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解析决定西方道德发展方向的所有复杂因素是不可能的。但是西方人的道德感,就像西方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已经被定性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道德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的产生都依赖于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某种孤立感。可以称之为利己主义(egotism),也可以称之为个人的愿望。这种最初的道德责任感的产生标志着道德人的诞生,就好比作为“非我”之对立面的“我”的经验意识的产生标志着个人的开始。这种最初的道德意识是对某些既认的社会关系的回应。由于这个原因,无处不在的个人道德信念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凡是在个人浸润于群体之中的地方,个人的成长方向就会被确定在某个方向上。西方道德中的个人主义是一个强调的重点,而非由于种族关系而具有的特质。它的特点是罪感,是一种深刻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感觉,这种感觉有时候与追求完善的理想发生冲突,亦即追求像上帝那样的完善,而有时候则与自己的同胞发生冲突。

在犹太人中,共同体的幸福在先知以西结(Ezekiel)时期遇到威胁,开始具有较多的个人层面,以至于变成仅仅是个人的责任和幸福。原先把自己等同于部族的人被迫面对这样的问题,他们自己与所处的社会是什么关系,他们对这个社会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他们爱这个社会,但这个社会为什么杀害和驱逐他们。宗教不再是一种全体行为,而开始采取一种比较个人主义的形式。人们不可能感觉不到,进入被虏流亡时期[3]以后,为各种具体的、个人的罪过的救赎而举行的祭仪和献祭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这一切的最初推动者很可能是埃及,因为我们看到,在这个地方有着世界上最早的灵魂不朽说,人的来世是严格地由今生的道德行为决定的。埃及对犹大国(Judea)产生重大影响是完全可能的,就好像通过奥菲教秘仪(Orphic mysteries)的传播,它无疑也对希腊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造就最后普遍结果的要素中还要提到佐罗亚斯特(Zoroaster)的宗教和后来的穆罕默德(Mohammed)。所有这些体系汇聚到亚历山大里亚(Alexandria)及其周边地区这个大熔炉中来,形成了一股朝着个人责任方向发展的趋势,直到最后显现出清晰的、制度化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