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绝对普遍性原则的术语而不是西季威克原则的术语来解释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其典型表述如下。
“我做它是对的,尽管我不具有事实的和非个别的属性P,而拥有P的人做它才是对的。”
这里的情形不再像西季威克那样诉诸说话者的天性和环境;但是注意这个不同的“P”包括描述它们的属性,注意:“天性”与“环境”的说法是非常宽泛的——其如此宽泛以至于如果保留它们,除了使涉及的描述符合于实际的和非个别的属性之外,别无他用。所以,不否认这些小的差异,我冒昧认为,西季威克的原则和绝对的普遍性原则,就考虑自我例外判断而言,有本质上相似的内涵;而且后一种原则——与那些自我例外判断对立——同样适合于我曾给予西季威克原则的“合理揭示”的解释(就自我例外的判断无意义而言)。
绝对普遍性的原则适用于许多其他例子,对此我前面的评述需作些改变。最简单的例子是,判断是关于事物的,当时的情形是说话者的态度本身明显是普遍的——就是说,它们被直接指向一类事物的所有成员,这类事物被一个事实的和非个别的属性所定义。例如,每个人都可能对打字机有这样的态度,所以当他说“这台打字机是台好打字机”,他会毫不迟疑地接受下述断言作为他的信诺:“这台打字机具有一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而任何具有P的打字机都是好的打字机。”他以下述方式使他最初的判断普遍化:这种方式清楚地映射出他的态度的普遍性。
我的评述仍然接近于第5节中的评述,在那儿我说,一个人可能接受西季威克的原则,因为他是个高度的利他主义者,他具有这样的态度——自我利益不能阻挠他对普遍性的向往。打字机的例子与这个例子似乎没有可比较之处,但两者都表明了一种态度(普遍意义上的),一种准备得出一个普遍判断的态度,在这点上它们是相似的。
也许我应该考虑众多其他判断,但我只打算说说其中的两个,它们都是“绝对的群体例外”判断,都是绝对普遍性原则所反对的。
请看这个判断:弗尔哈文的市民应被免除征税,尽管他们没有任何事实的和个别的属性P,而具有属性P的人应被免除征税。
我相信,没有人会作这样的判断,也许因为没有人有这么做的强烈态度。但是我假定某个人有这样的态度,它来自对他在弗尔哈文的朋友的绝对忠诚——绝对的表现是: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愿意别人对别的城镇的居民有类似的忠诚。即使这样,他也不会费力去作相应的判断,这个判断会服务其目的——帮助确保该城居民被免除征税,仅仅因为伴随其判断的邀请有可能既被弗尔哈文的居民接受,也被其他城镇的居民接受。尤其后者,他们可能愤怒地发问:“你怎么能指望我们如此任意地只挑选这一群人给予其特殊待遇?”这个判断是没意义的,因此被保留不说。
解释这种拒斥的心理学原则与我第5节中所说的非常接近,因为(1)人的态度在考虑其客体时,倾向于一种非个别的普遍性;但是(2)这种倾向不仅受到自我利益的阻挠,也会受到一种较少见的力量——源自对某个群体的绝对忠诚——的干扰。并且,(3)对不同的人,阻挠的力量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所以,如果一个人想要邀请别人共享他的绝对的群体例外的态度,他将发现很少有人——更少人赞同他的目的——会怀着他的普遍性初衷而苟同这种态度。意识到这一点,没有人——在经过片刻反思后——会浪费时间作这样的判断,发出这样的邀请。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一个类似的例子,关于绝对的国家例外判断。人们之所以对它发生兴趣,在于它提出了一个问题——像我关于珍妮的养老金的最后部分——我关于绝对普遍性原则的陈述是否需要限定。
假设N国的领导,像在世的亚历山大或拿破仑那样宣称:N国应该通过战争扩张它的疆域。
当然,如果他对那些极有可能被打败的国家发表这一判断,是不会有什么收获的;如果他对那些害怕做下一个被征服者的国家发表这个判断,也不会有太多收获。然而,如果他对本国人民发表这个判断,他就有机会有所进展。在发表他的判断时,他也许半倾向于加上下述背离承诺的判断:N国不具有某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而任何具有属性P的国家应该通过战争扩张疆域。
如果他确实加上了上述判断,他将——以他最初的判断——只能诉求于本国人民的国家自我利益。这样做他满意吗?
我认为不,原因如下:他的承诺要求他如此之少以至于他看不出有什么拒绝它的机会。N国的人民——同样是人——可能会有超越本国自我利益的宏愿:比如,他们也许希望有人来调整他们的宗教(或非宗教),希望有人来调整他们的政府形式,或者希望使全世界他所属的种族凌驾于其他种族之上;或者他们希望在最初的战争结束后,建立一个他们认为能够维护和平的世界政府。N国的领导需要借助于这些宏愿。下述宣称将成为他坚守承诺的理由:即宣称任何拥有这些愿望的国家应该通过战争扩张疆域。
但是,难道他不想(这个问题可能被问到)抑制别国的战争策略——即使别国也有同样的愿望——吗?一般而言,他当然想;但是他如何运用价值判断这么做呢?其他国家最初害怕他打仗,一旦发现他仅仅赋予N国打仗的权利而别国没有,其恐惧会成倍增加。如果认识到这一点(其实他们不会),如果这些国家会针对侵略采取足够有力的对策,而不是仅仅限于对N国的道义性抗议——他们认为这种抗议是加速N国侵略的一种方式,这样,N国的领导在接受与他的侵略性判断相伴的承诺时,就没有丝毫损失,他仅仅需要以某种非个别化的方式把他的判断普遍化就行。而且他还有所收获,因为他选择了一条非个别化的普遍结论,这个结论引发了他的人民超越于国家自我利益之上的愿望。如果他仅仅诉诸国家自我利益,他将忽略那些会强化国家自我利益的愿望,因此也就忽略了一种强化人民对其政策的支持的方法。
然而我承认,对这个例子的充分说明需要比我这里所展开的更为详备的研究。它可能表明,我所说的绝对普遍性原则不再带有我想为它要求的确凿无疑的承诺。倘若如此,如果原则能保证它对承诺的接受,我对原则的陈述将需要一种弱化的限制——就下述而言的限制:一个非个别的普遍结论,尽管只在下述条件中:这个个别的普遍理论涵盖了如此大的人群,以至于说话者仅对他们发表判断就足够了,他不会再有在这个群体之外维护他的判断的想法。
我重复一下,我怀疑N国的领导是否想借助这样的普遍结论;如果确实想的话,他会这样引入和陈述:通过战争扩张疆域,征服者N国将迈出决定其福利的根本性的一步;N国应该采取类似的步骤,不管这对别国的福利有何影响。
被限制的原则使他在N国可以拒绝任何补充性的非个别的普遍结论。但必须记住,在N国反对其主张的那些人不会保持沉默。他们反对的理由不是说他违反了(被限制的)原则,而是原则之外的其他理由。因为这个原则,不管限制与否,与西季威克的原则一样,“都没有明确给出完整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