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 十八大报告中的人大问题_四、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景展望(1 / 1)

四、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景展望

最后,我想就人大制度发展的前景问题做一个展望。这些想法,是从十八大报告中引申而来的,也算是学习报告的一点体会。

我认为,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繁重性和它的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不适应,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的一个矛盾,而且是一个基本性的矛盾。这个矛盾既造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转上的一定困难,又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且这个矛盾不是短时期可以解决的,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直至其基本解决为止。

在我看来,这个矛盾的解决,需要经历几个关键性的步骤或制度性的举措才能实现。其一,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这个事情在1979年基本上解决了。但是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就是乡镇一级人大制度究竟怎么建设,还没有定型。当年,彭真曾经提议搞一个专门的法律解决这个问题,但没来得及。现在是需要考虑这个事情的时候了。其二,就是设立和增加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从“八二宪法”以后是逐届增加的,一直增加到现在的9个;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大致是从立法法颁布之后在全国人大的要求下,先从成立法制委员会开始,而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现在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设立起来,就是说这个过程还没有完结。在我看来,随着人大各项职能的强化和细化,各级专门委员会的数量还应该进一步有所增加,这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客观需要。在这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区县人大这一级,虽然普遍设立了工作委员会,但法律规定不设立专门委员会,这是一个缺憾,将来应该解决。其三,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走向专职化(或曰驻会化)。这个问题,十三大已经形成明确的肯定性意见,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一直拖延下来了。现在十八大重提这个问题,叫做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应该制定工作的日程表,着力推动这一进程。当然,如果专门委员会也能够走向专职化,那就更好。那样,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会期过短、专业人才缺乏、履职力量不足等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它们的履职就可以处在一种经常性、专业性、实质性的状态了。其四,在我看来,人大的机构设置还应该有进一步的调整。比如,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审查机构;比如,把现在属于政府序列的审计、监察、编制等机构划归人大序列等;这对于解决人大职责的繁重性与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矛盾,显然是有帮助的。

我想,当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到上面设想的这一步的时候,这个人民代表大会责任的繁重性及其运转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不相匹配这个矛盾就解决得差不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了。以上这些,就是我所能够展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前景。但愿这个前景实现的日子不会太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