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构搭台,法制唱戏(1 / 1)

有了完善的机构,有了能够干活的人,那他们就需要有国家来授予他们干事依照的法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统治,可以说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洪武朝时,就有“法贵简”的思想,参照《唐律疏议》,依据《元典章》的六部编排体例,经过三十多年的修改,终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时刊印颁布了明朝的法律《大明律》。

由于明太祖严令变更法律,所谓“祖宗之法不可改”,所以终明一朝,这部洪武年间刊印的《大明律》再没有更改。但社会的发展总是向前的,一部陈旧的法律必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所以在明朝之后的几位统治者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国情,颁布诏令或者单独制定条例,专门对社会上新的事物和人际经济关系进行规定。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明朝通过加强立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加大了对豪强官吏不法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在明朝许多的法规条例中,还能看出对农业或农村事项的规定涉及面也是极广。

首先是土地政策。元末的战乱导致百姓大量逃亡,造成了许多土地荒芜。为了恢复生产,朱元璋建朝后采取了一系列奖励农耕、招抚流民的政策。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颁行的《正礼仪风俗诏》中就申明,对于战乱之后,复归乡里的人民,如果遇到田多人少,或者田少人多的情况,单独分成不同的管理办法。到了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又令各地将荒闲的土地给人耕种,并且这些土地可以作为这些农民以后永远的产业。这一系列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垦荒者的积极性,并且因为朱元璋的格外重视,后来又多次下令扩大屯田的规模。渐渐地,军队、商人等社会其他行业的人士也都加入到了垦荒大潮中。政府在奖励垦荒,加快恢复经济生产的同时,还开始关注勋亲贵族土地兼并的问题,并下诏进行限制或者禁止。特别是颁布的《铁榜》文中对公侯强占官民私产,对功臣之家或其家属亲眷侵夺田产,欺凌百姓的都有相关惩处。不仅是对于公侯、勋贵强占土地进行了限制和制止,对于僧道等出家人士兼并土地的问题也颁布了相关诏令进行限制和制止。

垦荒作为一种方式却不可能推广到全国各个角落,对于那些无荒可垦的土地就需要依靠屯田制。

屯田作为明朝的一项重要的农业经济措施,洪武年间特别颁布的《军士屯田则例》就对屯田军士的任务、时间、屯田的数额、赋税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在之后的建文朝、永乐朝也都规定了相关的屯田条例。明初《军士屯田则例》的颁布,对于全国范围内屯田面积的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客观上刺激了军士屯田的积极性。

有人垦荒,有人屯田,那么这些人都垦了多少亩的荒地?那些人又屯了几亩的田地?这些问题就需要依靠土地清册来解决。历代来说丈量全国土地进行清册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对于一个新的朝代,刚从战乱中统一正在恢复的朝代来说更是如此。不仅是官方的土地账册不知所踪,原本居于此地的百姓也是四散逃离,所以明朝便决定重新丈量土地整理造册。土地的清册是政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田亩清册,因为图中所绘排列如鱼鳞,所以叫作“鱼鳞图册”。鱼鳞图册在宋元时期已经作为土地清册而存在,在明朝时,鱼鳞图册形成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是朱元璋诏命国子监巡行全国各州县,对土地进行清丈,勘实田亩。对于类似坟地、山地、沙漠荒地、盐碱地这些不能作为耕地的土地也分别进行了注明。

可以说这种鱼鳞图册使明朝中央政府的赋役征收有了较为真实的凭据,同时对于那些长期隐匿的土地,政府也可以重新掌控。到了万历年间,张居正重新丈量全国土地,丈量结果又多出三百多万顷。因为洪武时鼓励各界人士进行垦荒,许以“永为己业”的承诺,人民手上有了田产,所以也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情况。不过明朝对于官田和民田的买卖则有不同的态度和政策。对于官田不许私自典卖,而允许民田以典卖、继承、赠予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

明朝初年的情况,一般是豪绅地主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然后逐渐形成了土地的私人占有。发展到明朝中期,随着富商巨贾资金的日积月累,商品交换的繁荣,土地买卖不仅在一般地主与自耕农之间进行,还出现了大宗土地买卖,甚至变成了剩余资产最好的投资出路。

再来是土地立法规定。在农业立法上,明初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农民与农业生产问题,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及他之后的明朝的统治者们在总结唐、宋、元各朝管理农业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大明律·户律》中。

《大明律·户律》中对于保护生产资料、保护生产者、督促农民从事农事生产活动、加强农业生产管理、加强仓库管理、兴修水利、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明朝通过立法保护农业的传统始于朱元璋。朱元璋出身贫寒,尤其是对民间疾苦,有着切身体会和非常深刻的认识,对政府管理横征暴敛欺压百姓有切肤之痛。同时他是以暴力起义夺取政权,以一介平民跃居权力巅峰,所以在他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很多早年经历对他的影响。一方面他童年受苦,明白农业对国家的重要性,田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的起义经历让他清醒地知道“饥民不可驭,民急则乱”的道理。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朱元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业、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体现在严格税赋、减轻农民负担、治国重在治官、重刑首重治赃、重视水利农田建设,甚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朱元璋也有一定的认识。

最后是劝农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设置,为农业生产、经济恢复提供了客观条件。在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上,还有一个“劝农制度”在发挥作用。在劝农制度的安排上,明朝基本继承了历代劝农制度的本意,便是由统治者规劝引导民众以务农为本、悉心耕种田亩。在《管子》中就有言“劝农功以职其无事,则小民治矣”。

从劝农的方式来看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君王亲自下田耕种,为天下做出表率;另一种是通过里甲等基层组织督导民众不要耽误了农事。朱元璋的亲耕表率行为在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时就有体现,他甚至命令皇后也亲自务农养蚕,这种种表现都能体现出朱元璋对待农事生产的重视。朱元璋对于农事的重视,对于劝告民众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多次体现,不仅是将劝农作为各级官吏的考课这种形式上的诏令,还将劝农的职责延伸到了最基层,命户部在天下各村设置一面鼓,每逢遇到农桑时节,早晨就敲响这面鼓,召集村民在田间集合,如果有偷懒不愿起来的,由里正负责将他们叫起来,如果这些人不服从的,可以由里正督促进行相应责罚。当然,如果里正有偷懒的情况,也是要受罚的。

朱元璋对于农业的重视不仅体现在规定了各种监督制度保障实施,还将劝农督农的制度措施具体化、细致化。甚至对栽种数目、方法等都亲自做出安排,《明太祖实录》中就对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湖广布政使司上报的各州县果树数目做了翔实记载,栽种的桑、枣、林、栗、胡桃等植株共8439万株。

在朱元璋的励精图治,各级官员的用命下,湖广地区各级官吏亲自劝课桑、麻、棉、茶等的生产,取得了不少佳绩。不过明朝的劝农制度也和历朝历代一样,只是在开国之初有比较好的效果,在朝代进入中期甚至晚期,便因为政令无法到达地方乡里,或者地方官吏阳奉阴违,而变成了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