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监督的性质与意义
人大监督属于什么性质的监督呢?在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反面说说它不同于其他监督的地方。首先,它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因为纪检监督是针对共产党内部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监督,而不是针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法律和滥用国家权力而进行的监督。其次,它不同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五四宪法”曾经规定了检察院有一般性国家权力监督职能,后来就只限于对法院、公安、监狱等国家机构中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进行的涉及司法违法性质的监督了,虽然也涉及对国家机关官员中贪污、渎职等案件的监督。其三,它不同于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和财政审计监督。因为这两种监督都是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构针对政府内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规定进行的专门监督,就是说这种监督不超出政府内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范围。其四,它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因为这种监督主要是针对党际之间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但它不属于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性的监督,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的强制力。其五,它也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网络舆论、群众舆论、社团舆论等形式,它有披露负面事实、揭发丑陋现象、进行道德谴责的功能,也具有相当强烈的监督作用,但它也不具有强制性功能。
那么,人大监督是什么监督呢?一般地说,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就是说,不但其他国家机关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而且其他国家监督机关也处于它的监督之下,因而它的监督是具有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的监督。它在本质上是依法进行的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从法理意义上说,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监督权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不完整的;缺少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无法把其他方面的权力行使到位的。也就是说,人大的监督权还具有保证其他国家权力行使的功能。这就充分表达了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充分表达了人大监督权在人大全部权力中的功能和分量。
人大的监督权作用重大,意义也重大。首先,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层面看,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构成内容,任何对这种监督权力的漠视,都是对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精神的漠视,都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漠视,都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的漠视。其次,从国家权力机关运转的层面看,人大的监督权具有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功能,离开了监督权的设置与行使,人大的其他权力也就无法正常运转,甚至会使全部国家权力陷于瘫痪。因为,对于人大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选任权来说,都需要有监督权的实施作为保证,否则法律就有可能得不到实施,决定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国家公务人员就得不到人民监督,那么人大的全部权力也就如同虚置了。最后,从我国监督体系的配置来说,人大监督处于所有监督的最高位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层面唯一以国家权力监督权力的手段。总之,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之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之必须,是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官员腐败之必须。我们必须对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具有这种认知,特别是对于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工作者来说,就尤其是这样。因为我们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为国家权力机关运转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所有人大工作都负有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感和无可替代的使命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