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时,商业为不同种族间的事情,在同一部落或同一团体中是不存在的,它是最古老的社会共同体以不同种族为目标的对外现象。不过商业亦可作为不同团体间生产专门化之结果。在此种情形之下,或为不同种族间生产者的通商,或为他族生产物的贩卖。但最古老的情形,常常只为不同种族间的交换关系。一个种族以其生产物自营商业的,可以有种种形式。自营商业常常由农民及家庭工业经营者的副业发展起来的,一般为季节性的职业。在此阶段,乃有行商及小贩成为独立职业者,随后乃发展出专门经营商业的部落共同体。但也有从事某种专门化工业的部落,而为其他部落所需要的。还有一种可能性,便是商人世袭阶级的成立,其典型的例证可于印度见之。在印度,商业被固定的世袭阶级所垄断,即在礼仪的束缚之下,为商贾种姓阶级所垄断。除此基于不同种族上经营的商业之外,还有被宗派、礼仪所束缚的商业,即巫术的礼仪之限制,事实上是将该宗派所属者驱逐到其他一切职业之外。此可于印度的耆那教中见其事例。耆那教禁止杀伤任何生物,尤其是禁杀弱小生物。因此,耆那教徒不能成为战士,不能经营许多工业,例如用火的工业,恐虫类有死灭之虞;又比如下雨时,在水中恐踏死虫蛆,故耆那教徒不能旅行。因此耆那教徒除定居的商业外,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业务。他们的诚实与垦舍世袭阶级,同是众所周知的。
犹太民族的商业贱民之发展,本质上亦经过同样的过程。在其流浪期以前,犹太民族中曾有很多身份阶级,如骑士、农夫、手工业者及极少的商人等。预言及流浪之影响,使得犹太人由定居民族变为寓居民族,他们的仪节即禁止由来已久的一切稳定性。凡坚执犹太的礼仪者,即不得为农业经营者。因此,犹太人乃成了一种市民贱民,不知法的乡人与所谓法利赛的“圣者”间的对立,在福音书中仍可看到。在这种转向商业的过程中,之所以特别注重货币的商业,乃是因为如此方能献身于法律研究。故使犹太人经营商业,尤其是使其经营货币商业,乃有了仪节上的根据,并使得他们的交易在仪节上限于部落间的商业或民族间的商业。
使商业发达的第二种可能性,为领主商业之成立,即领主阶级成为商业之担当者。庄园领主最先想到将其庄园的剩余生产物提供给市场,这也是各处均发生的事实。为此目的,庄园领主乃采用职业的商人为吏属,例如以庄园领主之名义执行业务的古时之主事以及将修道院的生产物运至市场的中世纪之交易人等皆属此类。在德国,虽然不能证明交易人确实存在过,但类似这样的人则到处皆有。主事及交易人并非今日所谓的商人,而是被任命的代理人。另一种领主商业是由于不同种族的商人没有法律权利而起的,他们随处需要保护;这只能通过政治的权力方能达到,贵族把给予保护作为特许来收取报偿。中世纪的诸侯亦给商人以特许,从而向商人征收手续费。通过此种保护关系,以种种形式发展了酋长及诸侯的自营商业,尤其在非洲沿岸,酋长垄断了转运商业,他们自己经营商业。他们的权力就是基于此商业的垄断,故垄断若被破坏,他们的地位亦就失去。诸侯所经营商业的其他一种形态为赠聘商业。古代东方政治上的统治者在和平时期,常常互相赠聘以通好。公元前14世纪以后的特莱尔·阿尔玛纳的碑文中,曾记有埃及国王与前东方国家的统治者之间赠聘往来的事情。正常的交换物为黄金与载车以及马匹与奴隶的交换。开始时多为自由赠聘,然而由于双方常发生不诚背信之事,乃逐渐变成互相誓约赠予相当的情况,因此赠聘交换乃变为可正确计算的商业。之后,在经济史上,乃常有诸侯之自营商业。其大规模的极古老事例为埃及国王,他是船主。经营进出口贸易稍后的例证为威尼斯初期的主事以及欧亚许多世袭国家的诸侯,包括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诸侯可指导商业,且自己经营此种商业,亦可利用其垄断权力特许而使人承办此种商业。采取后面的方案时,诸侯促进了独立的职业商人阶级之产生。