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民的本分是纳赋和力役,明太祖告诉他的百姓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及哉。”1赋役都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2
要农民安于本分,使永远不能离开其所耕种的土地,除有黄册登记土地户口外,并设路引制度,百里内许农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须验引:“凡军民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3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无引面生可疑之人。军民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4此制在洪武初年(1368)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七月癸亥,常州府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5
于是农民永远被禁乡里,只好硬着头皮为国家尽本分。
田赋和力役只是农民负担的一小部分。除了对国家以外,农民还要对地方官吏、豪绅、地主……尽种种义务,他们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剥削。官吏则巧立名目,肆行科敛,即在开国时严刑重法,明太祖为此极为愤怒,他很生气地训斥一般地方官说: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所谕甚明。及其归也,仍前着落乡村,巧立名色,团局置造,科敛害民。6
科敛之害,甚于虎狼。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7政府之惩治虽严,而官吏之贪污如故,剥削如故,方震孺整饬吏治疏言:
一邑设佐贰二三员,各有职掌。司捕者以捕为外府,收粮者以粮为外府,清军者以军为外府,其刑驱势逼,虽绿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长吏,则有科罚,有羡余,曰吾以备朝京之需,吾以备考满之用,上言之而不讳,下闻之而不惊,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又上之而为郡守方面,岁时则有献,生辰则有贺,不谋而集,相摩而来,寻常之套数不足以献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点,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萧然而来,捆载而去。夫此捆载者非其携之于家,雨之于天,又非输于神,运于鬼,总皆为百姓之脂膏,又穷百姓卖儿卖女而始得之耳。8
其剥削之方法,多用滥刑诛求,英宗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贪泉一酌而邪念顿兴,非深文以逞,即钧距是求。或假公营私,或诛求百计。经年置人于犴狱,滥刑恒及于无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颠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贪则酷,不怠则奸,或通吏胥以贾祸,或纵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谁何。9
地方官以下之粮长吏胥,则更变本加厉,横征暴敛,如《续诰》所记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额外敛钱之十八种名色:
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钱,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铁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10
又如粮长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扰粮户,至超过正税数倍:
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11
隶快书役为害尤甚:“民之赋税每郡小者不过数万,大者不过数十万,而所以供此辈者不啻倍之。”12
地方豪绅不但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参看《大公报·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阶级》二文),并且也创立种种苛税,剥削农民。有征收道路通行税的:
宣德八年(1432)十一月丙午,顺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筑桥道,而豪势之家,占据要路,私搭小桥,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请行禁革。”上曰:“豪势擅利至此,将何所不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约。13
有私征商税的:
正统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驸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于文明门外五里建广鲸店,集市井无赖,假牙行名,诈税商贩者,钱积数十千。又于武清县马驹桥遮截磁器鱼枣数车,留店不遣。又令阍者马进于张家湾溧阳闸河诸通商贩处,诈收米八九十石,钞以千计。14
有擅据水利的:
正统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听选官胡秉贤言:“臣原籍江西弋阳,县有官陂二所,民田三万余亩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强之人,私创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15
叶盛《水东日记》卷十四亦记:
杭州西湖傍近,编竹节水,可专菱芡之利,而惟时有势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谣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编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载功名尽,只见湖光不见笆。”
盐粮马草之利亦尽为势豪所占,《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五记:
九年四月壬辰,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赀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不可胜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明律条例》名例条: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地主则勾结官吏,靠损小民,《续诰》第四五: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民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做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或隐匿丁粮,避免徭役,一切负担均归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参议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16
或营充职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实录》卷八九记:
正统七年(1442)二月丁酉应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多之家,往往营充钦天监太医院阴阳医生、各公主府坟户、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
一面以其财力,兼并小农,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抚直隶工部尚书周忱言:“江阴县民周珪本户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顷,又兼并诱买小民田二百七顷五十余亩,诛求私租,谋杀人命。”17
因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更加以苛捐杂税之搜括,农民至无生路可走,甚至商税派征,其负担者亦为农民:
榷税一节,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额派税银四万二千五百两,铺塾等银五千七百余两,百分派于各州府持。于是斗粟半菽有税,沽酒市脂有税,尺布寸丝有税,赢特蹇卫有税,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头会而箕敛。18
负担过重,伶俐富厚点的也以一般地主为“榜样”,诡谋图免,大部分的农民无法可处,只得展转沟壑,流为盗贼。侯朝宗曾痛论其弊云:
明之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灾祲加之,官吏之食渔加之,豪强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钱而入学校,百姓之黠者争营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诡之者二也。即以赋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积极而无告而学校则除矣,吏胥则除矣,举天下以是为固然而莫之问也。百姓之争入于学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为之矣。约而计之,十人而除一人,则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则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转加焉而不可穷,争诡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学校吏胥渐多而百姓渐少,是始犹以学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后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无可奈何者,不死于沟壑即相率而为盗贼耳,安得而不乱哉。19
除此以外,农民还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大路是当僧道,不过如被发觉,反要吃苦。例如《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所记:
洪武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诏隶锦衣卫习工匠。
第二条路是抛弃土地,逃出做“流民”。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2.《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3.《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4.《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5.《明太祖实录》卷八三。
6.《大诰》第四四。
7.《大诰》第四一。
8.《方孩未集》卷一。
9.《明英宗实录》卷四〇。
10.《续诰》第二一。
11.《续诰》第四七。
12.吴应箕:《楼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议。
13.《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七。
14.《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15.《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
16.《明宣宗实录》卷七九。
17.《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
18.《石隐园藏稿》卷五,《嵩祝陛辞疏》。
19.《壮悔堂文集》《正百姓》。
(二)
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1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2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千分之一。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以照此例和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3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地主便做高利贷加以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4遇到灾荒时,地主便抬高利率,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不能如期偿还,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记:
十三年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輗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只好取消了这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5
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6
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7
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8
于是小地主由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条:
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条:
处州地瘠人贫,其中小民,或因充军当匠而废其世业,或因官吏横征而克其资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渔其地,或因艰苦借贷而倍出其偿。恒产无存,饥寒不免。况富民豪横,无所不至,既夺其产,或不与收粮而征科如旧,或诡寄他户而避其粮差,激民为盗,职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农民,则田产更有无故被夺的危险。例如弘治时外戚王源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明史·王镇传》:
外威王源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及贫民赴告,御史刘乔徇情曲奏,致源无忌惮,家奴益横。
正统时诸王所夺人民庄宅田地至三千余顷。9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万三千三百五十亩,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间。10边将史昭、丁信广置庄田,各有二十余所,霸占鱼池,侵夺水利。11景泰初顺天、河间等府县地土,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据,或为草场,或立庄所,动计数十百顷。间接小民纳粮地亩,多被占夺,岁赔粮草。12夏言奉敕勘报皇庄及功臣国戚田土疏曾极言其弊:
近年以来,皇亲侯伯凭藉宠昵,奏讨无厌,而朝廷眷顾优隆,赐予无节。其所赐地土多是受人投献,将民间产业夺而有之。如庆阳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献,奏讨庆都、清苑、清河三县地五千四百余顷。如长宁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献,奏讨景州、东光等县地一千九百余顷。如指挥佥事沈傅、吴让受奸民马仲名等投献,奏讨沧州静海县地六千五百余顷。以致被害之民,构讼经年,流离失所,甚伤国体,大失群心。13
从天顺以来,又纷纷设立皇庄,至嘉靖初年有皇庄数十所,占地至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扰害农民,不可记极,夏言云:
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架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恶,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繇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并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到骨。14
结果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产业既失,税粮犹存,徭役苦于并充,粮草困于重出,饥寒愁苦,日益无聊,展转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强梁者起而为盗贼,柔善者转死于沟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势家庄头家人名目,资其势以转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户、陵户、勇士、校尉等籍,脱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脉,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疮,不能枚举。”15这情形是由中央特派调查庄田的官吏所发表,当时的统治阶级也已深知此种举动之不合理,足以引起变乱。然而当这报告书发表以后,外戚陈万言又向皇帝乞得庄田,
这庄田的来源还是“夺民田产”: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陈万言乞武清、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诏户部勘闲田给之。给事中张汉卿疏谏,帝竟以八百顷给之。巡抚刘麟、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弗听。16
景泰王于嘉靖四十年(1561)之国,多请庄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顷。17潞王居京邸时,王店、王庄遍畿内。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田多至四万顷。18福王之国时,诏赐庄田四万顷,中州腴土不足,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尺寸皆夺之民间,伴读、承奉诸官假履亩为名,乘传出入,河南北、齐、楚间,所至**。19
皇室、中官、外戚、勋臣、地方官吏、豪绅、地主、胥役……这一串统治者对农民重重压迫,重重剥削,他们的财富,他们所享受的骄奢**逸的生活,不但是搜刮尽农民身上的血汗得来的,并且也不知牺牲了多少农民的性命,才能换得他们一夕的狂欢。“尺寸皆夺之民间”,农民之血汗尽,性命过于不值钱,只好另谋他路。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2.《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3.《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4.《明律》九,《户》六。
5.《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
6.《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7.《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8.《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9.《明英宗实录》卷七二。
10.《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11.《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
12.《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
13.《桂洲文集》卷一三。
14.《桂洲文集》卷一三。
15.《桂洲文集》卷一三。
16.《明史》卷三〇〇,《陈万言传》。
17.《明史》卷一二〇,《景王传》。
18.《明史》卷一二〇,《潞王传》。
19.《明史》卷一二〇,《福王传》《潞王传》。
(三)
在平时,对政府的负担也使农民喘不过气来。因为在立法时并不曾考虑到地主和贫农的差别悬殊,使他们一律出同样的力役,结果是地主行无所事,而贫农则破家**产。此弊自元末以来即有之。王祎说:
今州县之地,区别其疆界谓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诸都。税之所入以千百计者,类皆一户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税不能出其都者,亦例与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税,假立户名,托称兄弟所分,与子女所受,及在城异乡人之业,飞寄诡窜,以避差徭。故富者三岁一役曾不以为多,贫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为甚。1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鱼鳞类姓鼠尾之籍,税之所在,役即随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辞,少者称其所助而无幸免。2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黄册成后,行里甲法,以上中下三户三等五岁均役。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后法稍弛,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又改行鼠尾册法,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责坊里长营办,给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无所给,惟计值年里甲只应夫马饮食,而里甲病。一被佥为上供解户,往往为中官所留难,贡品被挑剔好坏,故意不收,只能就地改买进奉,率至破家倾产。3斗库粮长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陈其弊,他说:
田之税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谓均徭者大率以田为定,田多为上户,上户则重,田少则轻,无田又轻,亦不计其资力之如何也。故民惟务逐末而不务力田,避重役也。所谓重役者大约有三:曰解户,解军需颜料纳之内库者也。曰斗库,供应往来使客及有司之营办者也。曰粮长,督一区之税输之官者也。颜料之入内府亦不为多,而出纳之际,百方难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阅之数,不免出倍称之息,称贷于京以归,则卖产以偿,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来,厨传不绝,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左鱼右奚)菜膏油之供,加以馈送之资,游宴之费,罔不取给,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实有行义之家,以民管民,最为良法,昔之为是役者未见其患。顷者朝廷之征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旧惟督粮而已,近又使之运于京,粮长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仓艰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称贷以归。不特此也,贪官又从而侵牟之,公务有急则取之,私家有需则取之,往来应借则取之。而又常例之输,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于长,长能安不多取于民。及逋租积负,官吏督责如火,则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于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当之则一家破,百家当之则百家破,故贫者皆弃其田以转徙,富者尽卖其田以避其役。4
在原则上,都应“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5地主、富民和官吏勾结,受另一集团的保障,中农以下的平民,便只能忍受着破产倾家的苦痛,为国家服务。斗库之害,霍与瑕说得更为明白:
慈溪每年于均徭内额编绍兴府余姚县常丰四五仓斗级,每仓四名,每名役银五两,凡遭此役,无不破家,本县徭差内实为上等苦役。据原编常丰四仓斗级某等连名开称,俱为官攒等役剥削科取,每遇斗级上役,仓官先取分例银二十四两,家人取分例银三两,攒典书手各二两,及年烛开仓开印封印猪酒做福猪胙岁造文册歇家包办府县差人饭食,每月买办纸札,迎送新旧官盘费,收粮放粮官并过往官员下程礼物买办家火等项,皆出斗级,每年用百数余两。后浥烂贴补米石,年纳二三百石。6
外夷入贡,例于指定地方驻扎,一切支给,俱出里甲。《明英宗实录》卷五十八琉球馆臣是其一例:
正统四年(1439)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监察御史成规言:琉球国往来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馆谷之需,所费不赀。此者通事林惠、郑长所带番梢人从二百余人,除日给廪米之外,其茶盐醯酱等物出于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铜钱,及今未半年,已用铜钱七十九万六千九百有余,按数取足,稍或稽缓,辄肆詈殴。
政府有特别需要,便行科差,最为贫农之害。凡朝廷科买一物,辄差数人促办。所差之人又各有无赖十数人为之鹰犬,百倍科敛,民被箠楚,不胜其毒,百分之一归官,余皆入于私室。7给价则十不及一,辗转克减,上下靡费,至于物主所得无几,名称买办,无异白取。8有时中间又需经过里长的一道剥削,土产或忍痛奉献,非土产则便要破家为朝廷征求:
永乐五年(1407)五月甲子,开平卫卒蒋文霆言:今有岁办各色物料,里长所领官钱悉入己,名为和买,其实强取于民,若其土产,尚可措办,非土地所有,须多方征求,以致倾财破产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9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弋谦告诉皇帝说:“一夫耕作,上农不过百亩,中下之农,仅有其半。除夏秋二税,所存无几,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贫而困者寡矣。”10可是警告虽然提出,科买却依旧举行,三年后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说:
比者所司每缘公务,急于科差,贫富困于买办,丁中之民,服役连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间耗费,常十数倍。加以郡邑官鲜得人,吏肆为奸,征收不时,科敛无度,假公营私,弊不胜纪。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转徙逃亡。凡百应输,年年逋欠。国家仓庾,月计不足。11
他们也明知“竭泽而渔”,不是一个办法。可还是要图享用,还是要科买,结果导致“百姓逃亡,仓廪不足”。
在农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赋税的过重是当时最严重的问题。例如北直隶的富农与贫农的比较:
正统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隶洪武永乐时人稀,富家隐藏逃户,辟地多而纳粮少,故积有余财而愈富,贫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卖田宅,产去税存而愈贫。12
税粮的分配也极不公道,例如归有光所记:
江右田地不相悬,而税入多寡殊绝。如南昌新建二县仅百里,多山湖,税粮十六万。广信县六,赣州县十,皆六万。南安四县粮二万。三郡二十县之粮不及两县,盖国初以次削平僭伪,田赋往往因其旧贯。论者谓苏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吴赋十倍淮阴,松、江二县粮与畿内八府百二十七县埒,其不均如此。13
又有官粮、民粮之别,政府希望减轻农民的负担,减轻或免除民粮,结果却适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并的机会:
旧例应天、镇江、太平、宁国、广德四府一州官粮减半征收,民粮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粮,下户多官粮,富者愈富,贫者愈贫。14
官田粮重,民田粮轻,官田价轻,民田价重,地主利粮轻,贫民利价重,故民田多归地主,官田粮重,贫民不能负担,只能逃税,出做流民,王鏊说:
吴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税一亩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盖几于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远,而一丘之内,咫尺之间,或为官,或为民,轻重悬绝。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者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久之,民田多归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贫穷。贫者不能供,则散之四方,以逃其税。税无所出,则摊之里甲。故贫穷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牵,同入于困。15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注释:
1.《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2.《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3.《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4.《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5.《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6.霍勉斋集》卷一八,《为乞恩痛革仓弊以苏民困事申察院》。
7.《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8.《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9.《明成祖实录》卷六七。
10.《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11.《明宣宗实录》卷三九。
12.《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13.《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状》。
14.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历略》。
15.《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