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欧洲政教冲突的开始(1 / 1)

第一节 神圣罗马帝国的起源

【奥托大帝(912年—973年)】查理曼帝国东部的日耳曼,自查理曼死后,就分裂成许多大小不等的封土,各封土中的公爵和伯爵间一面常常起纷争,一面又常常和国王宣战,真是混乱得不可名状。查理曼之后西欧第一个有名的君主就是936年即位的奥托大帝(Otto the Great)。他把经常入侵的马扎尔人逼归东欧,使他们从此定居下来,组成现代的匈牙利。日耳曼境内虽然有附庸的纷争,但是他竟把意大利的北部收入自己的版图,由自己去兼领意大利的王位。后来罗马教皇需要他的保护,便请他到罗马来。教皇为酬功起见,就在962年替他加冕为皇帝,当作查理曼的继承人。奥托这次称帝,对于后来德国的国运极有影响。因为从此以后,德国的皇帝一面要解决国内诸侯的纷争,一面又要维持意大利的领土,分心于阿尔卑斯山南北两方面,结果弄得顾此失彼,两败俱伤。

【神圣罗马帝国】奥托大帝之后的东法兰克国王往往在罗马经教皇加冕称帝以后,就弃王号而不用,自称为“罗马人的尊严皇帝”。他们所统治的国家后来亦叫作神圣罗马帝国,这个帝国的寿命在名义上竟维持了八百多年,但是这个帝国和从前的罗马帝国完全不同。皇帝的称号固然尊严,但是因帝号而得来的权利,只有参与教皇选举这一种,而这种选举的参与反而引起了后来的许多困难。所以他们不但不能组成一个强大的国家,而且因为和教皇争雄,反而枉费了许多精力,结果只是把这个帝国弄成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影罢了。

【教会的领土卷入封建制度的旋涡】我们要了解日耳曼诸帝和罗马教皇间长期的争雄,须知道当时的王公贵族常把大片土地捐给教会,以便维持各主教区或修道院的生活。教会既然拥有广大的土地,当然不得不卷入风行一时的封建制度中。教会的主教往往兼做国王或诸侯的附庸,而修道院的住持亦可接受封主的封土。但是教士依教规是不许婚娶的,所以他们的封土不能世代相传。因此拥有封土的主教或住持一旦去世,就不能不另选他人来继承。依教会的规则,凡主教须由主教区中的教士选举出来,修道院的住持须由院中的修道士选举出来。主教和住持既然同时是封建制度中的附庸,他们的封主当然亦要求参加他们的选举。实际上自从奥托大帝以后,所有主教和住持的选举差不多全受到皇帝或其他封主暗中的操纵。

【授职问题】当主教或住持正式被选中之后,封主就举行授职的典礼。新主教或住持先向封主行忠顺的仪式,声明愿为封主的顺民,封主才把封土和权力给他。当时人们对于财产和宗教的权力好像并不清楚。封主往往同时把宗教上的仪仗如指环和手杖递给新任的主教。当时的封主多半是鲁莽的武人,他们竟能主持教会中人员的选举已是一种奇闻,而他们能把代表宗教权力的标记传给新选的教士更是怪事了。

【教士的婚娶】当时教会的资产和财富也有一种逐渐消失的危险。10世纪和11世纪时,教会中禁止教士婚娶的规定,在意大利、日耳曼、法国和英国诸地,差不多都未被严格遵守。倘使教士可以婚娶,那么他们一定要替自己的儿女筹划生计,教会的财产亦要和普通的封土一样,就此变为私人的产业了。

【教皇的事业】自从奥托大帝去世一百年之后,欧洲的教会因为富有财产,好像一定要卷入封建制度的旋涡中。但是当时的教皇很努力地想把教会组成一个国际的大帝国,而以罗马城作为首都。他们设法把封建诸侯所享的选举教士的权利剥夺了,把教士婚娶的习惯禁止了,把教会种种腐化的情形改革了。教皇方面最重要的举动就是1059年的命令,规定此后罗马教皇应由代表罗马城中教士的枢机主教(亦叫作红衣主教)选举出来,皇帝不得过问。因此从前日耳曼皇帝所要求的选举教皇权就被绝对地剥夺了。

【格雷戈里七世】1073年,欧洲中古时代最伟大的教皇格雷戈里七世(Gregory Ⅶ)被选为罗马教皇。他曾经著过一篇短文,把上帝赋予教皇的权力一一叙明,他说唯教皇有任免任何主教的权力。凡宗教大会的决议案,没有经过教皇的批准,不能代表基督教全体的意思。凡宗教书籍,没有他的认同,不算纯正。凡不服从罗马教皇的人,不能被当作正统的基督教徒。而且他更进一步主张,唯有罗马教皇可以接受各国君主的顶礼,唯有他可以废立皇帝,唯有他可以解除人民忠顺于君主的义务。凡上诉于教皇的法案,别人不可以定罪。教皇可以宣布国王的命令为无效的,而世间别人不可以撤销教皇的命令。教皇的行为没有人可以加以批评。

第二节 教皇和皇帝的争雄

【亨利四世和格雷戈里七世】格雷戈里七世以前,诸教皇曾经屡次提及教士不得再由俗人方面接受职位。格雷戈里七世于1075年时重新下令禁止俗人授职予教士。他这种举动其实和革命无异。原来当时日耳曼和意大利两处的主教和住持往往兼任政府的官职,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与普通的诸侯差不多。皇帝不但在施行政务方面要依赖他们,就是对于国内诸侯的制服,亦要靠他们的帮助。如果皇帝对于教士的任职不能过问,那么自己的地位和政治上的措施都要出现问题。所以格雷戈里七世的这次举动引起了日耳曼皇帝和教皇间长期的争斗,先后达二百年之久。当时格雷戈里七世的代表对日耳曼国王亨利四世(Henry Ⅳ)大加侮辱,所以亨利四世竟破口大骂教皇为恶人,宣言要把他废掉(1076年)。格雷戈里七世就以圣彼得的代表自命,要把抗命的亨利四世废掉,而且下令日耳曼和意大利的人民不必再以国王待他,不必再服从他的命令。自从教皇宣布废立以后,亨利四世的附庸都起来反叛他,全国**。亨利四世因此神气沮丧,不得已于1077年的冬日,赤了双脚,穿了香客的衣服,走过阿尔卑斯山,亲自到教皇所住的卡诺沙(Canossa),向教皇求和。在门外候了三天,教皇才许他入见谢罪。一个统有广大领土的君主,竟不得不含泪向一个自命为“上帝诸仆之仆”的人哀求请罪!我们看到这种情形,可以想见教皇的威势在当时是怎样煊赫了吧。

【沃尔姆斯宗教条约(1122年)】但是这次卡诺沙的两雄会见并不能解决双方的争斗。格雷戈里七世和亨利四世去世以后,教皇和皇帝间还在继续地争持。直到1122年教士的授职问题才在沃尔姆斯(Worms)城中开会解决。此后凡主教和住持应由教士选举,宗教权力亦由教会中人授予。至于日耳曼的国王或皇帝,只许以笏略触教士的头,授以封土和政府中的职位。

【霍亨斯陶芬族的皇帝】沃尔姆斯宗教条约制定后三十年,日耳曼又出了一个极著名的皇帝,即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I)。他想恢复罗马帝国先前的光荣和威势,但是始终不能成功。后来因率领十字军(Crusades)东征,死在途中。他多才的孙子腓特烈二世娶那不勒斯和西西里两王国的嗣位女王为后,因此就在意大利南部组成了一个强大的新国。罗马教皇以为这个大国于己不利,所以当腓特烈二世死后不久就另召一个法国人来统治这块领土。

【日耳曼和意大利的一般状况】自从1250年腓特烈二世去世以后,中古时代的日耳曼帝国可算告终了。1273年哈布斯堡(Hapsburg)王朝的鲁道夫(Rudolph)即王位时,日耳曼已经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侯国、伯国、大主教区、主教区、住持区和自由城市的混合物。他们的国王虽然仍旧自命为皇帝,但是已经没有人去理会他。至于意大利,在当时亦是四分五裂的局面:伦巴底人占据北部,教皇的领土横贯中部,那不勒斯隶属于法国,而西西里王国则分离出来而被纳入西班牙的版图。

第三节 中古教会的权势

【中古教会的性质】我们在上面曾经屡次提及教会和教士。在欧洲中古时代,教会是一个最重要的机关,教皇、主教和住持是各种事业的领袖,所以西方的古史中倘若没有教会和教士,就要成为一张白纸了。至于中古时代的教会,和现代欧洲各新旧教会的性质都不相同。(一)当时无论什么人出世,都隶属于教会,同我们现在人人都必须隶属于某一个国家一样。西欧变成了一个绝大的宗教团体,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反抗。凡反抗教会或怀疑教会权力的人就是反对上帝,应处死刑。(二)中古教会不像现代教会专靠教徒的捐助来维持生活。它除享有自己领土中的赋税和种种捐费外,还征收一种什一的教税,凡教徒应把自己每年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教会。(三)中古教会不只是一个宗教机关。它除维持教堂、领导礼拜、培养宗教生活外,还负有许多别的责任。实际上中古教会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有复杂的法制和司法的机关。它不但对于教士的法案有管辖权,就是对于和教会有关系或受教会保护的人如修道士、学生、十字军人、孤儿、寡妇,以及贫苦无告的人亦有管辖权。此外,关于教会仪式或禁令上的事情如婚姻、遗嘱、契约、借贷、渎神、巫觋、异端等都要受到教会的节制。甚至教会中自有监狱,可以判处教徒终身监禁的罪名。教会权力之大由此可以窥见一斑。(四)中古教会不但行使国家的职权,而且有一个国家的组织。教士和教会都隶属于一个住在罗马的教皇。教皇对于各国的教士握有绝对统治的权力。西欧的教会一律以拉丁文作为正式通用的文字,凡公文往来和礼拜仪式一概不得用别种文字。罗马教皇深居宫中,至于西欧各国就分遣教使办理一切教务。教使的权力往往非常大,气焰熏天。同时为处理一切教务起见,罗马城中设有许多官职。枢机主教和各种官吏组成所谓教皇的朝廷。教廷中的费用浩大可想而知,都由教皇在各种收入中筹划分配。

【教士势力大的原因】在中古时代的欧洲,唯有教士为曾经受过教育的人,所以他们的势力更加大了。原来自从罗马帝国分裂后的六七百年间,教士以外很少有人能够读书或执笔。即使在13世纪时,凡犯罪的人要证明自己是一个教士,只要能够读《圣经》中的一行文字,就可满足法官的意思;因为当时的法官总以为不是教士绝不识字,既然识字,必是教士无疑。因此当时的教师全由教会中人去担任,所有书籍亦几乎全出自教士的手笔,而教士就在理智上、美术上和文学上享有极大的权威。而且当时各国的政府多靠教士代其拟定公文书牍,教士就是国王的秘书。凡国务会议往往有教士列席参加,当时政务的施行大部分都靠教士的能力。

【驱逐出教和停止教务】我们就上文所述的来看,教士实为中古时代欧洲最有势力的阶级。他们拥有巨大的财富,受过最高等的教育,握有可以帮助世人升天的天国钥匙。他们可以将反抗教会的人驱逐出教,禁止诸色人等和出教者往来。倘使城市或国家反抗教会,他们可以下令全城或全国的教堂把大门关闭,停止执行一切宗教上的职务,使全城或全国的教徒对于婚姻契约等民事和洗礼送葬等教务一概无法进行。

【教会和国家的冲突】当封建制度衰落以后,国王逐渐制服了国内的诸侯,建立强固的中央政府,他们开始感觉到教会的权力未免过大、财富未免过多,因此国家和教会间就产生了许多问题。(一)主教和住持的权力究竟应归什么人享有?国王和教皇当然都想援引自己的亲友。而且教皇对于被任命的人原可征收一大宗捐款。(二)国王究竟能否征收教会产业的赋税?教会的资产既然日有增加,他们对于政府的费用是否可以不负责任?教会中人往往以为他们办理教务、维持教堂、建设学校、救济贫民等事业费用都很浩大,没有余力可以帮助政府。不过教会规定凡国王有急用时,教士可以酌量捐助。(三)什么类型的法案应受教会法院的管辖?教徒犯罪是否只有教会法院才有审判的权力?这都是国家和教会权力冲突的要点。而且当时凡案件都可上诉于教皇,教皇法院可以推翻一切法院的审判。这种大权独揽的情形尤为国王所忌讳。(四)最后一个困难问题,就是教皇干涉各国的内政究竟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叙述教皇和皇帝争雄时,已可窥见一斑了。

【教会大分离】到1300年时,英法两国君主的地位都已比较强固,他们就先后起来和教皇争权。罗马教皇的威势此时因为内部的腐化和外部的攻击大大衰落。法国的君主竟设法把教皇的宫廷由罗马移往法国南境的阿维尼翁(Avignon)。教皇在此受法国政府的卵翼先后达七十多年(1305年—1377年)。此后又继以一个教皇选举纷争的时期,往往两三个教皇同时被选出,真伪相持,不相上下,互相诋毁,信誉扫地,这就是西方史上所谓教会的“大分裂”。直到15世纪时,教皇才逐渐恢复从前所拥有的一部分权力,迁回罗马的旧都。但是教会本身的信誉却从根本上被动摇了,最终发生了马丁·路德的宗教革命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