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教平等思想影响的扩大(1 / 1)

833.宗教自由和宗教平等

与政治运动同时进行的是宗教领域内的相似运动。英国人民逐渐认识到宗教宽容的真正要义。

在19世纪初,英格兰存在宗教自由,但是却没有宗教平等。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做一个罗马天主教徒或是不信奉英国国教的新教徒而不用担心受到迫害。不信奉英国国教并不违法,但一个人选择了做天主教徒或不信奉英国国教的新教徒后就失去了担任公职的资格。既然存在着对宗教领域的歧视或者政府喜爱或限制某个宗教教派,当然也就没有宗教平等了。

在这方面的进步,就在于真正宗教宽容精神的发展,从而消除了天主教徒、新教徒和犹太教徒在民事权利上的限制因素,并让所有的教派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834.解除对不信奉英国国教的新教徒不能担任公职的限制(1828)

这个世纪议会法案中最早最重要的认可宗教平等原则的法案之一就是撤止《机构和考验法案》,该法案长期以来压迫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这些法案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通过,它们规定所有机构组织的官员或者担任民事或军事职务的人员要根据国教的仪式进行宣誓或参加教会活动。这些法令确实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然而,这些法令却令人反感,因此,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要求撤销这些法令。

而反对撤销这些法令的人却认为宗教宽容思想并没有要求这么做。他们坚持认为每个人有完全的信仰自由,政府拒绝雇用反对国教的人担任公职并没有违反宗教宽容原则。议会辩论的结果是将这些旧法案中的新教徒没有担任公职权利的部分撤销,这样就解放了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

835.撤销罗马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公职的限制(1829)

1828年的法案并没有让天主教徒解脱出来,他们仍然被排斥在议会和各种公职之外,因为担任公职需要宣誓和公开信仰是这些天主教徒无法做到的。(136) 他们要求和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一样获得同样的权利。爱尔兰天主教教会威胁以起义来加速议会通过了《天主教徒解禁法》(Catholic Emancipation Act)。该法案将议会和国王以下除摄政王(Regent)、英格兰和爱尔兰大法官(Lord High Chancellor of England and Ireland)、爱尔兰巡抚(Lord Deputy of Ireland)和其他少量的职位外的所有公职向天主教徒开放。

836.撤销犹太教徒不能担任公职的限制(1858)

信奉犹太教的人仍然无法像天主教徒和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那样获得担任公职的工作。1858年一项法案[《犹太教解放法案》(Jewish Relief Act)]在议会获得通过,该法案改变了人们担任公职时宣誓的誓词“作为虔诚的基督教信徒”,除了少数几个特殊的职位外,其他的所有公职都向犹太教徒开放。

该法案通过的这一年,受人尊敬的犹太人巴伦·罗斯柴尔德(Baron Rothschild),以《旧约》宣誓就职,成为议会下院的一名议员。

837.爱尔兰教会的政教分离(1869)

《天主教徒解禁法》通过40年后,英国政府沿着宗教平等的方向又向前迈了一大步,那就是对爱尔兰国教进行政教分离。

爱尔兰人一直拒绝接受英格兰统治者强加给他们的信仰。大部分爱尔兰人一直是天主教徒,但是这时他们还一直被迫向英国国教缴纳什一税和其他费用来维持国教的管理。与此同时,他们自己接受洗礼的教会却只能凭借自愿捐款来维持。

等级不公迫使爱尔兰人去支持一个他们自己根本不信奉甚至对其感到厌恶和憎恨并给他们带来压迫和迫害的教会,这种不公甚至很多英国新教教徒都感受到了。爱尔兰人提出用政教分离来取消这种不公的主张受到了以德比勋爵和迪斯雷利爵士(Mr. Disraeli)为首的保守党人的强烈反对。但是最终经过令人难忘的辩论之后,以布赖特(Bright)和后来成为英国首相的格莱斯顿(Gladstone)为首的自由党的力主下通过了这一提议。这事发生在1869年,但是真正的政教分离直到1871年才完成,此时的爱尔兰教会已经不再是爱尔兰国教,而成为了一个自由的圣公会。延续多年的错误就这样被纠正过来了。(137)

迪斯雷利

838.对英格兰、苏格兰国教提出的政教分离

在很多自由派人士看来,宗教平等的思想要求在英格兰、苏格兰的国教中也要采用相同的政教分离政策。(138) 他们认为政府维护任何一个特殊的教派都会造成该教派在这个国家的宗教垄断。他们希望所有教派都能够完全平等。在苏格兰支持政教分离的呼声尤其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