blau, Inequality and Heterogeneity, New York:Macmillan, 1977.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5] Robert Merton,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Free Press, 1957.

[36] 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8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7] 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载《学习时报》,2006(6)。

[38] 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232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39] 麻泽芝、丁泽芸:《相对丧失论——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载《法学研究》,1999(6)。

[40]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4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41] 杨海龙、楚燕:《社会资本与“互构”的社会支持》,载《理论导刊》,2007(7)。

[42] Cathleen M. Connell, Anthony R. D'Augelli, Social Support and Human Development:Issues in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Community Health, 13(2), 1988, p.108.

[43] 杨海龙、楚燕:《社会资本与“互构”的社会支持》,载《理论导刊》,2007(7)。

[44] 杨海龙、楚燕:《社会资本与“互构”的社会支持》,载《理论导刊》,2007(7)。

[45] 陈文辉:《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载《中国金融》,2007(23)。

[46] 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1)。

[47] 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1)。

[48] 迄今为止,为了对弱势群体施以法律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49] 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328~33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0] 李红楠:《政治文明视域下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论析》,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