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吾人之欲,甚为复杂;势不能尽皆实现。故诸欲于互相冲突,即诸所欲“不可得兼”之时,必有斗争,其结果欲之强者得实现,其弱者则被压制。此等情形,乃吾人所日常经验者也。
在诸欲冲突之际,吾人有时觉理智能有选择取舍之力。在无关重要之事例中,如食鱼或熊掌,吾人常即听习惯之自然,或任较强的欲之实现。但在较重要的事例中,则吾人必用理智以推测计算,如本书所说功利派所说者;于此时则眼前较强之欲,亦往往有被压者。此等情形虽亦为吾人所常经验,然吾人须知理智虽能推测计算,然不能制欲,故亦无选择取舍之力也。譬如一人,现有一甚强之欲,亟求实现,现有他欲,皆不足以制之;如于此时依理智之推测计算,此人知此甚强之欲如实现,则将来必有极坏的结果;于是此人遂因畏将来之结果而抑制现在甚强之欲。抑制现在甚强之欲者,非理智之力,乃欲避免将来不好结果之欲之力也。理智但能推测计算而无实行之力。理智无力;欲无眼。
有哲学家以为吾人于欲外又有意志。意志与欲有别,超乎欲之上而常制御之。诸欲有冲突,则意志出而选择之以决定吾人行为之方向。依吾人之见,则意志实即欲之成为系统者,非与欲有种类的差别也。常有一欲或数欲,以其自己为中心,与其类似的欲,联络和合,成为系统,以为吾人人格之中心。所谓“立”某种“志”,实即某种欲之立系统耳。系统既立,以后随时发生之欲,其与“志”合者,当然得其助而得实现;其与“志”不合者,当然不得其助而且受压抑。所谓意志有选择诸欲之力者,即此而已。
此欲之系统,所包之欲愈多,则其所得之和愈大,其所遇之冲突愈少,吾人之人格亦愈统一,行动亦愈自由。即所绝不能包之欲,此系统亦能“相机剿抚”,久之习惯养成,则即无有与意志冲突之欲矣。孔子云:“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皇侃《疏》云:“年至七十,习与性成,犹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故虽复放纵心意而不逾越于法度也。”盖初为人格中心之意志,至此已融包人格之全体,故更无与意志相冲突之欲。若果有所谓意志自由,此则是也。
至于吾辈普通人之心境,则常为诸欲争斗之战场。往往诸欲互作,不知所从。一欲方在实现,他欲则牵掣之。一欲已经实现,他欲则责备之。此等冲突悔恨,乃吾人所日常经验。在此等情形之中,吾人乃饱尝意志不自由之苦矣。
问:历史中所说桀纣之流,其暴虐亦“习与性成”,其为其人格中心之欲之系统,亦融包其人格之全体,亦无与其意志相冲突之欲。如所谓意志自由,乃如上所解释,则桀纣当亦有完全的意志自由矣。答:是固然也。吾人既以意志为欲之系统而不视之为与欲有种类的不同,则意志在道德上当然亦可是善,亦可是恶。善之势力可自由,恶之势力亦何不可自由耶?意志与自由,就其本身而言,皆非是恶;犹之诸欲,就其本身而言,皆非是恶也。惟此人之意志与他人之意志,此人之自由与彼人之自由,有所冲突,然后方引入道德的判断,而始有善恶是非之可言。桀纣之意志之所以为恶,乃因其与多数人之意志相冲突,非因其不自由也。
以上谓吾人之意志,即为吾人人格中心之欲之系统;如能行所欲行,不受别欲之阻碍,则即可谓自由,否则可谓不自由。但吾人之意志,果因何而欲其所欲耶?哲学中有所谓意志自由问题者,即吾人之意志是否止是能决定而非所决定之问题。意志决定吾人之行为,就此方面言,意志是主动者,但意志之所以如此决定者,是否亦受别种影响而为被动耶?所谓自由论以为意志只是主动而非被动;所谓决定论则持相反的见解。依吾人之见,人是宇宙间之物,人生是宇宙间之事。宇宙间诸事物,当然互相决定,互相影响,如所谓“英雄造时势,时势造英雄”者。若由此方面说,吾人之意志,当然一方面有所决定,一方面亦为他事物所决定。非惟吾人之意志如此,一切事物皆然也。所以斯宾诺莎说,一切有限的事物皆为他有限的事物所决定而不自由,惟上帝不受决定而独自由。然上帝之所为,亦皆因其本性之必然,非是随意而为(斯宾诺莎《伦理学》命题第十七注),故即谓上帝为不自由可也。
但普通所谓自由,及吾人所喜好者,实即本书所说之自由。吾人能得到此种自由,即已可矣。若必须离开吾人之历史、环境,甚至吾人之本性,而有所作为,然后方可为自由,则此等自由,固亦上帝所不能有者也。
(选自《人生哲学》,1926年9月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